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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22388 日期:2019年12月1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
申请人自述为一家进口公司,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在美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副总裁。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基于多项理由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1) 受益人的前外国雇主正在经营业务;(2) 受益人在其作为非移民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曾在国外连续受雇满一年;以及 (3) 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位。此外,审理主任表示,他们已作出“欺诈和虚假陈述的认定,因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克服[审理主任在拒绝意向通知(NOID)中引用的]不利信息”。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在评估所提交证据时存在错误。申请人称,审理主任在认定外国雇主未经营业务时,不当侧重于其在美国运营的证据。此外,申请人指出工资记录和一份外国雇主支持信,并主张这证明受益人在其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期间,曾在国外以管理或行政职位连续受雇满一年。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在未适当分析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受益人不会在美国担任经理或行政人员。
经重新审查,我们同意申请人的观点,即审理主任在拒绝决定中未充分分析所提交的证据;因此,我们将撤销该决定并发回重审,以作出新的决定。尽管我们撤销了审理主任的决定,但我们认定,目前构成的记录在以下方面存在异常和不一致:(1) 外国雇主是否正在经营业务;(2) 受益人在其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是否曾在国外连续受雇满一年;以及 (3) 受益人是否将在美国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位。因此,我们将把此事发回重审,以便按照本决定进一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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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为确立L-1A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以“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雇用受益人。该法第101(a)(15)(L)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职位继续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8 C.F.R. § 214.2(l)(3)。
二、发回重审的理由
如前所述,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基于多项理由拒绝了该申请,并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欺诈和虚假陈述;然而,就每一项拒绝理由而言,我们认定审理主任未提供充分分析。
A. 经营业务
在认定受益人的前外国雇主未按照法规经营业务时,审理主任侧重于一次互联网搜索,并表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无法找到该实体的网站”。此外,审理主任指出一份美国国务院备忘录以及2015年对申请人所称位于纽约I I的办公室进行的实地考察,并认定其“未在美国经营业务”。同样,审理主任拒绝了所提交的申请人租赁协议和2017年税务记录,称“该签证最初是通过提交伪造文件获得的”。
我们认定,审理主任关于外国雇主过去和现在是否经营业务的推理不充分。例如,审理主任提到缺乏网站;然而,尚不清楚这是指申请人还是外国雇主,且该决定未解释为何这能证明外国雇主在申请提交之日未经营业务。同样,审理主任还提到申请人的租赁协议、税务文件以及2015年对其办公室进行的实地考察。然而,尚不清楚该证据与外国雇主的业务运营有何关联。事实上,在拒绝决定中,审理主任列出了与外国雇主运营相关的已提交证据,如合同、发票、运输文件、采购订单及其他与外国雇主相关的此类文件,但在分析外国雇主在申请提交之日是否经营业务时,并未讨论这些文件。
因此,我们将此问题发回重审,以审议与外国雇主运营相关的证据,从而确定外国雇主是否以常规、系统和持续的方式经营业务。8 C.F.R. § 214.2(l)(14)(ii)(A) 和 8 C.F.R. § 214.2(l)(1)(ii)(H)。
