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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公司拟任烹饪总监 · O-1 杰出能力工作签证:上诉驳回(2022年12月7日)

类别 O-1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大国家或国际奖项提名或获奖、主演或主要参与者且活动具有杰出声誉、国家或国际认可的重大媒体发表材料、高薪或重大报酬相对于领域内他人、第(3)与第(5)项证据类别、整体杰出能力与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
不成立 重大国家或国际奖项提名或获奖、主演或主要参与者且活动具有杰出声誉、国家或国际认可的重大媒体发表材料、高薪或重大报酬相对于领域内他人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餐厅与餐饮承办企业,拟将受益人归类为烹饪总监(culinary director),为其申请O-1非移民工作身份。上诉人主张受益人通过在各类活动、美食节及婚宴中的烹饪服务,具备艺术领域杰出能力。

程序经过

佛蒙特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申请,认定受益人未满足艺术领域杰出能力的初始证据标准,即未获重大国家或国际奖项,且仅满足六项证据类别中的高薪一项。上诉人随后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本次审理范围为上诉,AAO对主任决定进行重新审查。

争议标准

O-1艺术领域要求证明杰出能力,即技能与认可显著高于通常水平、在领域内知名领先;初始证据须为重大国家或国际奖项提名或获奖,或至少满足六项列举文件类别中的三项。满足初始证据类别本身不等于符合O-1标准,还须整体审查记录质量。

提交的证据

上诉人提交了活动传单、美食节公告与文章、印度媒体文章、919 Magazine文章、Times of India美食评论者信件、14份婚宴承办合同、雇佣信与雇佣协议、FLCDC与USBLS的“厨师与主厨”工资数据,以及出版物“关于页面”和维基百科流通数据。主任指出部分文章不可辨认、The Hindu文章似涉同名他人、出版物流通量小;上诉人在补件回复中撤回部分传单和The Hindu文章,称系律所错误。

AAO 认定

AAO维持主任认定:在“主演或主要参与者且活动具有杰出声誉”类别中,传单多未提及受益人,提及受益人的活动未证明杰出声誉,美食节材料仅公告活动而未证明其地位,婚宴合同未提及受益人且未证明婚宴杰出性;上诉中首次提出的“可比证据”主张因未在主任面前提出而不予考虑。在“国家或国际认可”类别中,AAO采纳主任意见,认为出版物流通数据不足、维基百科不可靠、纽约时报文章仅涉企业而未涉受益人。在高薪类别中,AAO撤销主任的有利认定,因受益人拟任烹饪总监,而比较工资数据仅针对厨师与主厨,职责不同,不能证明相对其他烹饪总监的高薪。

裁决结果

AAO认定受益人未满足8 C.F.R. § 214.2(o)(3)(iv)(B)(1)、(2)、(6)三项类别;因无法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要求,未再讨论第(3)、(5)项类别,也未作整体杰出能力认定。上诉被驳回。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本案记录认定O-1艺术领域初始证据类别;不构成对其他O-1申请或职业的约束性规则。AAO未就受益人是否整体具备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作出最终认定,该问题被保留。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应查阅:上诉人提交的活动传单与受益人关联性、美食节公告是否含声誉证明、媒体文章的来源与流通数据、婚宴合同是否提及受益人、烹饪总监与厨师/主厨的职责对比及工资数据来源,以及上诉中首次提出的可比证据主张是否已在主任阶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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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重大国家或国际奖项提名或获奖

证据:主任认定未证明受益人获得重大国家或国际奖项提名或获奖;上诉中未提出相反证据。

认定理由:AAO采纳主任认定,上诉人未满足8 C.F.R. § 214.2(o)(3)(iv)(A)的奖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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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演或主要参与者且活动具有杰出声誉

证据:活动传单多未提及受益人;提及受益人的“母亲节特别午餐”“最喜爱美食节”“Alfresco印度烧烤”传单未证明活动杰出声誉;美食节公告仅列日期地点菜品;Times of India评论者信件未评论活动声誉;14份婚宴合同未提及受益人且未证明婚宴杰出性。

