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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426556 日期:2024年12月9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体操教练,寻求以体育领域杰出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第一优先移民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无论是作为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获得者,还是作为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法规标准中至少三项的人。具体而言,申请人声称其满足8 C.F.R. § 204.5(h)(3)(ii)-(v)和(viii)的标准,而审理主任认定其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标准。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iv)的标准,因此,根据下文论述,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在该问题上的不利认定。然而,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i)、(iii)和(v)的标准,因此未能满足初始所需的三项标准。
申请人在上诉中还主张其满足8 C.F.R. § 204.5(h)(3)(viii)的标准,该标准涉及在杰出组织中的领导或关键角色。1 然而,即使申请人证明其满足该标准的各项要素,其仍无法证明其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三项。因此,本办公室无需处理该标准,也无需提供
1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或随后回应审理主任的补证通知(RFE)时,均未将8 C.F.R. § 204.5(h)(3)(viii)的标准纳入其资格主张。然而,在否决决定中,审理主任将该标准与四项明确主张的标准一并作为申请人杰出能力个人主张的一部分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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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zarian案中所述的最终实质审查,596 F.3d at 1119-20。因此,本办公室将保留这些问题不作处理。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
I. 法律
要符合具有杰出能力的非公民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
- 其具有"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的杰出能力;"
- 其寻求在美国继续其专业领域的工作;以及
- 其工作将实质性惠及国家。
该法第203(b)(1)(A)(i)-(iii)条。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法规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套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证明其成就已在该领域获得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该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量);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前体操运动员,于2003年在l I完成教练课程后转行从事体操教练职业。申请人未主张或提交证据表明其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因此,其必须提供证据表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 - (x)中至少三项替代法规标准。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其中五项标准的要素,概述如下:
- (ii),加入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
- (iii),关于申请人的发表材料;
- (iv),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评审;
- (v),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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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i),在杰出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A. 8 C.F.R. § 204.5(h)(3)(iv)的标准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任何所主张的标准。然而,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v)标准的要求,该标准要求提供证据表明申请人在其领域内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评审。
在此,记录中包含证据,例如一份题为____________的文件,来自2021年7月举行的东京奥运会。申请人的姓名被列在成绩册"竞赛官员"页面上的I I之一。记录中还包含申请人的带照片身份证件,显示其在2014年亚洲锦标赛上担任I I裁判"。因此,与审理主任的认定相反,本办公室认定记录中包含充分证据表明申请人在其领域内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评审,从而满足8 C.F.R. § 204.5(h)(3)(iv)标准的所有要素。因此,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关于该标准的不利认定。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B. 其余标准
尽管本办公室对8 C.F.R. § 204.5(h)(3)(iv)标准作出了有利认定,但记录支持审理主任关于其余标准的不利认定,除如前所述8 C.F.R. § 204.5(h)(3)(viii)标准外,本办公室将在下文予以处理。
首先,本办公室将讨论8 C.F.R. § 204.5(h)(3)(ii)标准,该标准涉及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要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现在或曾经是其领域内某一协会的成员,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且该要求由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为支持初始申请,申请人提供了一封翻译信件及相应的外文原件,来自l I体操联合会主席。然而,记录中缺少译员证明,以证实该翻译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或译员具备将该外文翻译成英文的能力,这是8 C.F.R. § 103.2(b)(3)法规所要求的。因此,本办公室无法有意义地确定翻译材料是否准确,从而是否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补证通知时,申请人提供了一封附有经认证英文翻译的信件,来自哈萨克斯坦体操联合会(KGF)秘书长。该信件提及申请人所主张的 主席职位,但未具体指明申请人据称担任所列职位的协会名称,也未充分澄清该委员会是KGF的一部分。尽管申请人提供了KGF网站的打印件,但该打印件仅包含该联合会的历史和一般信息,未包含除主席以外的联合会成员信息;申请人未提供该联合会的任何正式文件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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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为成员。虽然本办公室注意到记录中有一篇2018年发表于eng.gymnovosti.com的文章,将申请人称为KGF主席,但如前所述,尚不清楚申请人为何未提供主要证据,例如KGF出具的文件,作为其主张会员资格的证明。参见8 C.F.R. § 103.2(b)(2)(i)。
在上诉中,申请人再次强调其声称的KGF会员身份及其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会长的职务。然而,如上文所述,记录中缺乏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会员身份及所声称的职务,也未显示杰出成就是取得会员资格的前提条件。
记录中还包含申请人的美国体操协会会员卡2以及美国体操协会会员条款和条件,以及申请人相应的会员要求评分表,显示其通过了背景审查和若干基础安全培训课程。美国体操协会条款和条件列出了竞技教练会员的具体要求。此类要求包括完成“SafeSport核心/进修”课程以及申请人要求评分表上所列项目,该评分表显示其已满足所列要求。
