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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公室总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发回重审(2019年12月11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律与政策适用错误的门槛、提交申请时是否已取得足够实际办公场所、受益人在海外是否担任管理、行政或专业知识职务、受益人是否将在美国拟任职位中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拟经营家具软包、制造与维修公司,请求以L-1A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总经理。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提交申请时已取得足够的实际办公场所;受益人在海外担任管理、行政或专业知识职务;受益人将在美国实体拟任职位中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

程序经过

主任作出初次拒绝后,申请人提交复议动议,主任驳回该动议。申请人随后就驳回复议动议的决定提出上诉,本次AAO审查的范围是主任驳回复议动议是否正确,而非直接重新审理原申请的全部实体资格。

争议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原决定在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上有误,且依据作出决定时的审理记录证据该决定不正确;动议还须显示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的资格。AAO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并指出申请人对所请求福利负有举证责任。

提交的证据

记录中包含申请人在复议阶段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其中指出此前已提交的证据与主任的认定相矛盾。原文未逐项列明这些证据的文件种类、具体证明对象或缺失矛盾之处,也未披露申请人、受益人或企业的名称。

AAO 认定

AAO认定主任未适当评估此前提交的证据,因而错误地驳回了复议动议;主任未充分考虑复议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正确指出的、与主任认定相矛盾的既有证据。AAO认为申请人已充分说明复议理由,因此应批准复议动议,以便依据所提交证据的实体内容作出新决定。

裁决结果

AAO撤销主任的决定,将案件发回进一步审理,并要求作出新决定。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原L-1A申请;原申请的三项实体资格问题未由AAO在本次裁决中作出最终认定。

适用边界

本裁决仅处理主任驳回复议动议是否正确,属于非先例决定;不确立L-1A新办公室、经理或行政能力或办公场所要求的普遍规则,也不表示其他申请会获相同处理。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应查阅复议动议及其书面论证意见、主任原拒绝决定与驳回动议决定、此前提交的办公场所证据和受益人海外及美国拟任职位的职责证据,并确认发回后主任新决定的实体认定。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律与政策适用错误的门槛

证据:复议阶段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以及申请人指出的此前已提交、与主任认定相矛盾的证据。

认定理由:AAO认定主任未适当评估此前提交的证据,未充分考虑书面论证意见中正确指出的矛盾,因而错误地驳回复议动议;申请人已充分说明复议理由。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1 段、第 2 页第 2 段

提交申请时是否已取得足够实际办公场所

证据:原文仅提及主任以该理由拒绝,未列明具体证据种类或内容。

认定理由:该问题属于原申请实体资格,AAO本次仅审查驳回复议动议是否正确,未作最终认定,发回后由主任重新决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3 段

受益人在海外是否担任管理、行政或专业知识职务

证据:原文仅提及主任以该理由拒绝,未列明具体证据种类或内容。

认定理由:该问题属于原申请实体资格,AAO本次未作最终认定,发回后由主任重新决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3 段

受益人是否将在美国拟任职位中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

证据:原文仅提及主任以该理由拒绝,未列明具体证据种类或内容。

认定理由:该问题属于原申请实体资格,AAO本次未作最终认定,发回后由主任重新决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3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6578165 日期:2019年12月11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拟经营一家家具软包、制造和维修公司。其寻求根据L-1A非移民类别——适用于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来美国受雇的跨国公司调派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1的总经理。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1) 在本申请提交时其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办公场所;(2) 受益人在海外以经理、高管或专业知识身份受雇;以及(3) 受益人将在美国实体拟设职位上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复议动议,审理主任予以驳回。现本事项处于上诉审查中。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认为审理主任未适当评估此前提交的证据,因而错误地驳回了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动议如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的资格,可获准许。

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审理主任驳回申请人复议动议的决定是否正确。经审查记录,我们认为审理主任未充分考虑为支持复议动议而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规定,“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可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原文第 2 页

在该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正确指出了此前提交的、与审理主任认定相矛盾的证据。

鉴于申请人支持性书面论证意见中提出的论点,我们认为申请人充分阐述了复议理由,因而复议动议应予准许,以便根据所提交证据的实质作出新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9-12-1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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