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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8052183 日期:2021年12月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披萨餐厅,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运营研究经理。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的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此基于就业的“EB-2”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以下理由驳回了申请:(1) 不存在向美国工人开放的真正善意的工作机会,因为受益人与申请人管理层成员之间先前存在的业务关系未在劳工证上披露;(2) 申请人通过未在劳工证上披露其所有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家庭、友谊、业务或财务关系,以及通过提交受益人工作经验的“伪造”证据,故意虚假陈述了重大事实。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文件,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在各方面均不正确,并请求批准申请。AAO对本案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见 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
I. 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ETA表格9089)。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通过批准劳工证,DOL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填补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类似就业的国内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该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表格 I-140)。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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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申请,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II. 分析
A. 工作机会的真正善意
在劳工证第N部分(雇主声明)中,申请人为所提供运营研究经理职位证明了10项就业条件,其中一项是:“该工作机会已经并明确向任何美国工人开放。”此证明符合20 C.F.R. § 656.10(c)(8)的规定,该规定要求雇主证明“[t]该工作机会已经并明确向任何美国工人开放。”当被要求证明工作机会明确向美国工人开放时,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存在真正善意的工作机会。见 Matter of Amger Corp., 87-INA-545 (BALCA 1987);另见 8 U.S.C. § 1361。
在驳回申请时,审理主任表示:“不清楚如何存在真正善意的工作机会,因为受益人似乎与申请人的管理层成员存在先前存在的业务关系。”该陈述基于记录中的证据,源自受益人提交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以及申请人在本程序中提供的信息,即申请人的四名共同所有者(成员)中有两人在另一家由受益人多数拥有的餐厅中拥有所有权权益。然而,受益人与申请人共同所有者之间先前存在的业务关系本身并非证明所涉工作机会未向美国工人开放的当然证据,也不使受益人失去被考虑担任该职位的资格。
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对劳工证第1页第C.9项中的复合问题回答了“否”,该问题内容为:“雇主是否为外国人拥有所有权权益的封闭持股公司、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或者所有者、股东、合伙人、公司高管或发起人与外国人之间是否存在家庭关系?”审理主任得出结论:“申请人未能披露其所有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家庭、友谊、业务或财务关系。”然而,这一结论并不能从申请人在第C.9项回答“否”逻辑上推出,因为(1) 就记录所示,受益人与申请人的任何关联人员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2) 第C.9项的问题并非一般性地询问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是否存在基于友谊、业务或财务纽带的关系,而是具体询问受益人是否在申请人中拥有所有权权益。根据目前构成的记录,该问题的答案是“否”,而这正是申请人在劳工证上提供的答案。
基于上述理由,审理主任关于“证据未显示申请人向受益人提供了真正善意的工作机会”的结论,在其基于对C.9项回答的范围内,缺乏充分依据。因此,我们将发回本案以进一步考虑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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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关于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重大事实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与真实事实不符的陈述。移民官员要认定故意且重大的事实虚假陈述,必须确定:(1) 申请人或受益人向美国政府授权官员作出了虚假陈述;(2) 该虚假陈述是故意作出的;(3) 被虚假陈述的事实是重大的。见 Matter of M-, 6 I&N Dec. 149 (BIA 1954);Matter of Kai Hing Hui, 15 I&N Dec. 288, 289 (BIA 1975)。“故意”一词意味着明知且有意,区别于意外、疏忽或诚实相信事实并非如此。见 Matter of Healy and Goodchild, 17 I&N Dec. 22, 28 (BIA 1979)。“重大”虚假陈述是指“倾向于切断与外国人资格相关的调查线索”的陈述。Matter of Ng, 17 I&N Dec. 536, 537 (BIA 1980)。任何通过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寻求移民福利的外国人,均无资格获得签证或进入美国。见该法第212(a)(6)(C)(i)条。
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受益人与申请人部分共同所有者之间关系的重大事实的认定,几乎完全基于申请人对劳工证第C.9项问题的回答。然而,该认定存在根本缺陷,因为它曲解了问题的内容,从而误解了申请人对此的回答。如前所述,第C.9项有两个不同的问题:
- 雇主是否为外国人拥有所有权权益的封闭持股公司、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
- 所有者、股东、合伙人、公司高管或发起人与外国人之间是否存在家庭关系?
对问题1的答案似乎是“否”,因为记录未显示受益人在申请人中拥有所有权权益。
对问题2的答案似乎也是“否”,因为记录未显示受益人与申请人的任何所有者或发起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有成员)之间存在家庭关系,或受益人与申请人的任何公司高管之间存在家庭关系。
因此,目前没有事实依据支持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在劳工证第C.9项问题的回答中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关于此问题的认定。
C. 受益人的工作经验
劳工证要求所提供职位或任何其他管理职位具有两年工作经验。虽然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对受益人的合格经验作出具体裁定,但将来自三家声称曾在过去年份雇用受益人的企业的信件描述为“不可接受,因为它们似乎是伪造的,而非对受益人工作历史的个别描述”。审理主任表示,提交“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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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伪造的证据”构成申请人对受益人获得所请求福利资格具有重大意义的故意事实虚假陈述。然而,审理主任对这些信件几乎没有提供实质性分析,也未解释其称这些信件“伪造”的含义。最重要的是,审理主任未具体裁定受益人未满足劳工证中所述的经验要求。审理主任不妨向申请人提供更多细节,并在发回重审时更全面地审查此问题。
D. 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尽管否决决定中未涉及此问题,审理主任在发回重审时可自行斟酌探讨该问题。 为获得其为受益人申请的签证类别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劳工证中所述的承诺工资。如8 C.F.R. § 204.5(g)(2)规定:
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期1确立之时及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证明该能力。该能力的证据应采用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形式……在适当情况下,申请人可提交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要求提供额外证据,如损益表、银行账户记录或人事记录。
本案中,承诺工资为每年57,408美元,优先日期为2020年3月1日。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2020年3月1日起持续至目前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
在裁定申请人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首先审查受益人在优先日期之后的期间是否受雇于申请人并由申请人支付薪酬。申请人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其在相关期间以等于或高于承诺工资的薪资雇用受益人,并附有8 C.F.R. § 204.5(g)(2)规定所要求的一种证据形式时,可作为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的证明。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曾雇用受益人。因此,申请人未基于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证明其自2020年3月1日优先日期起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
如果申请人未证明其自优先日期起向受益人支付的金额等于或高于承诺工资,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将审查申请人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报告或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记录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数字。如果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中的任一数字等于或超过承诺工资,或在特定年度等于或超过承诺工资与支付给受益人金额之间的差额,
1 职业移民签证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申请提交至劳工部的日期。见8 C.F.R. § 204.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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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申请人通常会被认为在该年度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
申请人在初始证据中提交了其2019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表格1065,美国合伙企业收入申报表)的副本,该表可能是申请人于2020年7月提交本申请时最新的申报表。然而,由于本申请的优先日期在2020年,该年度是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的第一年。在没有申请人2020年联邦纳税申报表(或2020年年度报告或经审计财务报表)副本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基于其自2020年3月1日优先日期起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裁定申请人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因此,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可要求申请人提交8 C.F.R. § 204.5(g)(2)规定的2020年及(如可获得)2021年的监管所需证据,以及申请人支付承诺工资能力的任何其他相关证据。
III. 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议本决定中讨论的问题以及审理主任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问题。审理主任可自行斟酌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证据。在申请人对此类要求作出答复后,或答复期限届满后,审理主任应作出新决定。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议并作出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