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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232144 日期:2022年12月9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专业人员的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软件开发者。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专业人员。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此就业为基础的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优先日期时及持续至审理期间有能力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计算了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为“USCIS未能考虑[申请人]基于联邦纳税申报表和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净收入作为其支付能力的证据。”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以作出新决定。
一、就业为基础的移民程序
就业为基础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见本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通过批准劳工证,DOL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非公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类似就业的国内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同上。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并附上经认证的劳工证。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申请获批后,非公民可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如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为合法永久居民。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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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8 C.F.R. § 204.5(g)(2)的规定相关部分如下:
预期雇主的支付工资能力。任何由就业为基础的移民提交或为其提交的、要求提供就业机会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预期的美国雇主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期确立时及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证明此能力。此能力的证据应为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
在确定申请人的支付能力时,我们首先审查其是否从申请优先日期起每年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额所提供的工资。如果申请人未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所提供的工资,我们接下来审查其是否有足够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来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与已支付工资(如有)之间的差额。如果申请人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不足,我们还可考虑其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其他证据。1
本事项的优先日期为2013年11月14日,即DOL收到DOL ETA表格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在ETA表格9089上,年度所提供的工资列为96,616美元。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2013-2021年的所得税申报表和IRS表格W-2(工资和税务报表),以及受益人2021-2022年的工资单。然而,审理主任认定这些文件未能证明申请人从优先日期起持续至审理期间有能力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因为“[受益人获得的最高金额是2020年的77,069美元]。”
如上所述,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审理主任错误计算了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为“USCIS未能考虑[申请人]基于联邦纳税申报表和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净收入作为其支付能力的证据。”
在决定中,审理主任未涉及记录中相关年份的申请人财务报表和IRS表格1120S(S型公司美国所得税申报表)。审理主任未确定申请人是否证明了足够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来支付任何相关年份中所提供的工资与其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之间的差额。此外,审理主任未涉及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中讨论的因素,该案允许USCIS考虑影响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全部情况。
此外,USCIS记录显示申请人已为其他受益人提交了许多额外的表格I-140申请。当申请人已为多个受益人提交表格I-140申请时,
1 联邦法院维持了我们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方法。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LLC v. Napolitano, 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 Tongatapu Woodcraft Haw., Ltd. v. Feldman, 736 F.2d 1305, 1309 (9th Cir. 1984); Estrada-Hernandez v. Holder, 108 F. Supp. 3d 936, 942-946 (S.D. Cal. 2015); Rizvi v. Dep't of Homeland Sec., 37 F. Supp. 3d 870, 883-84 (S.D. Tex. 2014), aff'd, 627 Fed. App'x 292, 294-295 (5th Ci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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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必须证明向每位受益人提供的工作机会是现实的,并且其有能力向每位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见8 C.F.R. § 204.5(g)(2);另见Patel v. Johnson, 2 F. Supp. 3d 108, 124 (D. Mass. 2014)(维持我们否决申请的裁定,其中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支付多个受益人的能力)。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本受益人的工资,以及其其他表格I-140申请(在本申请优先日期时待决或已获批,或在此之后提交)的受益人的工资,特别是考虑到申请人频繁出现年度净流动负债。因此,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要求提供申请人支付所有适用受益人合并所提供工资能力的证据。此外,审理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法规规定的支付能力证据形式,针对申请人尚未提交的年份。见8 C.F.R. § 204.5(g)(2)。申请人还可提交支持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at 614-15中讨论的因素的额外材料。审理主任还可要求提供任何被认为与确定申请人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相关的额外文件。
基于上述,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未基于决定中所述理由证明其持续有能力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结论,并将此事发回以作出新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上述分析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