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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8984593 日期:2021年12月6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B专业知识非移民工人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专业工程咨询公司,寻求根据L-1B非移民类别以公司内部调派人员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高级设计工程师”。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B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1) 受益人在国外的职位涉及专业知识,(2) 受益人具备在美国履行预定服务的资格,(3) 受益人在美国的职位将涉及专业知识,以及(4) 将受益人安置在无关联雇主的工作场所不构成劳务出租。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对支持性证据给予适当权重。
经对记录进行重新审查,我们认定记录包含足以推翻审理主任否决理由的证据,因此上诉获支持。
根据该法,如果受益人拥有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则被视为具有专业知识。该法第214(c)(2)(B)条,8 U.S.C. § 1184(c)(2)(B)。为证明受益人具有特殊知识,申请人可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所拥有的知识相较于特定行业中其他类似受雇工人而言是独特或不常见的,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
在上诉中,申请人澄清了受益人获得其专业知识的方式。申请人论述了其自1999年起在核反应堆行业的逐步积累经验,并间歇性地继续为外国实体工作,直至2018年3月全职受雇于该外国实体。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的最初导师以及外国实体直接主管的函件。这些函件描述了涉及[已隐去]反应堆的核反应堆技术的一个特定子集,该技术正被探索作为燃料棒反应堆的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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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方案。1 支持性证据描述了受益人如何获得与用于该技术的特定类型燃料装卸和储存系统相关的独特且不常见的知识。其经验是在核技术的特定子集内获得的,更具体地说,是在外国实体为核工业应用设计和开发该技术的工作中获得的。此外,受益人为一项用于[已隐去]系统设计的特定阀门专利申请作出了贡献。
申请人和其客户是少数正在积极开发、设计和演示[已隐去]模块化反应堆的公司之一。由于该领域规模较小,受益人对与该特定技术相关的[已隐去]系统的知识,较有可能在核反应堆领域的工程师中属于独特且不常见的。申请人表示,其需要受益人在美国提供服务,以根据其美国客户的要求和规格进一步开发[已隐去]系统组件。
申请人承认,其负责人和外国实体内的另一名个人2熟悉美国客户的特定[已隐去]模块化反应堆。然而,申请人充分证明,受益人基于其培训、逐步积累的经验和独特的工作任务,是行业内少数拥有对客户持续开发和演示其[已隐去]模块化核反应堆至关重要的[已隐去]系统设计层面知识的人员之一。经审查全部记录,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较有可能拥有专业知识。
鉴于受益人在国外利用其专业知识设计了使用[已隐去]技术的[已隐去]系统,且其将在美国使用对该[已隐去]技术的相同知识,我们认定其在国外的职位和其在美国的拟议职位均涉及专业知识。此外,鉴于受益人是该领域的专家并拥有多年经验,我们还认定其具备履行拟议职位职责的资格。
最后,申请人还证明受益人的工作不构成劳务出租。3 申请人证明,受益人在被派往客户工作地点时将受申请人的监督和控制。申请人还可信地证明,受益人将提供需要申请人特定专业知识方可提供的服务。因此,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将根据其为客户所做的工作运用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特有的专业知识;据此,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不会作为劳务出租受雇。
命令:上诉获支持。
1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美国能源部支持该技术的开发,并继续通过在美国为开发小型模块化核反应堆授予大量资金来予以支持。 2 USCIS记录显示,申请人代表该个人提交的L-1B申请已获批准。 3 见《2004年L-1签证改革法》,该法第214(c)(2)(F)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