认定理由:AAO认定上诉人未证明受益人过去或未来将以主演或主要参与者身份参与具有杰出声誉的活动;上诉中首次提出的可比证据主张因未在主任阶段提出而不予考虑。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4 段、第 2 页第 5 段、第 2 页第 6 段、第 3 页第 1 段、第 3 页第 2 段、第 3 页第 3 段、第 3 页第 4 段、第 3 页第 5 段、第 4 页第 1 段、第 4 页第 2 段

国家或国际认可的重大媒体发表材料

证据:The Hindu文章经主任指出似涉同名他人,上诉人撤回;Daily Post India与Yugmarg文章不可辨认;出版物“关于页面”为自我陈述;仅一份出版物流通数据来自维基百科;纽约时报文章仅涉上诉人企业而未提受益人。

认定理由:AAO采纳主任认定,认为缺乏独立客观证据证明出版物为具有国家或国际覆盖面的主要媒体,地方或区域流通不能转化为国家或国际认可,维基百科内容不赋予权重。

原文位置:第 4 页第 3 段、第 4 页第 4 段、第 4 页第 5 段、第 5 页第 2 段、第 5 页第 3 段、第 5 页第 4 段、第 6 页第 1 段、第 6 页第 2 段

高薪或重大报酬相对于领域内他人

证据:雇佣信与雇佣协议显示受益人拟任烹饪总监,职责包括创建菜单、监督厨房员工等;比较工资数据来自FLCDC与USBLS的“厨师与主厨”职业,而非烹饪总监。

认定理由:AAO撤销主任的有利认定,认为烹饪总监与厨师/主厨职责不同,比较数据不能证明受益人相对其他烹饪总监的高薪。

原文位置:第 6 页第 3 段、第 6 页第 4 段、第 6 页第 5 段、第 6 页第 6 段、第 6 页第 7 段、第 6 页第 8 段、第 7 页第 1 段、第 7 页第 2 段、第 7 页第 3 段、第 7 页第 4 段、第 7 页第 5 段、第 7 页第 6 段

第(3)与第(5)项证据类别

证据:上诉人称受益人符合8 C.F.R. § 214.2(o)(3)(iv)(B)(3)和(5),但AAO因无法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要求而未讨论。

认定理由:AAO明确保留这些争议点,未作认定。

原文位置:第 8 页第 2 段、第 8 页第 4 段

整体杰出能力与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

证据:AAO因初始证据类别不足而未作整体认定。

认定理由:AAO明确保留整体审查问题,未认定受益人是否具备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内杰出地位。

原文位置:第 8 页第 2 段、第 8 页第 4 段

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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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133704 日期:2022年12月7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杰出能力-O)

申请人是一家餐饮及承办酒席企业,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烹饪总监。为此,申请人寻求O-1非移民分类,该分类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适用于艺术领域杰出能力个人的初始证据标准:获得重大国家或国际奖项的提名或获奖,或至少六种可能文件形式中的三种。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就本案相关而言,本法第101(a)(15)(O)(i)条规定,对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并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的个人,可给予O-1分类。国土安全部(DHS)法规将“艺术领域的杰出能力”定义为“卓著”,并将“卓著”定义为“在艺术领域取得高水平成就,其技能和认可程度显著高于通常水平,达到被描述为杰出者在艺术领域享有盛誉、处于领先地位或广为人知的程度。”参见8 C.F.R. § 214.2(o)(3)(ii)。

