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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927647 日期:2024年12月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面包和糕点厨师,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基础签证分类的资格,也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各项动议。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申请人是一名面包和糕点厨师,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确立其符合基础EB-2移民分类的资格。在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中,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仅满足8 C.F.R. § 204.5(k)(3)(ii)项下证明特殊能力的六类标准中的两类。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拥有与所主张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以及在该职业中十年全职经验。然而,审理主任认定,且本办公室在上诉中同意,申请人未满足作为特殊能力个人分类的任何其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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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以及先前在上诉中已提交的证据副本。本办公室将“新的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事实,包括原始申请中未提交的事实。由于动议中提交的证据此前已在本诉讼程序中提交,故不构成“新的事实”,申请人的动议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申请人在动议中的书面论证意见重申了基于先前已提交证据的主张,并继续主张申请人满足作为特殊能力个人分类的要求。然而,申请人未认可本办公室先前决定中所包含的具体认定和理由。具体而言,申请人未回应本办公室的认定,即其未满足证明特殊能力的六项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也未回应本办公室对有关其是否作为裁量事项值得国家利益豁免的问题的保留意见。在本办公室的上诉决定中,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证明:1)其专业或职业需要其所获得的证书,或美国蛋糕设计师与糖艺师协会(ACDSA)的会员资格构成执照;2)薪资或其他报酬证明特殊能力,因为收入证据系针对行政管理人员工作而非所主张的特殊能力领域;3)ACDSA会员资格构成专业组织会员资格;4)推荐信足以证明相关实体对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因为这些推荐信未包含确立作者资质的文件,也未涉及申请人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或5)满足可比证据标准,因为其未解释标准如何不适用于其作为面包和糕点厨师的职业。参见 8 C.F.R. §§ 204.5(k)(3)(ii), (iii)。总体而言,申请人未主张根据记录中的证据本办公室的决定为何错误,或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如何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由于申请人未回应本办公室先前驳回上诉为何错误,也未在动议中提交新的事实,其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要求。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