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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222554 日期:2023年12月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人力资源运营和业务发展专家,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及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符合豁免所需工作邀请(因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在驳回上诉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从事的事业满足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第一项要件中的国家重要性方面。具体而言,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表明其事业将如何在该领域产生更广泛的影响,或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因此,我们决定对Dhanasar所述第二和第三项要件下的资格进行进一步分析没有实际意义,并保留这些问题。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未审查全部证据,并指出其个人陈述、商业计划、专家意见书和具有证明力的研究。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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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了我们的认定,复制了其个人陈述、商业计划、专家意见书和具有证明力的研究的部分内容,并不同意我们的结论,但未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并仅通过概括指控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具体处理了其声称我们未考虑的证据,并解释了为何该文件材料不满足第一项要件的国家重要性方面。同样,仅仅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或如申请人所述“持有不同意见”,而未表明我们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指出与我们对证据的分析相矛盾的政策,不构成复议我们决定的理由。
此外,申请人主张我们“在评估记录证据时适用了比允许的更严格的证明标准”。然而,申请人未指出我们要求“更严格标准”的具体情形,也未解释我们如何适用了优势证据以外的不同证明标准。优势证据是管辖移民福利请求的证明标准。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另见Matter of Martinez, 21 I&N Dec. 1035, 1036 (BIA 1997);Matter of Soo Hoo, 11 I&N Dec. 151, 152 (BIA 1965)。
最后,申请人主张我们“未考虑先例决定而犯错”,并引用了Dhanasar。然而,在我们的整个决定中,我们基于Dhanasar分析框架评估了申请人的主张和文件材料。此外,我们引用了Dhanasar的概念并将其适用于申请人的论点和证据。因此,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我们在裁决申请人的国家利益豁免和上诉时考虑了Dhanasar先例决定。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动议满足8 C.F.R. § 103.5(a)(3)下复议动议的要求。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