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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08183700 日期:2020年12月1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外国人的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专门从事DNA测序和分子生物学的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分子生物学家。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中的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和特殊能力外国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从申请优先日(2018年6月20日)至今(该决定作出于2019年8月16日)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为由,驳回了申请。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文件,并主张审理主任在裁定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时应重新考虑申请人的全部情况。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的决定。
一、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同类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该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该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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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获得其为受益人请求的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劳工证中所述的所提供的工资。如8 C.F.R. § 204.5(g)(2)的规定所述:
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确立之时证明该能力,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该能力的证据应采用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副本的形式。在潜在美国雇主雇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案件中,审理主任可以接受该组织财务官员的声明,以证明潜在雇主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在适当案件中,申请人可以提交额外证据,例如损益表、银行账户记录或人事记录,或[USCIS]可以要求提供此类证据。
二、分析
如上述规定所示,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优先日1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在本案中,所提供的工资为每年65,000美元,优先日为2018年6月20日。
在裁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时,USCIS首先审查受益人在优先日之后的期间是否受雇于申请人并由申请人支付工资。申请人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其在相关期间以等于或高于所提供的工资的薪金雇用受益人,并附有8 C.F.R. § 204.5(g)(2)规定所要求的一种证据形式,可被视为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证明。
记录显示,受益人与申请人的雇佣关系始于2015年,并且在优先日所在年度2018年,其获得的工资总额为40,207.41美元。由于该数额远低于所提供的每年65,000美元的工资,申请人未能基于支付给受益人的工资证明其从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如果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从优先日起已向受益人支付等于或高于所提供的工资的金额,USCIS将审查申请人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报告或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记录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数额。如果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中的任一数额等于或超过所提供的工资,或在特定年度中等于或超过所提供的工资与支付给受益人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则申请人通常会被认为有能力在该年度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在审理主任于2019年8月作出决定时,记录包括申请人2017年及更早年份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但不包括2018年的申报表,因为该申报表尚未提交。在驳回申请时,审理主任指出,2017年联邦所得税
1 I-140移民申请的“优先日”是基础劳工证提交给劳工部的日期。见8 C.F.R. § 204.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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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显示该年度净亏损和净流动负债。审理主任还分析了8 C.F.R. § 204.5(g)(2)规定的三种所需证据类型之外的其他文件,以及根据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审查申请人的全部情况。审理主任得出结论,记录中的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从优先日至今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申请人于2019年9月及时提出上诉,并附有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文件,包括其刚刚提交的2018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由于优先日所在年度2018年的一份规定所需文件现已列入记录,我们将把本案发回重审,以考虑申请人的2018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以及上诉中提交的其他文件和书面论证意见中提出的论点:包括申请人援引联邦上诉法院在Construction and Design v. U.S. C.I.S., 563 F.3d 593 (7th Cir. 2009)中的判决。为进一步补充记录,审理主任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其2019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该申报表现在应已可用),以及后续工资证据,例如2019年W-2表或2019年最终工资单,以显示已支付的工资。与其先前决定一样,审理主任还可以考虑申请人的全部情况,遵循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中讨论的因素,在裁定申请人从优先日起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时,因为申请人的2018年纳税申报表现已列入记录。
最后,USCIS记录显示,申请人已为另一名受益人提交了第二份I-140申请。当申请人提交其他I-140申请时,其必须证明其工作邀请不仅对当前受益人,而且对其其他I-140受益人都是现实的。因此,本案中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从当前申请的优先日起,直至其他I-140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支付当前受益人和每一其他I-140受益人的合并所提供的工资。见Patel v. Johnson, 2 F.Supp. 3d 108, 124 (D.Mass. 2014)(维持我们驳回申请的决定,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多名受益人)。2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把本案发回审理主任,以进一步考虑申请人从2018年6月20日优先日起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2 申请人对其他I-140受益人之一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在以下情况下不予考虑:
- 在其他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后;
- 如果为其他受益人提交的I-140申请已被撤回、撤销或驳回,且没有待决的上诉或动议;或
- 在为其他受益人提交的I-140申请的优先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