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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企业家,拟经营建筑设计事务所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12月11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Dhanasar第一项要件: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二项要件: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Dhanasar第三项要件:综合衡量免除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举证标准争议:主任是否施加了新标准
不成立 Dhanasar第一项要件: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在Dhanasar第一项要件下未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因此不具备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被明确保留,未作实质审理。主任已认定申请人符合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该认定未被推翻。驳回上诉不构成对第二项或第三项要件的否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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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e this issue is dispositiv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er eligibility under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outlined in Dhana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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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建筑师/创业者,其I-140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申请由得克萨斯州服务中心作出拒绝决定,现上诉至行政上诉办公室;申请类别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同时申请国家利益豁免,免除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其拟在马萨诸塞州经营一家建筑与室内设计事务所,服务个人和企业客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architect/entrepreneu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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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al of Texas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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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tates that her firm will specialize in providing architecture and interior design services across U.S. territory, catering to the specific needs of individuals and busin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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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得克萨斯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但未证明免除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qualified for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she had not established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and thu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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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决定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上诉中主张主任错误拒绝申请,并称主任未适用正确的举证标准而施加了新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Texas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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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rgues that the Director erroneously denied the petition. The Petitioner further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failed to apply the proper standard of proof and instead imposed a novel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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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认为申请人在Dhanasar第一项要件下未充分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并据此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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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the requisite first prong of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we conclude that she has not established she is eligible for or otherwise merit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The appeal will be dismissed for the above stated rea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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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Dhanasar第一项要件: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根据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须证明:(1)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2)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该事业;(3)综合衡量,免除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有利于美国。第一项要件聚焦于申请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考量其潜在预期影响;相关问题是该具体事业是否具有超越客户、在更广范围内提升社会福利的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建筑与室内设计事务所将产生商业、就业、国家经济及整体生态系统的连锁效应,在全国范围产生重大利益;计划在SBA指定的HUBZone内经营;其事业将强化美国经济并创造直接和间接就业;其建筑行业经验、项目管理和创业专长支持该事业。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Dhanasar全部三项要件,包括未证明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未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事业、以及综合衡量免除职位邀请有利于美国。

商业计划

证明目的
证明事务所将在第五年创造33个直接就业和165个间接就业,并实现总收入2,427,337.50美元,从而产生国家层面的经济连锁效应。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未充分解释如何实现这些人员配置目标和收入预测,也未证明其事业将带来达到国家重要性水平的重大经济益处。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关于预期美国经济影响或直接归因于其未来工作的就业创造的充分证据;未解释实现目标的路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laims through her business plan that her company will create 33 direct jobs and 165 indirect jobs by the fifth year, while also generating a total revenue of $2,427,3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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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out sufficient evidence regarding the projected U.S. economic impact or job creation directly attributable to her future work, the record does not show that the benefits to the regional or national economy resulting from the Petitioner's endeavor would reach the level of "substantial positive economic effects" contemplated by Dhana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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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SBA指定的HUBZone内经营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事业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创造就业可产生积极经济效果,从而支持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未充分说明SBA认定HUBZone时考虑的参数,无法评估这些区域是否类似于创造就业可产生积极经济效果的经济萧条地区;并质疑申请人是否具备参与HUBZone计划的资格,因为该计划要求企业至少51%由美国公民、社区发展公司等特定主体拥有,而记录显示申请人非美国公民且事业似由其全资拥有和控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HUBZone认定参数;未证明申请人符合HUBZone计划的所有权资格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We are also not persuaded by the Petitioner's intention to operate her proposed endeavor within a HUB Zone sinc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adequately established what parameters the SBA considers when it establishes HUBZo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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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therefore question whether the Petitioner would even be eligible to participate in the HUBZone pro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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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信、推荐信、投资意向书、行业报告和文章