在上诉中,申请人继续强调其美国体操协会会员身份,指出该组织是美国体操运动的管理机构。然而,尽管提供了充分证据显示其满足了该组织竞技教练的会员要求,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组织的会员资格以展示其杰出成就为条件,而这是满足8 C.F.R. § 204.5(h)(3)(ii)项标准所要求的。此外,尽管申请人还声称其是美国体操裁判联合会(“USAJ”)以及国际体操联合会(“FIG”)的会员,但记录中不包含充分证据佐证其声称的上述任一组织的会员身份。关于其与后者的关联,申请人提供了FIG网站的打印件,包括一页提供FIG一般信息的页面以及一页将申请人列为其中一项体操赛事裁判的页面。然而,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FIG会员资格是作为其赛事裁判参与的前提条件;记录中也不包含FIG会员要求的证据。因此,即使申请人是FIG会员,其也未证明杰出成就是取得该会员资格的前提条件。
同样,申请人未提供证据确立USAJ的会员要求,也未证明其曾是USAJ会员。尽管申请人在上诉中声称USAJ要求“对运动的深刻理解、裁判专业知识以及对最高公平和专业标准的遵守”,但其未提供证据显示这些是USAJ的官方标准,若如此,此类标准满足8 C.F.R. § 204.5(h)(3)(ii)项标准中的杰出成就要素。
鉴于上文讨论的证据缺陷,申请人未能推翻审理主任关于该项标准的不利裁定。
2 记录中包含两张会员卡——一张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另一张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因此,申请人很可能在本申请于2023年7月提交时为会员。参见8 C.F.R. § 103.2(b)(1)(要求在提交时提供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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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将讨论8 C.F.R. § 204.5(h)(3)(iii)项标准,该标准要求提供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证据,并规定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在驳回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提交的来自各网站的文章,但认定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这些文章发表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审理主任还列举了若干未列明作者或并非实质关于申请人的文章。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到此前提交的一篇2015年发表于kazprvada.kz的文章以及一篇2016年发表于penzanews.ru的文章。后者提到申请人是四名哈萨克斯坦体操运动员的教练,而2015年的文章完全未提及申请人,且两篇文章均未列明作者,也均非关于申请人。尽管申请人还声称“哈萨克斯坦体育门户网站于2013年提及了他[申请人]”,但其未提供具体文章名称或指明该体育门户网站,记录中也不包含符合申请人描述的2013年文章。初始提交材料还包括一篇来自penza-press.ru的文章,该文章既无日期也无作者,以及两篇2018年的文章——一篇关于某___________________锦标赛,将申请人列为该赛事的裁判之一,另一篇关于一名男子体操运动员重返竞技体操。尽管后一篇2018年文章记录了申请人对一名运动员重返竞技体操的反应,但这些文章均非关于申请人。
申请人主张,在线文章发表时不注明作者并不罕见。然而,申请人必须满足该项标准的所有要素。如前所述,具体法规语言规定任何提交的文章“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8 C.F.R. § 204.5(h)(3)(iii)(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因此,任何未包含所需信息而提交的文章不足以满足该项标准。
尽管申请人在回应补证通知(RFE)时提供了额外文章以及各出版物的排名数据,但文章的日期显示其发表于2024年。由于本申请于2023年7月提交,且法规要求每位申请人在提交时确立资格,本申请提交后发表的文章,无论其内容如何,均不足以确立资格。参见8 C.F.R. § 103.2(b)(1)。
鉴于上文讨论的证据缺陷,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回应补证通知时或提交时提交的文章满足8 C.F.R. § 204.5(h)(3)(iii)项标准的所有要素。
最后,我们将讨论8 C.F.R. § 204.5(h)(3)(v)项标准,该标准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在此,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提交了推荐信,赞扬其能力和技能组合,并进一步认可支持信在讨论贡献性质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供的信件未具体说明原创贡献,也未讨论申请人的贡献如何以在体操教练领域产生重大意义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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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中,申请人指出此前提交的一封来自I 先生的信件,并列出I 先生的职务为 。申请人主张,I __先生的信件“凸显了[申]请人作为国际裁判的特殊经验”,并支持申请人关于其“作为教练在哈萨克斯坦产生了重大影响及其目前在美国I 的领导职务”的主张。申请人还强调了来自I 先生的推荐信,指出该信讨论了申请人在培养优秀体操运动员方面“显著的成功”,这些运动员后来参加“最高水平”的比赛。然而,申请人的专业经验或其在高水平体操教练领域的成功——这些推荐信所强调的因素——均不满足该项标准的原创贡献要素。
无论如何,申请人声称其开发了“创新训练技术和教练理念”,减少了受伤,并“推动团队和个人取得胜利”。申请人宽泛地引用记录中的“客观书面证据”,如“专家支持信”,作为其主张“该领域人士目前认为[其]工作重要”且具有重大意义的证明。然而,申请人未指出支持其主张的具体信件或专家证言。我们注意到,记录中的大多数推荐信来自申请人此前所教儿童的父母,他们对申请人的教练风格给予了一般性赞扬。例如,一位家长的信评论了申请人“全面的运动员训练方法”,而另一位则讨论了申请人在克服其孩子恐惧方面的“耐心和幽默”。尽管还有两封来自前学生的信件讨论了申请人的教练方法,但记录中无证据表明该方法为原创贡献,或该贡献即使为原创,在体操教练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总之,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出了在其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因此其未满足8 C.F.R. § 204.5(h)(3)(v)项标准。
C. 保留问题
如前所述,申请人还主张其满足8 C.F.R. § 204.5(h)(3)(viii)项标准,该标准涉及申请人在知名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表现。然而,鉴于上文所述的缺陷,我们无需裁定申请人是否满足该项标准的要求,我们将保留此问题。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at 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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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一次性奖项,或十项初始标准中的三项。申请人寻求的是一种高度限制性的签证类别,该类别旨在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尖的人士。USCIS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即使是在大联盟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杰出能力”标准。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工作的重要性表明其具有所要求的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或该工作与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赞誉的职业生涯”相一致。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见该法第203(b)(1)(A)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其属于已升至所从事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之一。见该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