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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教授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3年12月6日)

类别 EB-1A · 领域 教育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案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文件证据要求、复议动议是否证明最新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重新开案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文件证据要求、复议动议是否证明最新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程序仅处理这两项动议是否满足8 C.F.R. § 103.5的要求,未重新审理原申请或重新认定杰出能力资格;AAO明确表示不会重新审理申请,原申请仍处于被拒绝状态。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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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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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and, therefore,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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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前教授,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寻求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获得第一优先类别资格。本次程序为申请人对AAO最新决定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former professo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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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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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于2012年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初始证据要求,即未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8 C.F.R. § 204.5(h)(3)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in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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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动议

    主任于2012年和2013年分别驳回两次后续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dismissed two subsequent motions in 2012 and 2013, respectiv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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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2014年,AAO驳回申请人对主任2013年决定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In 2014,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of the Director's 2013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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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2014年至2023年间,AAO处理了申请人提交的十五次动议;最近一次是2023年6月8日驳回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We have since adjudicated fifteen motions filed by the Petitioner between 2014 and 2023 . Most recently, we dismissed a motion to reconsider on June 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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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本次程序为申请人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AAO审查范围限于其最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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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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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案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文件证据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以往动议副本、以往收件通知、转移通知及主任和AAO决定副本,主张其动议数量超过14次、部分动议被忽略或遗失,应批准其案件。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为AAO对合并动议的处理。

以往动议副本、以往USCIS收件通知、转移通知及主任和AAO决定副本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说明其提交过大量动议、部分动议被忽略或遗失,并支持重新开案。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已属于案卷记录,不是可构成重新开案正当理由的新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或新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evious motions, corresponding decisions, and other notices are already part of the record and are not new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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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动议数量超过14次、部分动议被忽略或遗失,应批准案件。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收到书面论证意见,但指出其中未陈述可支持重新开案的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书面论证意见未提出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he does not state any new facts that would warrant reope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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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议数量及所谓遗漏动议的记录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其提交的动议远多于14次,某些动议被忽略、遗失或未获处理。
AAO 如何评价
AAO核对记录后指出,部分动议涉及I-485调整身份申请及相关工作许可申请,最初两次与本申请有关的动议在提交上诉前由主任处理,均不属AAO管辖;AAO已处理其初始上诉及属其管辖的全部15次动议,其他动议由有管辖权的USCIS办公室处理。记录不支持动议被忽略、遗失或未获处理的说法。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提供法律依据支持其关于“驳回”与“拒绝”存在区别的主张;AAO认为用语不一致至多是无害错误,未影响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support the Petitioner's claim that certain motions were ignored, are missing, or otherwise remain unadjudic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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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em this to be a harmless error at most, as it did not affect the outcome of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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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以往动议、相应决定及其他通知已在案卷中,不构成可支持重新开案的新证据;申请人虽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但未陈述任何可支持重新开案的新事实。因此其提交不符合重新开案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evious motions, corresponding decisions, and other notices are already part of the record and are not new evidence that could provide proper cause for reopening the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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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does not state any new facts that would warrant reope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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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new facts sufficient to overcome our previou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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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最新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案卷证据该决定错误,8 C.F.R. § 103.5(a)(3);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复议动议不是重复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并泛泛指称错误的过程,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最新决定未回答其提交的事实、未按Kazarian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未考虑迄今全部证据已“超过100%满足USCIS要求”,且错误称其此前仅有14次动议。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为AAO对合并动议的处理。

申请人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未回答事实、未作最终实质审查及“超过100%满足要求”的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AAO最新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应重新考虑并批准申请。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主张未说明其最新决定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其审查范围限于最新决定,无需重新审查原申请拒绝或更早阶段。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引用相关法律、判例或USCIS政策支持必须逐点回应或进行全面重新审查;未具体指出驳回第十四次动议的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none ofthe Petitioner's assertions in the previous motion demonstrated how we erred in our immediate prior decision dismissing his fourteenth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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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ere not required to consider new objections to the earlier denial, new allegations of error at prior stages of the proceeding or claims of eligibility that had already been addressed on appeal and in our prior motion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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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议数量及“驳回”与“拒绝”用语的异议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AAO错误称其此前仅有14次动议,且混淆“驳回”与“拒绝”。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申请人此前提交的动议超过14次,但说明部分动议涉及I-485及相关工作许可申请,最初两次由主任处理,均不属AAO管辖,故未纳入程序历史摘要;AAO已处理属其管辖的全部15次动议。对于“驳回”与“拒绝”的用语,AAO认为至多是无害错误,未影响结果。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提供法律依据支持其关于两种用语存在区别的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it is true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filed more than 14 prior motions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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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claims that there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 motion that is "dismissed" as opposed to "denied," but provides no legal support for the asse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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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说明,其最新决定的审查范围仅限驳回第十四次动议的决定,不要求重新审查原申请拒绝或更早决定,也不要求对全部案卷进行重新审查。申请人未引用法律、判例或政策支持其必须逐点回应或进行全面重新审查的主张;其第十五次动议未具体指出驳回第十四次动议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其余主张只是重复已处理过的事实和问题,故不构成复议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cited any relevant law, precedent, or USCIS policy in support of his claim that we were required to address every point raised in his brief or to conduct a de novo review of the entire record of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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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remaining contentions in the current motion merely reargue facts and issues we have already considered in our previous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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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 has he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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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开案动议时,应区分“已在案卷中的以往动议及决定”与“新事实、新文件证据”;AAO明确前者不构成重新开案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evious motions, corresponding decisions, and other notices are already part of the record and are not new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时,应关注其是否具体指出AAO最新决定(即驳回第十四次动议的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而非重复原申请资格主张或更早阶段的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our scope of review was limited to our decision dismissing the fourteenth mo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confirm that it contained no specific claim that our dismissal of the fourteenth mot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动议数量争议时,应区分AAO管辖的动议与涉及I-485及相关工作许可申请、由其他USCIS办公室处理的动议;AAO认定记录不支持动议被忽略、遗失或未获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None of these additional motions fell under our jurisdiction and were therefore not included in our summary of the procedural history of the Petitioner's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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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200858 日期:2023年12月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曾为教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12年否决了该申请,并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驳回了随后提交的两份动议,认定申请人未能通过提供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证据、或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十项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来满足该移民签证类别的初步证据要求。2014年,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审理主任2013年决定的上诉。此后,我们已裁决了申请人在2014年至2023年间提交的十五份动议。最近,我们于2023年6月8日驳回了一份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两份动议。