证明目的
支持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申请人的行业经验与专长,以及建筑服务需求增长和与政府倡议的一致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表示已审查记录并考虑所有证据,承认申请人的证据和主张,但认为这些材料未能证明其具体事业的影响将超越客户范围、在更广范围内提升社会福利,从而达到国家重要性;申请人的经验和专长在第一项要件下不属于恰当考量。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具体事业的预期影响具有国家层面的广泛意义;个人资历不能替代对事业本身国家重要性的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cludes a business plan, expert opinion letter, recommendation letters, letter of intent to invest, and industry reports and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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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s impact will be nationally impor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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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事业具有全国范围和连锁效应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事务所将因专业活动的连锁效应在全国范围产生重大利益,并推动建筑行业趋势、契合政府倡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主张属于概括性陈述,未能证明具体事业具有显著潜力雇用美国工人或带来重大积极经济效果;行业整体重要性或需求增长不等于具体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将全国范围影响具体化的证据;未证明事业影响超越其客户范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tates that her proposed endeavor has a national scope and will generate significant benefits nationwide "due to the ripple effects of her professional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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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hough we acknowledge the Petitioner's evidence and assertions,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her proposed endeavor stands to sufficiently extend beyond her clients to enhance societal welfare on a broader scale indicative of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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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承认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认为国家重要性未获证明。商业计划提出的第五年创造33个直接就业、165个间接就业及2,427,337.50美元总收入的目标,未充分解释如何实现,也未能证明可归因于其未来工作的预期经济影响或就业创造达到Dhanasar所称“重大积极经济效果”的水平。关于HUBZone,AAO指出申请人未充分说明SBA认定HUBZone的参数,且质疑其是否具备参与该计划的资格,因此无法据此认定该区域等同于经济萧条地区。AAO还强调第一项要件聚焦具体事业而非申请人个人,申请人的行业经验和专长属于第二项要件的考量,不能替代对具体事业国家重要性的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we acknowledge that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has substantial merit, the Petitioner, nonetheless, has not demonstrated its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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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ever,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ufficiently explain how she plans to achieve these staffing targets and revenue proj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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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rst prong focuses on the proposed endeavor itself, not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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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二项要件: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根据Dhanasar,第二项要件考量申请人的教育、技能、知识、在相关或类似工作中的成功记录,以及未来活动模式或计划、实现拟议事业的进展、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等因素。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拥有丰富的建筑行业经验以及项目管理和创业专长,因而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以第一项要件未满足即足以处理上诉为由,明确拒绝审理并保留对第二项要件的上诉论点,未对申请人的资历是否使其处于有利地位作出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Since this issue is dispositiv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er eligibility under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outlined in Dhana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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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三项要件:综合衡量免除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是否有利于美国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根据Dhanasar,第三项要件要求综合适用因素证明,权衡之下免除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有利于美国;可考量因素包括申请人难以获得职位邀请或雇主难以获得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即使有其他合格美国工人美国是否仍受益于申请人贡献、以及国家利益是否足够紧迫以放弃劳工证程序。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综合衡量应批准国家利益豁免。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综合衡量下免除职位邀请要求不利于美国。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以第一项要件未满足即足以处理上诉为由,明确拒绝审理并保留对第三项要件的上诉论点,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Since this issue is dispositiv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er eligibility under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outlined in Dhana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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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标准争议:主任是否施加了新标准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未适用正确的举证标准,而是施加了新标准。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主任对该主张的回应。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援引Chawathe确认申请人负有优势证据的举证责任,并进行重新审查;AAO未单独分析该主张,也未认定主任施加了新标准,而是以第一项要件未满足为由维持拒绝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bears the burden ofproof to demonstrate eligibility by a preponderance ofthe evidence. Matter of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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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further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failed to apply the proper standard of proof and instead imposed a novel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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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商业计划中第五年33个直接就业、165个间接就业及2,427,337.50美元总收入的具体测算依据,以及计划是否说明实现这些目标的路径;AAO的质疑集中在目标与证据之间的衔接,而非目标数字本身。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ufficiently explain how she plans to achieve these staffing targets and revenue proj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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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HUBZone相关主张与SBA计划资格要求之间的对应关系,特别是企业所有权结构及申请人国籍身份是否满足该计划至少51%由美国公民等特定主体拥有的要求;AAO据此质疑申请人参与该计划的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question whether the Petitioner would even be eligible to participate in the HUBZone pro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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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区分第一项要件与第二项要件的证据用途;申请人的行业经验、项目管理和创业专长在AAO分析中被归入第二项要件,不能用于证明具体事业本身的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is generally material to Dhanasar's second prong-whether an individual is well positioned to advance a proposed endeavor-but they are generally immaterial to the first Dhanasar prong-whether a specific, prospective, proposed endeavor has both substantial merit and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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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未被实质审理,AAO明确保留;不得将本次驳回理解为对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或综合衡量是否有利于美国的否定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Since this issue is dispositiv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er eligibility under the second and third prongs outlined in Dhana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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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119328 日期:2024年12月1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建筑师/企业家,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她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本法第203(b)(2)(B)(i)条。由于该分类要求个人的服务须由美国雇主寻求,因此须另行证明豁免职位offer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本办公室在先例决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中确立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案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行使裁量权,1 对归类为EB-2类别的申请人授予职位offer、进而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前提是申请人证明:(1) 该非公民拟从事的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2) 该非公民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以及(3) 综合

1 参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裁量性质)。

原文第 2 页

权衡,豁免职位offer要求、进而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第一项要件——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聚焦于该非公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在确定拟从事的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本办公室考虑其潜在的前瞻性影响。

第二项要件将焦点从拟从事的事业转向该非公民。为确定该非公民是否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拟从事的事业,本办公室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教育背景、技能、知识以及在相关或类似工作中的成功记录。未来活动的模型或计划、实现拟从事事业的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也是关键考量因素。

第三项要件要求申请人证明,综合权衡适用因素,豁免职位offer要求、进而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USCIS可评估的因素包括:鉴于该非公民的资格性质或拟从事的事业,该非公民获得职位offer或申请人获得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即使假定其他合格美国工人可用,美国是否仍将从该非公民的贡献中受益;以及该非公民贡献所涉及的国家利益是否足够紧迫,以致值得放弃劳工证程序。所考虑的每一项因素综合起来必须表明,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进而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申请人拟经营一家建筑事务所,______________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有待确定的剩余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豁免职位offer要求、进而豁免劳工证要求将符合国家利益。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拟从事的事业在Dhanasar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下具有国家重要性。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拟从事事业的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她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该事业,以及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否决了申请。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审理主任未适用适当的举证标准,而是施加了新的标准。

