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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5497241 日期:2024年12月0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系骨科医学领域的首席执行官,寻求以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尽管申请人系高级学位专业人士,但其未能证明其有资格获得所需职位邀请的豁免,因而也未能证明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虽然申请人已证明其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且其处于推进其事业的有利地位,但申请人未证明其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或权衡之下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我们随后简易驳回了后续上诉,因为申请人未在其提交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及时向我们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此外,申请人未提供基础陈述,指明否决决定中任何具体的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
本事项现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等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已及时向我们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并提交了一份UPS包裹追踪状态页面的副本作为送达证明。其进一步主张“错误完全在于USCIS,其未能正确处理所收到的材料”。然而,所提供的运输材料显示申请人将其书面论证意见误寄至错误地址。8 C.F.R. § 103.3(a)(2)(i)规定,“受影响方必须在决定送达后30天内提交完整上诉,包括适用表格说明中指示的任何支持性书面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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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AO“给予额外时间,受影响方应直接将书面论证意见提交至[AAO]”。8 C.F.R. § 103.3(a)(2)(viii)。每份表格、利益请求或其他文件必须按照表格上的说明签署,该等说明被纳入要求提交该文件的法规中。8 C.F.R. § 103.2(a)(1)。
根据表格 I-290B 的上诉说明,“在您提交表格 I-290B 后提交的任何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必须直接发送至 AAO,即使上诉尚未被转交至 AAO。”[原文强调]。¹ 申请人未按指示将其书面论证意见提交至 AAO 办公室,而是将其书面论证意见发送至表格 I-290B 初次提交说明中指定的邮寄地点。因此,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被不当提交至错误地点,在我们裁决其上诉时并未在我们面前。由于没有书面论证意见,且记录中不包含其他基础陈述,我们简易驳回了其上诉。由于申请人未在动议中提交足以证明其上诉不应被简易驳回的新证据,我们认定没有依据推翻我们的决定。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裁决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系错误的。8 C.F.R. § 103.5(a)(3)。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为支持复议动议,申请人依据UPS包裹追踪信息,并主张其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我们简易驳回其上诉存在错误。然而,如上所述,UPS运输信息削弱了申请人的论点,因为它表明其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提交至错误地址。申请人未按表格 I-290B 说明明确要求将书面论证意见提交至 AAO,而是将其书面论证意见提交至 USCIS 凤凰城锁箱(Phoenix Lockbox)用于 FedEx、UPS 和 DHL 递送的地址。由于申请人未遵循规定的表格说明,书面论证意见未到达 AAO,上诉被适当简易驳回。因此,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以支持重新开案动议,但申请人未确立其资格。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¹ USCIS,“上诉通知或动议说明”,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forms/i-290binstr.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