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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运营与业务发展专员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3年12月6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8 C.F.R. § 103.5(a)(3)的要求(未审查全部证据的主张)、复议动议是否满足要求(适用更严格证明标准的主张)、复议动议是否满足要求(未考虑Dhanasar先例决定的主张)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8 C.F.R. § 103.5(a)(3)的要求(未审查全部证据的主张)、复议动议是否满足要求(适用更严格证明标准的主张)、复议动议是否满足要求(未考虑Dhanasar先例决定的主张)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复议动议。本次裁决仅审查复议动议是否满足8 C.F.R. § 103.5(a)(3)的要求,即是否证明先前上诉裁决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未重新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资格,也未改变先前驳回上诉的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is motion satisfies the requirements for a motion to reconsider under 8 C.F.R. § 103.5(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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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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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称人力资源运营与业务发展专家,通过I-140表格寻求EB-2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免除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human resources operations and business development specialist,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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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免除所需职位邀请及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a waiv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随后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在上诉裁决中认定其拟议事业未满足Dhanasar第一项标准中的国家重要性方面,并对第二、第三项标准保留未审。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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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determined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his proposed endeavor satisfied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aspect of the first p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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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复议动议,主张上诉裁决未审查全部证据、适用了更严格的证明标准、且未考虑Dhanasar先例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argues that we did not review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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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we "applied a stricter standard of proof permissible when evaluating the evidence of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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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claims that we "erred in not considering precedent [d]ecisions" and cites to Dhana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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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裁决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复议动议,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先前裁决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存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we erroneously applied law or policy in dismissing hi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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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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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8 C.F.R. § 103.5(a)(3)的要求(未审查全部证据的主张)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裁决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裁决时记录中的证据该裁决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复议审查限于最新裁决,8 C.F.R. § 103.5(a)(1)(ii);仅重复相同书面论证并泛称错误不构成复议理由,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上诉裁决未审查全部证据,并援引其个人陈述、商业计划、专家意见信及有证明力的研究。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上诉阶段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认定未满足Dhanasar第一项标准的国家重要性方面。

个人陈述、商业计划、专家意见信及有证明力的研究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并主张上诉裁决未审查全部证据。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称上诉裁决已具体处理这些证据并解释其为何不满足第一项标准的国家重要性方面;本次复议中申请人仅引用和摘录相同材料,未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上诉裁决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仅表达不同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points to his personal statement, business plan, expert opinion letters, and probative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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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ies portions ofhis personal statement, business plan, expert opinion letters, and probative research, and disagrees with our conclu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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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上诉裁决已具体处理申请人声称未被考虑的证据,并解释了这些文件为何不满足第一项标准的国家重要性方面。申请人仅重复引用相同材料并不同意结论,未说明裁决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因此不构成复议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we specifically addressed the evidence that he claims we did not consider and explained why the documentation did not satisfy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aspect of the first p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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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ply disagreeing with our conclusions, or "hold[ing] a different opinion" as stated by the Petitioner, without showing how we misapplied law or pointing to policy that contradicts our analysis of the evidence is not a ground to reconsider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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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满足要求(适用更严格证明标准的主张)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福利请求适用优势证据标准;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Matter of Martinez, 21 I&N Dec. 1035, 1036 (BIA 1997);Matter of Soo Hoo, 11 I&N Dec. 151, 152 (BIA 1965)。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上诉裁决在评估记录证据时适用了更严格的证明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上诉阶段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

申请人关于更严格标准的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上诉裁决未按优势证据标准评估证据。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主张未附具体实例或说明,仅是对结论的不同意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裁决中要求更严格标准的具体情形,也未说明实际适用的标准不同于优势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oint to specific instances where we required a "stricter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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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申请人未指出任何要求“更严格标准”的具体情形,也未解释裁决如何适用了优势证据以外的证明标准。因此该主张缺乏具体依据,不能证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oint to specific instances where we required a "stricter standard" or explain how we applied a different standard of proof other than by the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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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满足要求(未考虑Dhanasar先例决定的主张)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国家利益豁免适用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的分析框架;复议须证明先前裁决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上诉裁决未考虑先例决定,并援引Dhanasar。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上诉阶段行政上诉办公室依据Dhanasar框架驳回上诉。

上诉裁决对Dhanasar的适用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上诉裁决未考虑Dhanasar先例决定。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上诉裁决通篇依据Dhanasar框架评估主张和文件,并引用其概念适用于本案论证和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的主张与裁决记录不符;未指出裁决在Dhanasar适用上的具体法律或政策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contrary to the Petitioner's assertion, we considered the Dhanasar precedent decision in adjudicating the Petition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nd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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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上诉裁决通篇依据Dhanasar分析框架评估申请人的主张和文件,并引用Dhanasar的概念适用于其论证和证据。因此申请人关于未考虑先例决定的主张与记录不符,不能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throughout our decision, we evaluated the Petitioner's claims and documentation based on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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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onsidered the Dhanasar precedent decision in adjudicating the Petition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nd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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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为复议动议程序,审查范围限于先前上诉裁决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不涉及对Dhanasar第二、第三项标准的重新认定;这些事项在先前上诉中已被保留未审。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ided further analysis of his qualification under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outlined in Dhanasar would serve no meaningful purpose and reserved those issu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主张“未审查全部证据”时,应区分上诉裁决已具体处理的证据与本次复议中重复提交的相同材料;复议程序不因重复提交相同材料而重新评估实质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In our appellate decision, we specifically addressed the evidence that he claims we did not 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优势证据是本案适用的证明标准;申请人关于“更严格标准”的主张因未指出具体情形而未被接受,阅读时不应将其理解为对实质资格标准的重新界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is the standard of proof governing immigration benefit requ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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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222554 日期:2023年12月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人力资源运营和业务发展专家,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及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符合豁免所需工作邀请(因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在驳回上诉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从事的事业满足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第一项要件中的国家重要性方面。具体而言,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表明其事业将如何在该领域产生更广泛的影响,或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因此,我们决定对Dhanasar所述第二和第三项要件下的资格进行进一步分析没有实际意义,并保留这些问题。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未审查全部证据,并指出其个人陈述、商业计划、专家意见书和具有证明力的研究。申请人

原文第 2 页

引用了我们的认定,复制了其个人陈述、商业计划、专家意见书和具有证明力的研究的部分内容,并不同意我们的结论,但未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并仅通过概括指控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具体处理了其声称我们未考虑的证据,并解释了为何该文件材料不满足第一项要件的国家重要性方面。同样,仅仅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或如申请人所述“持有不同意见”,而未表明我们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指出与我们对证据的分析相矛盾的政策,不构成复议我们决定的理由。

此外,申请人主张我们“在评估记录证据时适用了比允许的更严格的证明标准”。然而,申请人未指出我们要求“更严格标准”的具体情形,也未解释我们如何适用了优势证据以外的不同证明标准。优势证据是管辖移民福利请求的证明标准。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另见Matter of Martinez, 21 I&N Dec. 1035, 1036 (BIA 1997);Matter of Soo Hoo, 11 I&N Dec. 151, 152 (BIA 1965)。

最后,申请人主张我们“未考虑先例决定而犯错”,并引用了Dhanasar。然而,在我们的整个决定中,我们基于Dhanasar分析框架评估了申请人的主张和文件材料。此外,我们引用了Dhanasar的概念并将其适用于申请人的论点和证据。因此,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我们在裁决申请人的国家利益豁免和上诉时考虑了Dhanasar先例决定。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动议满足8 C.F.R. § 103.5(a)(3)下复议动议的要求。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2-0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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