尽管本办公室不逐一讨论每一份证据,但已审查了案卷并考虑了申请人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称其事务所将专门在美国境内提供建筑和室内设计服务,满足个人和企业的特定需求。申请人解释称其事务所将在

原文第 3 页

马萨诸塞州运营。案卷包括商业计划书、专家意见书、推荐信、投资意向书以及行业报告和文章。

申请人主张其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因为其“在重大商业事项、国内就业市场、国家经济及整体生态系统方面产生了涟漪效应”。在确定拟从事的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本办公室考虑其潜在的前瞻性影响。相关问题不是个人将从事的领域、行业或职业的重要性;相反,本办公室聚焦于“外籍国民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参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在Dhanasar案中,本办公室进一步指出,“我们寻找拟从事事业的更广泛影响”,并且“一项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例如,因为它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Id. 本办公室还指出,“一项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具有其他重大积极经济效应的事业,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例如,很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国家重要性”。Id. at 890。在此,申请人主张其拟从事的事业将增强美国经济并为美国创造直接和间接就业。尽管本办公室认可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申请人仍未证明其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通过其商业计划书声称,其公司到第五年将创造33个直接就业岗位和165个间接就业岗位,同时产生总收入2,427,337.50美元。此外,申请人宣称其事业将在全国范围内促进美国的资金流动。然而,申请人未充分解释她计划如何实现这些人员配置目标和收入预测。申请人也未能证明其事业将带来足以达到国家重要性水平的重大经济利益。申请人必须以相关、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缺乏关于可直接归因于其未来工作的预计美国经济影响或就业创造的充分证据,案卷不能表明申请人事业对区域或国家经济产生的利益将达到Dhanasar案所设想的“重大积极经济效应”水平。Id. at 890。

申请人称其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全国范围,并将“因其专业活动的涟漪效应”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利益。申请人进一步声称她将在马萨诸塞州[已隐去]的一个小企业管理局(SBA)指定的HUBZone内建立其拟从事的事业。然而,申请人未证明她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以其他方式为美国带来重大积极经济效应。本办公室也不被申请人拟在其HUBZone内经营拟从事事业的意图所说服,因为申请人未充分证明SBA在设立HUBZone时所考虑的参数。因此,本办公室无法评估这些由SBA认定的欠利用商业区是否类似于那些创造就业可能产生潜在积极经济效应的经济萧条地区类型。2 更重要的是,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信息和

2 HUBZone计划的目标是通过将3%的联邦合同资金授予经HUBZone认证的公司,促进欠发达商业区内的企业增长。该认证使企业有资格在“预留”类别中竞争某些联邦合同。参与该计划有多项必备资格,但对本次分析最具决定性的一项是,寻求参与HUBZone计划的企业必须

原文第 4 页

证据以证明其拟议事业的预期影响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

申请人主张,其拟议事业将在建筑领域产生广泛影响并改善行业趋势。她还主张,其事业与多项政府倡议相一致,并强调了对建筑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第一项要件聚焦于拟议事业本身,而非申请人。Id.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特定事业在Dhanasar第一项要件下具有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强调其在建筑行业的丰富经验,以及其在项目管理和创业方面的专长。尽管我们认可申请人的证据和主张,但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能够充分超越其客户范围,在更广泛层面上增进社会福利,从而体现国家重要性。在Dhanasar案中,我们认定申请人的教学活动未达到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水平,因为这些活动不会更广泛地影响其领域。Id. at 893. 在此,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拟议事业的影响将具有国家重要性。此外,尽管个人的经验、资格、贡献和成就具有实质性,但在Dhanasar第一项要件的语境下并不适用。申请人的专业经验通常对Dhanasar第二项要件具有实质性——即个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但对其第一项要件通常不具实质性——即特定、预期的拟议事业是否同时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See id. at 888-91.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的拟议工作不符合Dhanasar框架的第一项要件。由于记录中的文件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具有Dhanasar先例决定第一项要件所要求国家重要性,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由于该问题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关于其在Dhanasar所述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上诉论点。See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所得结论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see also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所要求的第一项要件,我们认定其未能证明其有资格或另行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

裁定:上诉被驳回。

至少51%由美国公民、社区发展公司、农业合作社、阿拉斯加原住民公司、夏威夷原住民组织或印第安部落拥有。虽然对于是否存在针对申请人所提议类事业的“预留”类别联邦计划尚不清楚且记录未载明,但似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将由申请人完全拥有和控制,且申请人并非美国公民、社区发展公司、农业合作社、阿拉斯加原住民公司、夏威夷原住民组织或印第安部落。因此,我们质疑申请人是否甚至有资格参与HUBZone计划。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2-1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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