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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40377946 日期:2025年12月9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广告学助理教授,寻求以“杰出能力”外籍人士身份归类于基于就业的第一优先(EB-1)移民签证类别。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类别下成功的美国永久居留申请人必须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广泛记录其在其领域内成就的认可。本法第203(b)(1)(A)(i)条。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申请。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了所请求类别的初步证据要求。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SCOPS得出结论,她未能证明其在其领域内拥有杰出能力。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SCOPS忽视了证据。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得出结论,她声称SCOPS忽视的证据,即使与记录中的其他证据相结合,也不能证明她所称的在其领域内的杰出能力。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要符合该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拥有“杰出能力”;
- 寻求在美国继续其专业领域的工作;以及
- 作为永久居民将实质性惠及该国。
本法第203(b)(1)(A)(i-iii)条。
“杰出能力”一词指与“该领域内升至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之一”相称的专业造诣。8 C.F.R. § 204.5(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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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申请人获得“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否则其必须满足十项替代性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8 C.F.R. § 204.5(h)(3)。1 如果申请人满足任一证据标准以及本法第203(b)(1)(A)(ii)、(iii)条的要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随后必须作出最终实质审查。要获得最终批准,记录——作为整体——必须证明申请人的“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使其处于其领域最顶尖少数百分比之列的公认成就。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19-20 (9th Cir. 2010)(实施两步杰出能力分析);另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www.uscis.gov/policy-manual。
二、分析
A. 申请人
申请人记录了其从一所印度大学获得电子媒体理学学士学位。美国大学后来授予其广告学文学硕士和博士学位。她还在广告行业拥有超过10年的就业经验。在该领域,她曾担任媒体策划师、副媒体总监和营销顾问。
申请人目前在美国一所大学担任广告学助理教授。记录中包含证据表明,她至少合著了其领域内四篇同行评审研究文章,并至少在其领域内五个同行评审会议上作了报告。她还在论文发表前评审了其领域内他人的研究文章。她表示计划在美国继续其领域内的工作并扩大其研究活动。
B. 证据标准
记录未表明——申请人也未声称——其获得了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奖项。因此,她必须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十项替代性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申请人最初声称她满足了四项标准。SCOPS认定申请人未能成功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其领域内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见 8 C.F.R. § 204.5(h)(3)(v)。但记录支持SCOPS的认定,即她满足了另外三项证据标准:
- 作为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审人参与;
- 撰写了该领域的学术文章;以及
- 在为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8 C.F.R. § 204.5(h)(3)(iv), (vi), (viii)。
我们接下来将审查SCOPS的最终实质审查。
1 如果某项证据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其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资格。8 C.F.R. § 204.5(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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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最终实质审查
要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籍人士获得最终批准,申请人必须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其在其领域内成就的认可的证据,证明其是升至其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之一。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他们“必须解释所提交证据的重要性,以及该证据如何表明[他们]在其专业领域内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和认可。”同上。USCIS必须在整体情况下审查所有证据,并考虑“记录中任何可能相关的证据,即使此类证据不符合……监管标准之一或未作为可比证据提交。”同上。
在确定本申请的实质时,SCOPS讨论了申请人提交的用以满足 8 C.F.R. § 204.5(h)(3)(iv)、(vi)、(viii) 三项证据要求的证据。SCOPS随后得出结论,这些材料未能证明她所声称的在广告和营销领域的杰出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指出SCOPS仅讨论了支持其以下方面的证据:作为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审人参与;撰写了该领域的学术文章;以及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见 8 C.F.R. § 204.5(h)(3)(iv)、(vi)、(viii)。她主张,与USCIS政策相反,SCOPS没有“在整体情况下考虑所有证据”或“记录中任何可能相关的证据,即使此类证据不符合上述监管标准之一或未作为可比证据提交。”见 6 USCIS Policy F.2(B)(2)。
推定USCIS在决定中审查了所有相关证据。见 Hadjimehdigholi v. INS, 49 F.3d 642, 648 n.2 (10th Cir. 1995)(“[机构]在作出决定时无需讨论每一份证据……[所]需的只是一项决定,其列出的条款足以使我们作为审查法院能够看出[机构]已听取、考虑并作出了裁决。”)然而,即使SCOPS忽视了相关证据,申请人也未证明被忽视的材料能够确立她所声称的在其领域内的杰出能力。见 Allen v. Barnhart, 357 F.3d 1140, 1145 (10th Cir. 2004)(承认行政程序中的“无害错误”原则,如果“任何合理的行政事实认定者在遵循正确分析后,都不可能以任何其他方式解决该事实问题”);另见 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无害错误案例)。
