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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糕点厨师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4年12月9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文件证据要求、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特殊能力六项监管标准中的具体认定(本次仅作背景,未重新认定)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文件证据要求、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两项动议的程序要求是否满足,未重新审理特殊能力实体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发回重审或动议获支持不等于批准,本案动议被驳回,原拒绝决定及上诉驳回维持。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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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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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面包和糕点厨师,以特殊能力申请EB-2职业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原审主任拒绝该申请,认为申请人未证明符合基础签证分类,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主任驳回了后续动议,AAO驳回了上诉。本次AAO审理的是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bakery and pastry chef,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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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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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符合基础签证分类,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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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动议

    主任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smissed subsequent motions from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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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AAO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在上诉决定中,AAO同意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8 C.F.R. § 204.5(k)(3)(ii)六类标准中的两类(相关学术学位和十年全职经验),未满足其他标准,并对国家利益豁免的裁量问题予以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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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concurred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only two of the six catego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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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案件现以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回到AAO;申请人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及此前在上诉中已提交的证据副本。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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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and copies of evidence previously submitted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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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文件证据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以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新事实指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的事实,包括原申请中未提交的事实。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动议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及此前已在上诉中提交的证据副本,主张其符合特殊能力分类要求。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已拒绝申请并驳回后续动议;原文未记载主任对本次合并动议的具体意见。

此前在上诉中已提交的证据副本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其符合特殊能力分类的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等证据此前已在本程序中提交,不构成重开动议所需的“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证据并非首次提交,缺乏程序上的新事实属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submitted on motion was previously submitted in thes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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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动议所附证据此前已在本程序中提交,因此不构成“新事实”,重开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2)的要求。AAO据此驳回重开动议,未重新审理特殊能力实体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evidence submitted on motion was previously submitted in these proceedings, they do not constitute "new facts," and the Petitioner's motion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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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AAO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书面论证意见中重申基于此前已提交证据的主张,继续主张其满足特殊能力分类要求。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已拒绝申请并驳回后续动议;原文未记载主任对本次合并动议的具体意见。

动议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其满足特殊能力分类要求,并说明先前决定有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书面论证意见仅重述此前已提交证据支持的主张,未针对先前决定的具体认定和推理作出回应。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为何未满足至少三项监管标准,未回应国家利益豁免裁量问题的保留,也未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brief on motion reiterates claims based on the previously submitted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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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回应先前决定中的具体认定与理由,包括未满足六项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以及对国家利益豁免裁量问题的保留;也未说明先前决定如何基于记录证据出错或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因此复议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3)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cknowledge the specific findings and reasoning included i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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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asserted why our decision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evidence of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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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六项监管标准中的具体认定(本次仅作背景,未重新认定)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iii)规定的特殊能力六项标准及可比证据条款。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特殊能力分类要求。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两项:相关学术学位和十年全职经验;未满足其他标准。

证书及ACDSA会员资格材料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职业需要相关证书,或ACDSA会员资格构成执照或专业组织会员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在先前上诉决定中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职业或工作需所获证书,ACDSA会员资格也不构成执照或专业组织会员资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建立职业与证书之间的要求关系,也未证明ACDSA属于专业组织。
核对原文依据
membership in the Association of Cake Designers and Sugar Artists (ACDSA) constitutes a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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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或其他报酬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薪资或报酬体现特殊能力。
AAO 如何评价
AAO在先前上诉决定中认定,该等收入证据针对的是行政管理工作,而非所称特殊能力领域(面包和糕点厨师)。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收入证据与所称特殊能力领域不匹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of earnings were for work as an administrator rather than the claimed area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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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信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获得行业或领域内相关实体的认可及重大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在先前上诉决定中认定,推荐信未附文件证明作者资历,也未涉及申请人的成就及对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作者资历证明,且内容未针对申请人的成就与重大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letters ofrecommendation are 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recognition for achievement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by the requisite e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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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证据说明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标准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应适用可比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在先前上诉决定中认定,申请人未解释标准标准如何不适用于面包和糕点厨师职业,故可比证据标准未满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标准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的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comparable evidence criterion was met as she did not explain how the standard criteria do not readily apply to her occupation as a baker and pastry ch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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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本次动议决定中重述先前上诉决定的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职业或工作需所获证书,或ACDSA会员资格构成执照;薪资或其他报酬证据针对行政管理工作而非所称特殊能力领域;ACDSA会员资格不构成专业组织会员资格;推荐信未附作者资历文件且未涉及申请人的成就与重大贡献;也未解释标准标准如何不适用于面包和糕点厨师职业,故可比证据标准未满足。本次AAO仅以此作为复议动议未回应先前认定的背景,未重新进行实体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In our appeal decision, we determined the Petitioner had not demonstrated her: 1) profession or occupation requires the certificates she att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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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all, the Petitioner has not asserted why our decision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evidence of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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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动议所附证据是否确为此前在原申请或上诉中已提交的材料;若为重复提交,则不满足重开动议的“新事实”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evidence submitted on motion was previously submitted in thes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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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动议书面论证意见是否逐项回应先前决定关于未满足至少三项监管标准及国家利益豁免裁量保留的认定;仅重述旧主张不满足复议动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cknowledge the specific findings and reasoning included i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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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为动议程序,AAO审查限于最新决定,未对特殊能力六项标准或国家利益豁免进行重新实体认定;不得将本次驳回理解为对实体资格的全面重新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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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927647 日期:2024年12月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面包和糕点厨师,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基础签证分类的资格,也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各项动议。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申请人是一名面包和糕点厨师,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确立其符合基础EB-2移民分类的资格。在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中,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仅满足8 C.F.R. § 204.5(k)(3)(ii)项下证明特殊能力的六类标准中的两类。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拥有与所主张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以及在该职业中十年全职经验。然而,审理主任认定,且本办公室在上诉中同意,申请人未满足作为特殊能力个人分类的任何其他标准。

原文第 2 页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以及先前在上诉中已提交的证据副本。本办公室将“新的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事实,包括原始申请中未提交的事实。由于动议中提交的证据此前已在本诉讼程序中提交,故不构成“新的事实”,申请人的动议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申请人在动议中的书面论证意见重申了基于先前已提交证据的主张,并继续主张申请人满足作为特殊能力个人分类的要求。然而,申请人未认可本办公室先前决定中所包含的具体认定和理由。具体而言,申请人未回应本办公室的认定,即其未满足证明特殊能力的六项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也未回应本办公室对有关其是否作为裁量事项值得国家利益豁免的问题的保留意见。在本办公室的上诉决定中,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证明:1)其专业或职业需要其所获得的证书,或美国蛋糕设计师与糖艺师协会(ACDSA)的会员资格构成执照;2)薪资或其他报酬证明特殊能力,因为收入证据系针对行政管理人员工作而非所主张的特殊能力领域;3)ACDSA会员资格构成专业组织会员资格;4)推荐信足以证明相关实体对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因为这些推荐信未包含确立作者资质的文件,也未涉及申请人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或5)满足可比证据标准,因为其未解释标准如何不适用于其作为面包和糕点厨师的职业。参见 8 C.F.R. §§ 204.5(k)(3)(ii), (iii)。总体而言,申请人未主张根据记录中的证据本办公室的决定为何错误,或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如何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由于申请人未回应本办公室先前驳回上诉为何错误,也未在动议中提交新的事实,其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要求。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2-0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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