其次,DHS法规规定了用于证明受益人持续赞誉和成就获得认可的替代性初始证据标准。申请人可提交获得“重大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品”提名或获奖的证据,例如“奥斯卡奖、艾美奖、格莱美奖或导演工会奖”,或至少六类所列文件中的三类。参见8 C.F.R. § 214.2(o)(3)(iv)(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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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满足初始证据标准的文件本身并不确立O-1分类资格。参见59 Fed. Reg. 41818, 41820(1994年8月15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是分类的标准,而仅是确定该标准是否已满足的机制。”)。因此,当申请人提供满足初始证据标准的合格证据时,我们将判断全部记录及证据质量是否显示艺术领域的杰出能力。参见本法第101(a)(15)(o)(i)条及8 C.F.R. § 214.2(o)(3)(ii)、(iv)。1

二、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根据8 C.F.R. § 214.2(o)(3)(iv)(A)获得重大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品的提名或获奖。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证明受益人符合一项标准,即8 C.F.R. § 214.2(o)(3)(iv)(B)(6)项下的高薪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满足另外四项标准。基于下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至少满足三项法规标准。

外国人已经并将作为主要或主演参与者,在具有卓著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提供服务的证据,该声誉由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物合同或代言证明。8 C.F.R. § 214.2(o)(3)(iv)(B)(1)。

该法规标准要求受益人既曾作为主要或主演参与者,在具有卓著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提供服务,又将会提供此类服务。参见8 C.F.R. § 214.2(o)(3)(iv)(B)(1)。作为证据,申请人必须提交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物合同或代言的证明文件。同上。在初始提交时,申请人声称“[作为]烹饪总监,[受益人]监督了”在各种活动或为个人“所供应晚宴的所有烹饪方面”。为支持该主张,申请人提供了大量传单,这些传单几乎全部突出或宣传[已隐去],但未提及受益人。例如,记录中包含一份“为[已隐去]研究筹款”的传单,显示活动在[已隐去]举行,但未显示受益人在活动中担任任何角色,更不用说作为主要或主演参与者。事实上,记录中仅有三份传单特别提及受益人:“母亲节特别午餐”、“最受欢迎盛宴”和“Alfresco印度烧烤”。尽管这些传单以受益人为特色,但申请人未证明这些活动具有符合该法规标准的卓著、著名或享有盛誉的声誉。

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时,申请人表示“关于此前提交的[已隐去]活动证据,我们恭敬地撤回这些文件,这些活动发生在[受益人]加入那家著名餐厅之前”,并且“这些活动是由于律师事务所的错误而被纳入的”。此外,申请人重新提交了与“母亲节特别午餐”和“最受欢迎盛宴”有关的传单,并提供了一篇来自919杂志的文章

1 另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我们在该案中认定,“真相不能仅由证据数量确定,而应由其质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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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隐去]。然而,该文章未提及或讨论“母亲节特别午餐”和“最受欢迎盛宴”活动。在没有诸如活动评论等证据的情况下,申请人未证明“母亲节特别午餐”或“最受欢迎盛宴”代表卓著声誉。

此外,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监督了在[已隐去][已隐去][印度]举行的众多美食节和活动的策划与执行”:[已隐去]美食节[已隐去]、[已隐去]和[已隐去]节[已隐去]。关于[已隐去],申请人提交了若干宣布即将举行该美食节的帖子和文章。例如,材料表明受益人为厨师,并宣布日期、地点和课程内容。然而,申请人未说明该证据如何证明[已隐去]的卓著声誉。该证据未讨论或确立[已隐去]的地位或声望以显示其卓著声誉。同样,申请人提供了一封来自[已隐去]的信函,该人是《印度时报》的美食评论家,他表示自己多次到访[已隐去],包括在受益人任职期间,并祝贺其菜肴。尽管[已隐去]赞扬了受益人,但他未评论[已隐去]的声誉或地位,以反映该美食节的卓著性质。

同样,申请人提供了宣布即将举行的[已隐去]、[已隐去]和[已隐去]的帖子和文章。这些文件宣传即将举行的美食节,表明受益人为厨师,并列出部分菜肴。然而,申请人未证明该证据如何显示任何美食节的卓著声誉。除了宣布即将举行的活动外,该证据未讨论各美食节的声誉,也未以其他方式显示它们如何被视为卓著。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曾作为主要或主演参与者在具有卓著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提供服务。

