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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160496 日期:2024年12月9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软件开发人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记录证明申请人满足了初步证据要求,但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且是处于该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中的个人。此事现根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支持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个人使用。这些个人必须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实质性惠及美国。“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中的个人。8 C.F.R. § 204.5(h)(2)。8 C.F.R. § 204.5(h)(3)的实施条例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形式的一次性成就来证明其成就在国际上获得认可。或者,申请人可以提交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如果这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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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则8 C.F.R. § 204.5(h)(4)的条例允许提交可比证据。
一旦申请人满足了初步证据要求,下一步即为最终实质审查,在此审查中本办公室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之中。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量);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自1998年以来一直从事3D数字扫描专业工作。他曾在韩国的多家公司工作,最近担任[已隐去]的首席技术官(CTO),该公司制造牙科扫描设备。申请人最近于2023年6月以E-2非移民条约投资者身份进入美国,为[已隐去]美国子公司工作。他目前持有L-1A非移民身份,担任[已隐去]美国公司的CTO。
申请人未主张曾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他主张已满足8 C.F.R. § 204.5(h)(3)(i)-(x)中五项监管标准,概述如下:
- (i),国家级或国际级公认的较小奖项或奖励;
- (iii),专业或主要媒体上关于该个人的发表材料;
- (v),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 (viii),在杰出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
- (ix),高额服务报酬。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已提交足够证据以满足有关奖项、发表材料和领导或关键角色的标准。但审理主任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定,该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已达到其领域顶端并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获得了国家级认可的奖项、有关申请人的文章已发表,但审理主任认定相关证据不能表明申请人已达到其领域顶端。
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认为他满足了审理主任未予认定的另外两项主张标准,即有关贡献和报酬的标准,且记录中的证据足以表明申请人已获得其领域顶端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
本办公室将不侧重于个别监管标准,因为审理主任已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其中三项。本办公室将考量整体记录是否确立申请人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其是否属于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之中,以及其成就是否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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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本办公室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确定其成功是否足以证明其在努力领域中具有杰出能力。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1 在此事项中,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确立资格。
申请人在2017年开始为[已隐去]工作之前,因其在3D建模软件方面的工作而获奖。自2006年以来,他在多个国家提交的众多专利和专利申请中被列为发明人,其中一些专门涉及数字牙科,另一些涉及3D建模的其他方面。
在回应证据请求时,申请人引用了USCIS政策手册中的相关段落:“[该人开发了已引起重大关注或商业化的专利技术的证据,可以确立该人的原创贡献对该领域的重要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同一文件还指出,“在领域内领先机构中的就业……可以成为证明该人属于领域顶端小百分比之中的积极因素。”同上,F.2(B)(2)。
所引段落具有相关性,因为记录表明[已隐去]在牙科领域广受欢迎、被广泛使用并备受推崇,且申请人领导了这些设备的开发。韩国经济日报旗下刊物《韩民族就业与欢乐》上的一篇文章指出,[已隐去]“迅速成为全球数字牙科市场的游戏规则改变者”,且[已隐去]“目前被公认为全球第二大[已隐去]公司”。[已隐去]于2021年获得了[已隐去]颁发的最佳技术奖。_____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供独立和客观的证据,以证明该发明和技术正被申请人领域中的其他人广泛使用——远远超出申请人的雇主范围。”
所涉技术已获得专利,这授予专利持有人对该技术的专有权。本办公室不会预期竞争公司使用相同技术,除非专利持有人为此目的授予许可。专利持有人有酌情权将专利技术保留给自己以获取市场优势,本案似乎就是这种情况。
记录中的材料表明,[已隐去]在全球市场占有超过20%的份额。这一信息表明申请人的工作已实现重大商业化——不是通过竞争对手的采用,而是通过销售额占此类产品市场的相当大比例。记录显示,当[已隐去]于2022年以约20亿美元出售时,一篇关于该收购的媒体报道称[已隐去]为“世界第一[已隐去]”。
1 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F.2(B)(2)(指出USCIS官员在整体考量申请时应一并评估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标准确立了移民分类所需的高水平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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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中的一些发表材料似乎是自我宣传性质的,例如一篇关于[已隐去]产品的文章发表在《Dentistry》上,该出版物将其宗旨描述为“[将]牙科品牌与英国牙科专业界联系起来”。但其他材料代表了客观的行业媒体报道,表明申请人已被认可为高度成功产品的主要创造者。
第三方对 I I 产品的报道和讨论大量以申请人为重点,既点名提及他,也讨论他作为 I ICTO 以及作为公司产品关键开发者的角色。关键在于,这些报道超出了 I I 自己的新闻稿和“赞助”文章的范围。客观媒体报道实际上将申请人呈现为数字牙科领域广受欢迎且备受推崇产品的“门面”。
整体记录支持以下结论:申请人已通过优势证据标准履行了其举证责任。
III. 结论
申请人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具备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因此,我们将支持上诉。
裁定: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