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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6902112 日期:2019年12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
申请人是一家从事艺术品和文件装裱的电子商务企业,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在美国担任其首席财务官(CFO)。《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将被聘用于管理或行政职能。申请人随后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上诉。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后续复议动议,我们予以否决。现该事项再次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补充主张和证据,声称这些证明受益人将担任行政职能。
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一、复议动议的要求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在复议动议中不考虑新的事实或证据。
二、讨论
申请人未指出我们2019年5月否决其先前复议动议的决定中存在任何法律或政策错误。相反,申请人提交了从各网站收集的关于首席财务官的一般信息,并提供了2017年和2018年与其及一家此前未指明的美国公司1有关的工资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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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最初驳回申请人的上诉时,我们指出了受益人的初始职位描述,并表示其中包含未定义的术语和显然与其业务无关的职责,包括提及“监管行动”、“立法会议”和“政策制定委员会”。我们指出,申请人随后提交了相互矛盾的补充职责描述,并认定这些描述既缺乏一致性又缺乏细节。此外,我们强调记录中关于申请人雇员的情况不一致。例如,我们注意到受益人的职责称其将评估“高管的绩效”,但指出并无高管从属于他。同样,我们讨论了受益人的职责提及审计委员会、财务主管、税务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和投资者关系官,尽管这些职位均未出现在申请人的组织架构图中。此外,我们指出申请人在2017年9月申请提交日期之后,以工资单文件和雇佣合同回应了证据请求(RFE)。因此,我们表示该证据未能显示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雇用了多少员工(如有)。
在随后的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解释鉴于我们决定时的记录,我们的任何结论如何有误。我们表示,申请人未回应我们先前决定中指出的若干不一致之处,反而引入了更多不一致。例如,申请人未解释为何其先前提交的职位描述表明受益人将监督“财务主管、税务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和]投资者关系官”,而其并无所称的这些雇员。此外,我们指出申请人声称其于2017年3月与第三方公司签约,而其公司注册证书日期为2017年[已隐去]。我们还注意到申请人未能充分解释2017年11月之前工资单文件缺失的原因。我们还在重要方面认定,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提交了新证据,而非依据适当的重新开案动议;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当时的记录是错误的,因为该证据当时尚未进入记录供我们考虑。参见8 C.F.R. § 103.5(a)(2)。
无论如何,我们讨论了通过复议动议提供的补充证据所引入的若干其他不一致之处。例如,申请人提供了美国国税局W-2表格(工资和税务报表),反映随申请提交的组织架构图中仅列有六名雇员姓名。我们指出,申请人未记录2017年11月之前支付的任何工资,且新证据表明其在2017年9月提交申请时没有任何雇员或运营。例如,我们指出一份2017年9月的银行对账单显示其在2017年8月16日之前没有银行余额。我们还讨论了申请人的公司注册证书日期为2017年[已隐去],仅在其提交申请前[已隐去]周,并表示这一差异对其在申请提交之日的运营提出了严重质疑。我们还注意到提交的一份美国国税局(IRS)信函日期为2011年9月,比申请人注册成立早约六年。此外,我们注意到该IRS信函是寄给其声称于2017年10月收购的一家画廊的。
作为初步事项,与先前的复议动议类似,申请人未具体阐明为何我们2019年5月的决定基于当时记录是错误的。申请人再次在复议动议中提供新证据,包括2017年3月至9月的工资单文件。正如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所讨论的,复议动议不是引入新证据的适当场合,因为它不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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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当时的记录是错误的,因为该证据当时尚未进入记录供我们考虑。参见8 C.F.R. § 103.5(a)(2)。仅此一点即构成驳回本动议的充分理由。
无论如何,动议中提交的新主张和证据对解决我们先前决定中讨论的众多不足和不一致之处作用甚微。例如,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讨论了受益人职责描述中的若干不一致之处,例如与申请人所称业务无关的职责、相互矛盾的职责描述,以及其职责中提及监督未列入其组织架构图的雇员(例如“高管”)。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回应这些重大不一致之处,而是提交了从互联网打印的关于CFO的一般性信息。该信息就CFO在任何公司或行业中的行为提出了宽泛而笼统的陈述,例如表明他们分析财务报表、了解一般会计原则,以及他们“工作50-60小时”。总体而言,这些关于CFO的笼统信息共计约13页,使申请人宣称“上述书本和文献信息也表明受益人的职位,即CFO,是行政职能职位而非管理职位。”首先,申请人的这一陈述似乎表明我们错误地分析了受益人是否在本案中符合管理人员的资格;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我们在先前的两份决定中都详细讨论了他是否符合行政人员的资格。此外,尚不清楚互联网上关于CFO的一般信息如何能证明受益人在本案中的行政职能,且该讨论和证据无助于解决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指出的众多不一致之处,例如其职责描述中的重大不一致。申请人必须用独立的、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以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申请人也未回应我们讨论的关于其运营和注册成立日期的若干不一致之处。例如,我们注意到其2017年的银行对账单未反映该月之前的任何活动,且其在申请提交日期前仅六个月注册成立。申请人在动议中仅留下更多不确定性,因为其提交了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的工资单文件,涉及一家此前未提及的名为[已隐去]的公司,申请人称该公司“自2014年以来一直运营,其CEO为[申请人的总裁],且他是本案的申请人。”这些与此前未提及的法律实体相关的工资单文件包括随上诉提供的申请人组织架构图中列出的六名雇员。申请人表示其会计承包商“拒绝或延迟将工资单上的名称从[已隐去]更新为[申请人]……尽管多次尝试”,并进一步称其“存在疏忽”。
该动议所附的证据和主张引入了重大的额外不确定性。例如,申请人此前未提及I I,现在却在第二次复议动议中提交与该实体有关的文件。除表明这些公司共用同一名总裁外,申请人未解释该实体、其运营情况,或其与该实体或外国雇主的关联。申请人的含糊主张似乎暗示,该实体在其明显于I 12017年注册成立之前以c=J身份运营。然而,若情况确实如此,则申请人直到第二次复议动议才提及该实体,这一点极为可疑;该动议是在初始申请提交之日起两年多之后才提交的,尽管申请人有多次机会就申请提交日期前后其运营缺乏证据一事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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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即使我们假定申请人在申请提交之日之前以另一法律实体身份运营,该实体的工资单文件也仅反映了随申请一并提交的组织结构图中所列13名主张雇员中的6名。此外,申请人提供了两套2017年I. 美国国税局W-2表格,反映不同的雇员以及向每名雇员支付的不同金额。例如,一套2017年W-2表格反映申请人所称的框架生产经理收入为31,019.85美元,而另一套则表明该雇员仅收入6,542.24美元。总之,与先前的动议十分相似,申请人并未解决我们先前决定中具体指出的不一致之处,而只是提出了新的差异,使人们对申请的有效性产生进一步怀疑。
同样,申请人未回应我们先前决定中讨论的美国国税局2011年9月信函,该信函称其必须在2018年3月15日前提交美国国税局1120表格(美国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列出其声称于2017年收购的一家画廊的地址。在动议中,申请人仅重申其于2017年收购了该画廊,称“【申请人】的所有运营和生产活动都在这里进行”,以及“收购后,【画廊】不是独立的商业实体,而是【申请人】的一部分”。尚不清楚这些主张如何克服一封日期为2011年、比申请人注册成立之日早约六年的美国国税局信函中固有的重大差异,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详细讨论过该信函。申请人再次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差异,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at 582, 591-92。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表明复议的正当理由,也未克服我们先前驳回其复议动议的理由。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未履行该责任。
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