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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专员 · EB-3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3年12月6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本次复议动议;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未证明AAO先前决定在作出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显示重新审议的正当理由。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问题仍处于上诉阶段被保留、未处理的状态,本次未作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the motion will be dismissed. 8 C.F.R. § 103.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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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服装珠宝批发进口商,为受益人提交I-140表格,寻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技术工人,职位为营销专员;该类别要求职位至少需要两年培训或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wholesale importer of costume jewelry,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marketing specia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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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撤销了此前批准的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具备职位所需工作经验,且申请人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revoked the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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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申请人的上诉并维持撤销决定,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工作经验;因该问题具有决定性,AAO保留并未处理申请人关于支付工资能力的上诉论点。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and affirmed the revocation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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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served and did not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it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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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随后提交复议动议,AAO予以驳回;该次动议中,AAO回应了申请人关于举证标准适用错误以及业务登记文件不属于独立客观证据的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Subsequently, the Petitioner filed a motion to reconsider, which we also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In adjudicating the Petitioner's prior motion to reconsider, we acknowledged and addressed its claim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4. 动议

    本次事项再次以复议动议提交AAO;申请人再次质疑AAO最新决定的正确性,主张AAO未充分重视独立客观证据,并过度关注受益人十多年前非移民签证申请中的轻微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motion to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ith the current motion, the Petitioner generally contests the correctness of our latest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AAO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复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申请人以优势证据承担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未充分重视受益人提交的独立客观证据,过度关注受益人十多年前非移民签证申请中的轻微不一致;其提交的韩国、香港和中国政府机构签发的文件真实准确,质疑美国移民局为何几乎不予采信。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撤销批准,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具备所需工作经验,且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AAO在上诉中仅以工作经验问题维持撤销,未处理支付工资能力问题。

受益人在2016年3月劳工证中申报的就业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自2005年5月至2013年5月在韩国某公司全职担任总裁。
AAO 如何评价
AAO将该申报与受益人2013年5月非移民签证申请中的陈述对比,后者称其过去四年担任一家中国公司总裁、自2009年5月至2013年2月担任某公司总裁、自2005年10月至2009年3月担任一家香港公司总裁;AAO认定这些不一致并非轻微,不能以十多年时间流逝解释。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劳工证申报的韩国任职期间与签证申请中的中国及香港任职期间存在重叠和矛盾,且未得到受益人本人宣誓书或声明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certified that he was employed full-time as pres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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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 stated on a 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 that he had been employd as the president of a Chinese company for the past four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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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外国实体(韩国、香港、中国)的政府签发业务登记文件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这些是现有“次优二级证据”,因受益人是三家公司所有者,无法从前雇主处取得经验证明;用以证明受益人的工作经历。
AAO 如何评价
AAO不质疑这些外国政府签发文件的真实性,但认定其不足以记录受益人48个月的相关工作经验,因为文件未显示工作职责、各公司任职日期及是否全职;申请人在本次动议中未回应这些结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工作职责、各公司任职日期和全职与否的细节,无法解决就业历史的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We do not, as suggested by the Petitioner on motion, question whether the foreign government issued documents are genu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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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luded that the evidence was insufficient to document the Beneficiary's 48 months of relevant work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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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关于受益人就业历史的解释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律师的陈述仅用于解释和澄清可信的外国政府签发证据文件。
AAO 如何评价
AAO表示并未轻视律师对外国政府文件的解释,但强调不能接受律师对受益人提交不一致就业信息的解释;此类解释应以受益人本人的宣誓书或声明形式提交,而该证据未在撤销意向通知答复、上诉或动议中提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受益人本人宣誓书或声明来解释就业历史的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d not discount counsel's explanations pertaining to the foreign government-issued document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evidence that was not provided in response to the 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 in support of the appeal, or on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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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记录中的工作经验不一致并非轻微,也不能仅以十多年时间流逝解释;申请人提交的三家外国实体的政府业务登记文件虽不被质疑真实性,但未说明受益人的工作职责、各公司任职日期及是否全职,因而不足以证明劳工证要求的48个月相关工作经验。申请人也未就这些结论作出回应,且未提交受益人本人宣誓书或声明解释不一致之处,故未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agree that the record presents only "minor discrepancies" regarding the Beneficiary's employment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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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did not demonstrate the details of his prior employment, including his job responsibilities, his dates of employment with each company, and whether he worked on a full-time ba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such explanation should be in the form of an affidavit or declaration from the Beneficiary himself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it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i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原文未记载本次对该问题适用具体规则;上诉阶段AAO因工作经验问题具有决定性而保留并未处理该问题。