申请人主张,SCOPS的最终实质审查忽视了其在其领域内作出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的证据。见 8 C.F.R. § 204.5(h)(3)(v)。她指出其合著的研究文章、在学术会议上所作的报告、其他文章对其工作的引用,以及她收到的撰写文章、提供专家意见、参加专题讨论和授课的邀请。申请人指出,收到“在该领域内国家或国际公认会议上发表演讲或报告研究的未经请求的邀请”通常“表明一个人在该领域内的高地位和对成就的认可”。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她声称其“研究在塑造关于数据政策、数字广告和消费者隐私的广泛讨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她表示,“[对其]持续不断的邀请以及[其]对[这些活动]的参与是由于其高地位和对广告与营销领域杰出成就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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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于其高地位和对广告与营销领域杰出成就的认可。”
但是,与申请人所引用的USCIS政策相反,她的证据并未表明其收到邀请的活动是“国家或国际公认的”。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记录缺乏充分证据表明国家或国际受众如何看待发表其作品的期刊,或她发言的会议或专题讨论。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6 (D.D.C. 2013)(在 8 C.F.R. § 204.5(h)(3)(i) 证据标准下“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的语境中,指出:“如果没有关于更大受众如何看待原告奖项的证据,机构就无法评估这些奖项是否被足够广泛地认可以满足该标准”)。
申请人还主张SCOPS低估了证据。在考虑她2024年对他人撰写的四篇文章的发表前评审时,SCOPS认定:
证据未显示[申请人]曾为[她]同一或相关领域的知名期刊、杂志或社论审阅过大量文章。由于记录显示[她][仅]在2024年期间担任过审稿人,记录未能证明持续性的赞誉。
申请人对SCOPS的认定提出异议。她主张:
[她]是因其公认的专业知识和声誉而受邀参与对投稿的审阅。此类邀请并非随意发出,而是同行和机构对[她]在业内持续性赞誉的正式认可。事实上,在广告和营销等领域,编辑审阅和遴选类职务通常只保留给具有卓越成就记录和领域权威地位的个人。
但记录缺乏充分证据表明申请人收到的审阅该领域他人工作的邀请构成“国家或国际”赞誉,或构成对其成就获得认可的“大量文件证明”。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此外,记录未证明她在一年期间内收到这些邀请属于“持续性”赞誉。参见《6 USCIS政策手册》F.2(A)(1)(引用《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2019年))(将“sustain”一词定义为“支持或维持,尤指在长时间内……在长时间内坚持(一项努力)”)(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申请人还主张,她于2021年至2024年间在该领域发表学术文章证明了持续性赞誉。SCOPS认定“证据未显示[她]持续在该领域内影响因子最高的期刊上发表学术文章。”申请人主张:
[SCOPS的]决定超出了法律要求,并对[她]的文章作出任意臆断。[她]于2021年至2024年间持续发表的文章,证明了她在其营销、媒体和消费者广告参与领域的专业领域中具有持续影响力和持续性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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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引文在她的领域[较之其他领域]可能适用性较低,但出版物的目标受众、读者群和专业性质均支持这一结论:她已跻身其领域顶尖,并获得持续性的行业赞誉。 但根据USCIS政策,学术文章所发表出版物的声誉是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杰出能力的一项因素。
视所涉期刊的认可程度而定,如记录中的证据所示,在此类期刊上发表文章可能带来特定的声望或赞誉,尤其是当该人是所发表文章最重要的贡献者、资深作者或唯一作者时。
《6 USCIS政策手册》F.2(B)(2)。此外:
仅在专业出版物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无论水准如何,应满足分析第一步中的法规标准。然而,第二步[最终实质审查]要求审理人员评估该人的出版物,以判断其是否表明该人属于已升至所从事领域最顶尖并享有持续性国家或国际赞誉的少数比例之一。
《6 USCIS政策手册》F.2(B)(1)(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正如SCOPS所认定的,申请人未证明刊载其文章的任何出版物在其领域内排名靠前或具有声望。因此,SCOPS并未对其工作作出“任意臆断”。相反,正如USCIS政策所要求,SCOPS在判断她是否已确立其所主张的在其领域最顶尖少数比例中的地位时,考虑了出版物的声誉。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SCOPS在贬低她在一家领先美国广告代理公司的前雇主处担任副媒体总监的三年职务时存在错误。SCOPS称:“由于[申请人]在[该代理公司]的职务已于2017年结束,该职务不能证明持续性赞誉。”她主张:
这一推理反映出根本性的误解。她涉及对重大、高知名度[广告]活动进行战略监督的高层职位,必须在[她]职业发展轨迹的更广泛背景下加以评估。USCIS未能考虑[她]目前在美国一所顶尖公立研究型大学担任广告学终身轨教授。由于她在担任副媒体总监这一高层职位期间所作的贡献和获得的赞誉……[她]获得了目前的终身轨教授职位,以便她能够教授其策略,培养更多该领域的专业人士。这表明[她]持续性的国家赞誉、杰出成就以及在广告行业和学术界同样获得的持续认可。……她在广告和营销领域的持续工作表明,她的工作并未于2017年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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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未表明申请人在广告领域的工作已经结束。但她未证明她继续在其领域获得与其先前担任副媒体总监时相当程度的赞誉。记录显示,在该职位上,申请人曾代表全国知名客户工作,并主导制作了两则在超级碗转播期间播出的广告。她未证明此后获得了类似赞誉。因此,SCOPS认定持续性国家或国际赞誉的证据不足并无错误。
总体而言,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其在广告领域国家或国际赞誉或成就认可的证据不足。为其出具的推荐信表明她有潜力升至其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但这些信件并未证明她现在具有杰出能力。例如,她的博士导师表示:
我持续看到有力证据表明[申请人]将成为一名成功的学术研究者,因为她专注于研究,并拥有拓展广告和监管领域的清晰发展轨迹。总之,我毫不怀疑她在学术界将拥有丰硕的发表生涯,她将揭示美国广告和技术监管方式的新重要方面。
(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同样,她在一家教育软件公司的前经理表示:“我相信通过她的研究,她将推动该领域朝着正确方向发展,始终平衡各利益相关方和社会的需求。”
此外,为申请人出具的所有推荐信均来自其前经理、同事或教育导师。“通常预期,其成就已获得持续性国家或国际赞誉的人,应在其个人和专业熟人圈子之外获得对其成就的认可。”《6 USCIS政策手册》F.2(B)(3)。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其在其领域内的成就获得充分持续性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和认可,从而使其跻身已升至其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之中。因此,我们将维持对申请的否决。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这是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生效。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另行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收到I-862表格(出庭通知),使其进入遣返程序。参见该法第240条,8 U.S.C. § 1229a。遣返程序可能导致该外国人被驱逐出美国,并丧失未来获得美国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