关于受益人的未来服务,申请人最初未提出此类主张。然而,在RFE回应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将作为主要和主演角色为将在美国各地喜来登、希尔顿及其他著名酒店的宴会厅举行的活动提供服务”。申请人提交了14项活动的合同;具体而言,该证据涉及申请人与婚礼方之间的餐饮服务。然而,该证据未提及受益人,也未显示他将在任何这些婚宴活动中作为主要或主演参与者提供服务。此外,申请人未证明该证据如何反映各种婚礼活动的卓著声誉。尽管申请人声称“只有卓著的餐饮服务企业才会定期被聘请为全国各大酒店数百名宾客的活动提供餐饮服务,每场活动收费数万美元”,但申请人未以具有证明力的佐证证据支持其主张。例如,申请人未证明在公认酒店连锁举行的婚宴自动显示活动或制作的卓著性质。

上诉中,申请人还主张“由于婚礼通常不会获得‘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合同或代言’,我们依赖‘可比证据’来证明它们是‘杰出活动’,即举办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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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声望、宾客人数和费用。”2 由于申请人在初次提交时或回应审理主任的补证通知时均未主张适用可比证据的资格,我们不会考虑这一依据,因为其未在审理主任面前提出。参见 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规定如果“申请人已被告知所需证据并获得合理机会在否决前为其记录提供该证据,我们不会为任何目的考虑上诉时提交的证据”,且“我们将根据审理主任面前的诉讼记录裁决上诉”);另参见 Matter of Obaigbena, 19 I&N Dec. 533 (BIA 1988)。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作为主导或主演参与者提供服务。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该标准的资格。

外籍人士因其成就获得国内或国际认可的证据,该成就由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中由本人撰写或关于本人的评论或其他已发表材料所证明。8 C.F.R. § 214.2(o)(3)(iv)(B)(2)。

8 C.F.R. § 214.2(o)(3)(iv)(B)(2) 的规定要求提供受益人因其成就获得国内或国际认可的证据,该成就由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中的评论或其他已发表材料所证明。最初,申请人提供了来自 The Hindu、919 Magazine、Daily Post India 和 Yugmarg 的文章。在补证通知中,审理主任告知申请人,由 Daily Post India 和 Yugmarg 发表的文章无法辨认,不能予以考虑。此外,审理主任指出,来自 The Hindu 的文章似乎报道的是与受益人同名的另一人。进一步,审理主任认定“您提供的证明各文章来源发行数据的文件表明,各出版物相对较小,不具备能够为受益人提供所需国内或国际认可的影响力”,且“[许]多出版物每日能够触及数百万读者,而您提供的文件所反映的发行数字仅为这些数字的一小部分。”

补证通知回复函称“[我]所撤回《印度教徒报》中的文章”“[正]如移民局所指出的,这篇文章不是关于受益人的”,以及“[我]们对提交该文章表示遗憾,这是由于律所的错误。”此外,申请人声称受益人“曾在印度主要媒体的文章中专题报道”,并提供了带有各出版物‘关于页面’的补充材料。

2 8 C.F.R. § 214.2(o)(3)(iv)(C) 的规定指出,如果各项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受益人的资格。在此,申请人并不主张该标准不适用于受益人作为烹饪总监的职业;相反,申请人声称监管文件不适用于婚礼活动。参见 generally 2 USCIS Policy Manual, M.4(D),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指示:仅凭一项无支持的笼统主张,即所列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不具有证明力;如果申请人仅因受益人无法满足某项可直接适用于其职业的标准而提交替代该标准的证据,官员不考虑可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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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