申请人主张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在本次动议中就支付工资能力提出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上诉决定中因工作经验问题已足以处理上诉,依据INS v. Bagamasbad和Matter of L-A-C-保留并未处理支付工资能力的上诉论点;本次复议动议中,AAO未对该问题进行实体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d and did not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it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劳工证中申报的受益人任职期间与2013年5月非移民签证申请中关于中国、香港公司任职期间的陈述,关注时间重叠和矛盾;AAO认定这些不一致并非轻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stated on a 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 that he had been employd as the president of a Chinese company for the past four yea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三家外国实体的政府业务登记文件是否包含工作职责、各公司任职日期及全职与否;AAO不质疑文件真实性,但以缺少这些细节为由认定不足以证明48个月相关工作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it did not demonstrate the details of his prior employment, including his job responsibilities, his dates of employment with each company, and whether he worked on a full-time ba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记录中是否包含受益人本人关于就业历史不一致的宣誓书或声明;AAO指出此类解释应以受益人本人宣誓书或声明形式提交,而该证据未在撤销意向通知答复、上诉或本次动议中提供。
    核对原文依据
    such explanation should be in the form of an affidavit or declaration from the Beneficiary him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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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问题在上诉阶段被保留并未处理,本次复议动议未作实体认定;不得将本次驳回理解为对该问题实体资格的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d and did not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it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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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207563 日期:2023年12月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服装珠宝批发进口商,拟雇用受益人担任营销专员,并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就业类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以从事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申请批准,认定(1)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要求的工作经验,且(2)申请人未提交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的充分证据。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维持撤销决定,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工作经验。1 随后,申请人提交了复议动议,我们亦予以驳回。现该事项因复议动议再次提交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1 由于该问题对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保留并未处理申请人关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的上诉论点。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裁定“机构无需对作出决定对结果并非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原文第 2 页

技术工人的移民申请需要劳工部签发的个人劳工证,并必须附有证据证明非公民受益人符合个人劳工证的教育、培训或经验以及任何其他要求。参见8 C.F.R. § 204.5(l)(3)(i)和(ii)(B)。审理主任撤销了申请批准,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因为记录中关于受益人的就业历史存在未解决的不一致之处,且缺乏充分的独立、客观证据证明其具备满足劳工证所述要求所需的48个月工作经验。

在审理申请人先前的复议动议时,我们承认并处理了其主张,即我们(1)在权衡所提交证据时适用了错误的证明标准,且(2)错误地认定所提供的用于证明其先前就业的证据——由三个外国实体的商业登记文件组成——不是独立和客观的证据。在此过程中,我们强调了上诉决定中的部分内容,其中我们解释了为何所引证据不足以满足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在动议中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作出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就当前动议而言,申请人概括性地质疑我们最新决定的正确性。申请人再次主张,本办公室对“代表受益人提交的独立客观证据”给予了不足的权重,而将重点放在“十多年前在非移民签证申请过程中取得的受益人证词中的轻微差异”上。其坚持认为,其为解决这些差异而提交的文件“真实且准确,因为它们由韩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的政府机构签发”,并质疑为何该证据“被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莫名其妙地几乎完全忽视”。

我们不同意记录仅呈现关于受益人就业历史的“轻微差异”,也不同意此类差异可由“十多年”的流逝来解释。记录显示,在2016年3月向劳工部提交的劳工证中,受益人证明其自2005年5月至2013年5月在韩国全职担任[已隐去]的总裁。申请人在撤销意向通知中被告知,2013年5月,即在提交劳工证前不到三年,受益人在一份非移民签证申请中陈述,其过去四年一直担任一家中国公司的总裁,自2009年5月至2013年2月担任[已隐去]的总裁,并自2005年10月至2009年3月担任一家香港公司的总裁。

申请人为解决这些差异而提交的证据包括受益人非移民签证申请中所列全部三个外国实体的政府签发的商业登记文件。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由于受益人作为全部三家公司的所有者无法从其先前雇主处获得经验证明信,这是可获得的“次优次级证据文件”。

我们在上诉决定中详细讨论了该证据,并解释了为何它不足以解决差异并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所述的48个月工作经验要求。我们并非如申请人在动议中所暗示的那样质疑外国政府签发的文件是否真实。相反,我们

原文第 3 页

认定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的48个月相关工作经验,因为它未证明其先前就业的细节,包括其工作职责、其在各公司的就业日期以及其是否全职工作。申请人未在动议中处理这些结论。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我们错误地强调“[律师]的陈述不是证据”,并指出此类陈述“仅用于帮助解释和澄清可信的外国政府签发的证据文件”。然而,我们并未忽视律师关于外国政府签发文件的解释。相反,我们强调,我们不能接受律师关于受益人提交不一致就业历史信息的解释。我们强调,此类解释应以受益人本人的宣誓书或声明形式提供:而在回应撤销意向通知、支持上诉或动议时均未提供此类证据。

因此,尽管申请人质疑我们驳回其先前动议的决定,但其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作出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显示复议的正当理由。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2-0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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