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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9411298 日期:2021年12月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高级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医疗保健与生命科学管理专家1,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对附加于该 EB-2 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申请人就该事项向我们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上诉。我们还驳回了随后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该事项现因重新审议动议而由我们审理。随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法律
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提交至我们面前的并非对申请被否决的重新审议动议。相反,它是对我们最近一次决定的重新审议动议。换言之,我们审查任何新论点,但仅限于其与我们先前驳回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相关。因此,我们不能考虑对早先否决的新异议,申请人也不能利用本次提交在程序的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主张。
重新审议动议必须 1) 说明重新审议的理由,2) 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 USCIS 政策的错误适用,以及 3) 证明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移民上诉委员会(BIA)一般规定,重新审议动议主张在
1 在其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称他“目前是一名市场研究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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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决定作出时存在错误。它质疑该决定在评估事实和法律方面存在所称错误。重新审议动议的本质即原决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缺陷。见 Matter of Cerna, 20 I&N Dec. 399, 402 (BIA 1991)。
二、分析
正如我们在先前的驳回中所解释的,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书面证据,如果该动议满足 8 C.F.R. § 103.5(a)(2) 的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着重号为后加),我们可以批准该动议。在驳回该动议时,我们讨论了所提交的证据,并认定其“未显示其具体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这是 Dhanasar 分析第一项条件所要求的,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资格或作为裁量事项应获得国家利益豁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2 规定,在申请人已证明符合 EB-2 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裁量事项3 批准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1) 该外籍人士的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2) 该外籍人士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以及 (3)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4
在重新审议动议中,申请人不同意我们先前的决定,但未能证明该决定 1) 基于对法律或 USCIS 政策的错误适用,以及 2) 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例如,申请人主张,为确定国家重要性,我们应考虑该事业对社会的益处。
正如我们在 Dhanasar 中所解释的,
该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该事业有潜力创造重大经济影响的证据可能是有利的,但并非必需,因为事业的价值可在没有直接或可量化经济影响的情况下确立。例如,与研究、纯科学以及促进人类知识相关的事业可能符合资格,无论这些领域的潜在成就是否可能转化为美国的经济利益。
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我们考虑其潜在预期影响。一项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例如,因为它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例如某些改进的制造工艺或医学进步所产生的影响。但我们并不单纯从地理角度评估预期影响。相反,我们寻求更广泛的影响。即使以美国某一地理区域为重点的创业和事业
2 在宣布这一新框架时,我们撤销了先前的先例决定,Matter of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22 I&N Dec. 215 (Act. Assoc. Comm'r 1998) (NYSDOT)。 3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No. 17-16579, 2019 WL 4051593 (2019年8月28日)(认定 USCIS 批准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裁量性质)。 4 见 Dhanasar, 26 I&N Dec. 第 888-91 页,关于这三项条件的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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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被适当视为具有国家重要性。在将该条件修改为评估“国家重要性”而非 NYSDOT 中所使用的“国家范围”时,我们力求避免过度强调事业的地理广度。例如,一项有显著潜力雇用美国工人或具有其他重大积极经济影响的事业,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很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国家重要性。
虽然我们可能同意申请人关于 Dhanasar 并未提供确立国家重要性的详尽示例清单的主张,但他未能充分证明其拟议事业的社会影响达到与我们先例决定中所提供的分析相一致的国家重要性水平。同样重要的是,在我们驳回申请人的上诉时,我们维持了审理主任的认定,即其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并引用了其对拟议事业的解释以及“提交的关于前列腺癌、[其雇主]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家在推动全球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对转化科学缺乏理解作为药物开发障碍、以及医疗保健行业创新必要性的信息”。
申请人还主张,我们应考虑“关于[其]当前和预期职位的信息,以说明[其]打算继续工作的身份”,以确立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然而,我们明确告知申请人,“我们将考虑关于其当前和预期职位的信息,以说明其打算工作的身份。”值得注意的是,他不仅在其当前和先前的书面论证意见中使用了我们决定中的相同措辞,而且他在重新开案动议中似乎承认并认可我们对这一信息的考虑,因为他直接引用了该内容,随后写了“是的!”。
最后,申请人主张,他提交的文章与其具体事业相关,而非与整个行业或职业相关,因为“转化研究的商业化不是一个行业,也不是一个职业,它是一项事业或一项工作。”然而,正如我们所解释的,所提供的证据,例如所提交的文章,“涉及研究商业化与创新阶段的整体重要性,而非识别和确立其具体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着重号为后加)。
在没有更多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此外,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即驳回其重新开案动议,是基于对法律或 USCIS 政策的错误适用,如 8 C.F.R. § 103.5(a)(3) 所要求。
命令:重新审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