2022年2月10日收到的回复还包括提交了宣传材料以及看似关于受益人参与的烹饪活动的本地或地区文章……然而,所提交的记录,包括该回复,未包含足够的独立、客观证据证明所提交已发表材料的重要性。USCIS 确实认可提交了来源于出版物本身的背景材料。然而,仅此证据不足以确立在這些已发表来源中拥有宣传稿、广告或对其工作进行讨论的重要性。正如通知中所指出的,您未提供证据表明您提交的文章来自主要媒体来源或具有能够赋予成就国内或国际认可的覆盖范围和读者群的出版物。事实上,您提供的文件继续表明各文章来源的发行数据表明各出版物相对较小,不具备能够为受益人提供所需国内或国际认可的影响力。正如通知中所指出的,许多出版物每日能够触及数百万读者,而您提供的文件所反映的发行数字仅为这些数字的一小部分。

我们采纳并确认审理主任的决定,并附以下评论。参见 Matter of P. Singh, Attorney, 26 I&N Dec. 623 (BIA 2105)(引用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参见 Chen v. INS, 87 F.3d 5, 7-8 (1st Cir. 1996)(“[如]果复审法庭认定事实及由此作出的评价性判断已由初审法官或听证官充分面对并正确解决,则法庭可以自由地直接采纳这些认定”,前提是法庭的命令反映对案件的个别关注)。尽管申请人主张“‘关于页面’必须是可靠的,否则网站/出版物将失去其可信度、声誉和收入”,但申请人未以独立、客观证据补充记录以支持出版物或网站的主张。Cf, Braga v. Poulos, No. CV 06 5105 SJO (C.D.C.A. July 6, 2007), aff'd 2009 WL 604888 (9th Cir. 2009)(认定杂志封面上关于杂志地位的自我服务性主张不是主要媒体的可靠证据)。

此外,申请人表示“[虽]然部分出版物具有更本地或地区的发行范围,但这些出版物对于该国那些地区而言可以说具有较高的发行量。”即使出版物具有较高的本地或地区发行数字,申请人未确立本地或地区媒体报道如何转化为国内或国际认可。此外,记录显示申请人仅提供了其中一个出版物 The New Indian Express 来自维基百科的发行数据。由于无法保证来自该开放、用户编辑的互联网网站内容的可靠性,我们不会赋予维基百科信息任何权重。参见 Laamilem Badasa v. Michael Mukasey, 540 F.3d 909 (8th Cir. 2008)。无论如何,申请人未证明发行数字的重要性,以证明该出版物的主要媒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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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申请人表示审理主任“未讨论《纽约时报》的明显价值,该报发表了一篇讨论申请人企业的文章。”同样,该标准要求提供受益人已获得国内或国际认可的证据。申请人未解释或表明《纽约时报》中一篇关于申请人、未提及或表明受益人的文章如何显示受益人的国内或国际认可。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该标准。

外籍人士已获得或将获得高薪或其他实质性报酬,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由合同或其他可靠证据证明。8 C.F.R. § 214.2(o)(3)(iv)(B)(6)。

为满足该标准,申请必须表明受益人已获得或将获得高薪或其他实质性报酬,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由合同或其他可靠证据证明。参见 8 C.F.R. § 212.2(o)(3)(iv)(B)(6)。尽管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满足该标准,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关于该标准的决定,详见下文。

在初次提交时,申请人声称受益人“将作为申请人的烹饪总监每年获得102,000美元。”申请人提交了一封信函,其中称:

[申请人]希望雇用[受益人]担任我们两家餐厅及餐饮服务的烹饪总监。[受益人]将监督我们餐厅及餐饮服务的所有食品准备工作,无论是在店内还是在活动地点现场进行。[受益人]将负责以独特配方创制菜单和菜品,确保所有食材符合……标准,并监督我们的厨师和辅助人员在烹饪和摆盘过程中的工作。[受益人]将始终运用其受过训练的味觉、经验及对印度菜的知识,确保每一道菜单项目的质量和艺术设计,以持续提升我们作为首屈一指餐饮服务商的声誉。他将指导我们的厨师和其他厨房员工制作精美、美味且诱人的菜品,并以无可挑剔和友好的方式为用餐客人上菜。

根据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雇佣协议》,受益人将被雇为烹饪总监,并且:

