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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191696 日期:2024年12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管理人员,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且未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即2024年6月的上诉驳回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审理主任于2024年3月6日否决了该申请。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提交上诉,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勾选方框,声明:“我的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将在提交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提交至AAO。”我们于2024年6月27日简易驳回了上诉,声明:“截至目前,我们尚未收到您的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书面论证意见已在提交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提交,并提供了一份运输公司的投递通知,证明她将书面论证意见邮寄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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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凤凰城锁箱地址(亚利桑那州坦佩),且该书面论证意见的收到日期为2024年4月29日。
表格 I-290B 的说明规定:
上诉:提供一份声明,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认定。您必须随表格 I-290B 提供此信息,即使您打算稍后提交书面论证意见。
申请人未随表格 I-290B 附上此类声明。此外,表格 I-290B 及其说明均告知选择在提交上诉后30日内提交补充书面论证意见的上诉人,应将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直接邮寄至AAO。每份表格、福利请求或其他文件必须按照表格说明执行,该说明已纳入要求提交该文件的法规中。8 C.F.R. § 103.2(a)(1)。关于这些文件提交要求的进一步讨论见 8 C.F.R. § 103.2(b)(1),其中规定“每项福利请求必须正确填写,并附上适用法规和其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说明所要求的所有初始证据。”另见 Ramirez-Coria v. Holder, 761 F.3d 1158, 1162 (10th Cir. 2014)(认定未遵守移民表格说明可导致申请或请愿被驳回);Mejia-Velasquez v. Garland, 26 F.4th 193, 201-05 (4th Cir. 2022);Sunday v. Att'y Gen. United States of Am., 832 F.3d 211, 213 (3d Cir. 2016)。在本案中,申请人将书面论证意见邮寄至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凤凰城锁箱地址,而非按说明直接邮寄至AAO,导致其纳入记录的时间被延迟。
在我们于2024年6月简易驳回申请人上诉时,我们面前的记录不包含书面论证意见或其他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依据声明。8 C.F.R. § 103.3(a)(1)(v)。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简易驳回上诉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而需要复议我们的决定;也未能证明有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表明有正当理由重新开案我们的上诉决定。据此,我们维持此前的裁定。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