在我们最新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的第十五份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3)所规定的复议动议要求。虽然我们确认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并概述了其中所作的断言,但我们认定这些断言未能证明我们如何在我们紧接的前一份日期为2023年2月2日的决定中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在该决定中我们驳回了其第十四份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原文第 2 页

为支持当前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其先前动议提交文件的副本,以及先前USCIS受理通知、转移通知和由审理主任及本办公室作出的决定的副本。先前的动议、相应决定及其他通知已属于记录的一部分,并非可为重新开案程序提供适当理由的新证据。此外,尽管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他并未陈述任何可 warrant 重新开案的新事实。因此,其提交材料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声称我们在2023年6月8日的决定中错误地陈述我们已驳回了其先前14份动议。1 申请人强调他提交了“远多于”14份的先前动议,暗示我们“忽视”了某些动议,并坚持认为USCIS“需要找到缺失的动议”并批准其案件。

如前所述,本动议包括与申请人先前动议提交相关的文件。虽然申请人截至我们发布最新决定时确实提交了超过14份先前动议,但记录反映其中一些动议是与否决其表格 I-485(登记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申请)及相关就业授权申请相关联而提交的,而与本申请相关联提交的前两份动议早于申请人上诉的提交,且由审理主任裁决。这些额外动议均不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因此未纳入我们对申请人案件程序历史的概述中。我们已裁决了申请人的初始上诉及属于我们管辖范围的全部15份动议,记录反映所有其他动议均由对其有管辖权的USCIS办公室裁决。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关于某些动议被忽视、缺失或仍未经裁决的主张。

申请人进一步声称,我们驳回其第十五份动议的最新决定“未回答”其为支持复议动议而提交的任何事实,未包含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所述的最终实质审查,且未考虑迄今提交的所有证据“满足超过100%的USCIS要求”并本应导致其申请获批。

我们再次强调,根据法规,复议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申请人的第十五份动议并非针对

1 申请人还反对我们关于“驳回”14份先前动议的陈述,指出其中一些动议是“否决”而另一些是“驳回”。申请人声称“驳回”的动议与“否决”的动议之间存在区别,但未为该断言提供任何法律支持。虽然AAO在裁决申请人15份先前动议的过程中互换使用了这两个术语,但我们看不出结果上有任何差异。参见 8 C.F.R. § 103.5(a)(4)(“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虽然不一致,我们至多认为这是无害错误,因其未影响决定的结果且未对申请人造成不利。

原文第 3 页

申请被否决或任何其他更早决定的复议动议;我们的审查范围限于我们驳回第十四份动议的决定。

如前所述,在我们最新的决定中,我们确认并简要概述了申请人关于其有资格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的各种主张。然而,正如我们在决定中所解释的,申请人在先前动议中的断言均未证明我们如何在紧接的前一份驳回其第十四份动议的决定中出错,因此未能确立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而这正是满足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要求所必需的。在裁决申请人的第十五份动议时,我们无需考虑对较早否决的新异议、对程序先前阶段错误的新指控或已在上诉及我们先前动议决定中处理过的资格主张。申请人未援引任何相关法律、先例或USCIS政策来支持其主张,即我们必须处理其书面论证意见中提出的每一点或对整个程序记录进行重新审查。我们已审查申请人先前的复议动议,并确认其中未包含我们驳回第十四份动议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错误适用的具体主张。因此,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不当驳回了第十五份动议。

申请人在当前动议中的其余主张仅是在重新争辩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考虑过的事实和问题。参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可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概括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裁决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否决。

申请人未能确立足以推翻我们先前决定的新事实。他也未能确立我们先前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适用要求。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2-0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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