[受益人]的职责应包括为[申请人]的两家餐厅和餐饮服务创制独特的菜单和菜品;[受益人]应创制北印度和南印度菜、印中菜、街头小吃、泛亚菜系以及精美甜点系列的新配方;[受益人]应监督[申请人]的厨房员工进行烹饪、摆盘和上菜。[受益人]应被期望运用出色的管理技能,确保[受益人]的员工按照配方制作精美菜品,并以无可挑剔和友好的方式为[申请人]的用餐和餐饮服务客人上菜。

原文第 7 页

申请人还提交了来自外国劳工认证数据中心(FLCDC)和美国劳工统计局(USBLS)的关于“厨师和主厨”职业的工资数据,该职业定义为“[指导并可能参与沙拉、汤、鱼、肉、蔬菜、甜点或其他食物的准备、调味和烹饪。可能规划菜单项目并定价、订购用品,并保存记录和账目。”

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补证通知(RFE)时,申请人还基于受益人目前作为烹饪总监的薪资主张其资格。申请人提交了致受益人的“烹饪总监录用通知”,其中反映:

在烹饪总监职位上,[受益人]将被期望为活动创制独特菜单,为活动设计独特配方,并监督这些活动配方的创制。作为烹饪总监,[受益人]将被期望通过您受过训练的味觉和经验,确保在餐厅中所作一切贡献的质量和艺术意义。[受益人]将被期望运用对印度菜的知识和个性化创造力,完成构思和实施食品展示的任务。

录用通知信还列明了额外职责:展现领导力;创造性思考;超越客户期望;改进服务;管理区域或部门的日常运营;监督员工;辅导和发展他人;培训和教导他人;做出决策和解决问题;以及组织、规划和确定优先次序。此外,申请人提交了来自FLCDC和USBLS的关于“厨师和主厨”的相同可比工资数据。

尽管申请人基于受益人过去和未来作为烹饪总监的薪资主张其符合该标准的资格,但申请人提供的是厨师和主厨的可比工资数据。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相对于其他烹饪总监已经或将会获得高薪。先例和判例法均支持对8 C.F.R. § 214.2(o)(3)(iv)(B)(6)的这一适用。Cf, 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考虑职业高尔夫球手的收入与PGA巡回赛其他高尔夫球手的对比);另见Skokos v. US. Dept. of Homeland Sec., 420 F. App'x 712, 713-14 (9th Cir. 2011)(认定从事较低职责者的薪资信息不构成与该领域其他人的比较);Crimson v. INS, 934 F. Supp. 965, 968 (N.D. Ill. 1996)(考虑NHL执法者的薪资与NHL其他执法者的对比);Muni v. INS, 891 F. Supp. 440, 444-45 (N.D. Ill. 1995)(将NHL防守球员的薪资与NHL其他防守球员的薪资进行比较)。鉴于上述不同的职责和义务,申请人未证明烹饪总监这一职业与厨师或主厨相同。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厨师和主厨的可比工资数据与烹饪总监的收入具有相关性。

由于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相对于其他烹饪总监已经或将会获得高薪,我们撤回审理主任对该标准作出的有利认定。

原文第 8 页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符合8 C.F.R. § 214.2(o)(3)(iv)(B)(1)、(2)和(6)相关标准。尽管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符合8 C.F.R. § 214.2(o)(3)(iv)(B)(3)和(5)的资格,我们无需处理这些理由,因为其无法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我们也无需作出总体认定,以确定受益人是否已获得国内或国际赞誉、是否已获得高水平的成就,以及是否已在其专业领域被认可为杰出。见法案第101(a)(15)(O)(i)条及8 C.F.R. § 214.2(o)(3)(ii)和(iv)。3 因此,我们保留这些问题。4 据此,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符合O-1签证类别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理由均作为独立的替代裁判依据予以考虑。

裁定:上诉被驳回。

3 一般见2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M.4(O)。 4 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2-12-0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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