B. 国外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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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其作为非移民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曾连续受雇满一年。在作出这一结论时,审理主任指出此前一份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曾“因欺诈”被拒绝,并表示2012年外国工资名册和付款证明似乎构成“虚假陈述,因为记录中的证据未显示付款证明是真实的”。经审查,我们认定审理主任对该问题的分析缺乏充分解释。例如,尽管我们承认申请人此前确有一份表格I-140申请因欺诈被拒绝,且一份表格I-129申请被撤销,但审理主任未充分解释为何这导致本案中得出受益人外国工资文件不“真实”的具体结论。
因此,我们将此问题发回审理主任重新考虑,并更充分地解释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在其作为非移民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曾连续受雇满一年。
C. 在美国受雇
同样,在认定受益人不会在美国担任管理或行政职位时,审理主任未为其决定提供任何解释。审理主任在作出这一结论时未提供充分分析,例如未讨论受益人的职责、申请人的人员配置水平、其所称下属的职责或其他此类相关证据。在审查特定受益人的管理或行政职位时,审理主任必须审查申请人对工作职责的描述。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对工作职责的描述必须清楚说明受益人将履行的职责,并表明此类职责是否属于管理或行政职位。参见8 C.F.R. § 214.2(l)(3)(ii)。除所需的工作职责描述外,审理主任应审查公司组织结构、受益人下属员工的职责、是否有其他员工分担受益人的运营职责、业务性质以及任何有助于理解受益人实际职责和在业务中角色的其他因素。因此,审理主任应审查并讨论有关受益人工作职责的证据,以及有关申请人业务性质、人员配置水平和组织结构的证据。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此问题发回审理主任,以分析上述相关因素,并确定受益人是否将在美国担任管理或行政职位。
D. 欺诈或对重要事实的故意虚假陈述
最后,审理主任在拒绝决定中表示,其已作出“欺诈和虚假陈述的认定,因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克服[审理主任在拒绝意向通知(NOID)中引用的]不利信息”。我们再次认定,审理主任未为这些结论提出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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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¹和虚假陈述²均要求对审理主任在决定中未充分处理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例如,在欺诈的情况下,审理主任未分析或讨论申请人或受益人是否在知晓所提交证据或主张虚假的情况下行事,以及是否具有欺骗移民官员的意图。同样,在虚假陈述的情况下,审理主任未对所列举的因素提供分析;即是否:1)申请人或受益人向美国政府授权官员作出了虚假陈述;2)该虚假陈述是故意作出的;以及3)被虚假陈述的事实具有实质性。见 Matter of M-, 6 I&N at Dec. 149;Matter of L-L-, 9 I&N at Dec. 324;Matter of Kai Hing Hui, 15 I&N Dec. at 288。审理主任仅表示申请人未能克服不利信息,但未充分讨论原因,也未就申请人的或受益人的主张为何构成符合法律的欺诈和/或虚假陈述提供充分理由。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欺诈和虚假陈述问题发回重审,交由审理主任按照本决定进行进一步审议和分析。
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案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
¹ “欺诈”和“虚假陈述”这两个术语不可互换。与欺诈认定不同,实质性虚假陈述的认定不要求具有欺骗意图,也不要求该官员相信并依据该虚假陈述行事。见 Matter of Kai Hing Hui, 15 I&N Dec. 288 (BIA 1975)。欺诈认定要求确定该外国人就实质性事实作出了虚假陈述,且知晓其虚假性并具有欺骗移民官员的意图。此外,该虚假陈述必须已被该官员相信并依据其行事。见 Matter of G-G-, 7 I&N Dec. 161 (BIA 1956)。 ² 正如移民上诉委员会所概述的,实质性虚假陈述要求一人为获得其无权享有的移民利益而故意向政府官员作出实质性虚假陈述。Matter of Kai Hing Hui, 15 I&N Dec. 288, 289-90 (BIA 1975)。“故意”一词是指明知且有意,区别于意外、疏忽或诚实地相信事实并非如此。见 Matter of Tijam, 22 I&N Dec. 408, 425 (BIA 1998);Matter of Healy and Goodchild, 17 I&N Dec. 22, 28 (BIA 1979)。要被认定为具有实质性,该虚假陈述必须是“倾向于切断与外国人资格相关的调查线索,且该线索很可能本会导致作出将其排除的适当裁定”的陈述。Matter of Ng, 17 I&N Dec. 536, 537 (BIA 1980)。因此,为使移民官员在签证申请程序中认定存在故意且实质性的虚假陈述,其必须确定:1)申请人或受益人向美国政府授权官员作出了虚假陈述;2)该虚假陈述是故意作出的;以及3)被虚假陈述的事实具有实质性。见 Matter of M-, 6 I&N Dec. 149 (BIA 1954);Matter of L-L-, 9 I&N Dec. 324 (BIA 1961);Matter of Kai Hing Hui, 15 I&N Dec. at 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