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是一名电气工程师,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申请杰出能力人士分类。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其未通过一次性成就或十类证据中至少三类满足初步证据要求。此前AAO已驳回上诉,并驳回后续重新开案动议;本次为复议动议。
程序经过
初次由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随后上诉被AAO驳回;再提出重新开案动议亦被驳回;本次AAO审理的是复议动议,审查范围限于最近一次决定,即驳回重新开案动议的决定,而非重新全面审理原申请。
争议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在适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错误,且依据作出决定时的案卷证据该决定不正确;审查限于最近决定。申请人负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
提交的证据
复议动议中,申请人强调其个人与职业成就,如教育背景和语言能力,声称具有国际影响力,并描述其参与“UVC灭菌实施”的经历及对未来灭菌灯半导体电路的看法。原文未显示其提交新的证据文件,亦未说明先前决定在适用法律或政策上的具体错误。
AAO 认定
AAO认定申请人未解释或证明其在驳回重新开案动议时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而是重复强调过往成就并讨论未来工作潜力。AAO援引先例指出,复议动议不是再次提交上诉书面论证并泛泛指称错误的程序。因此复议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3)的要求。
裁决结果
AAO驳回复议动议,原申请维持拒绝状态。本次决定未重新裁定原申请的是非曲直。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复议动议的程序与标准问题,未重新认定杰出能力各项证据标准,也不对其他申请的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作出推断。AAO未讨论奖项、评审、原创贡献、会员资格、学术文章、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等实体标准。
阅读提示
核对本次复议动议是否针对最近一次驳回重新开案动议的决定、是否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是否依赖作出决定时已存在的案卷证据,以及是否仅重复先前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
逐项证据与认定
复议动议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证据:复议动议中申请人强调教育、语言能力、国际影响力及UVC灭菌实施经历和未来工作设想;未提交或指出先前决定在适用法律或政策上的具体错误。
认定理由:AAO认定申请人未解释或证明其在驳回重新开案动议时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而是重复强调过往成就并讨论未来工作潜力,不符合8 C.F.R. § 103.5(a)(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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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初步证据要求(奖项、评审、原创贡献)
证据:先前决定涉及8 C.F.R. § 204.5(h)(3)(i)奖项、§ 204.5(h)(3)(iv)评审及§ 204.5(h)(3)(v)原创贡献标准;本次复议动议未重新审查这些实体标准。
认定理由:本次AAO仅审查复议动议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未对杰出能力实体标准作出新的认定,故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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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据类别(会员资格、学术文章、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
证据:先前决定认定不会考虑申请人在主任阶段未主张或未提交的会员资格、学术文章、领导或关键角色及高薪证据;本次复议动议未重新审查。
认定理由:本次AAO未对这些实体标准作出新的认定,故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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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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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299987 日期:2023年12月1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电气工程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通过获得一次性成就或满足十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要求而符合初始证据要求。我们驳回了上诉以及随后的重新开案动议。该事项现因复议动议而由我们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未能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h)(3)(i)项下的奖项标准、8 C.F.R. § 204.5(h)(3)(iv)项下的评审标准以及8 C.F.R. § 204.5(h)(3)(v)项下的原创贡献标准。此外,我们认定不会考虑其针对8 C.F.R. § 204.5(h)(3)(ii)项下的会员资格标准、8 C.F.R. § 204.5(h)(3)(vi)项下的学术文章标准、8 C.F.R. § 204.5(h)(3)(viii)项下的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以及8 C.F.R. § 204.5(h)(3)(ix)项下的高薪标准提出的新资格主张和证据,因为申请人未在审理主任面前主张资格或提交相关文件。
在本复议动议中,申请人强调其个人和专业成就,例如其教育背景和语言流利程度,并声称其具有“国际[]影响力”。此外,申请人描述了其在“UVC灭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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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面的一些经历,并对“[新]一代未来灭菌灯半导体电路”发表了意见。
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的决定”和“诉讼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在此,申请人未解释或证明我们在驳回其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时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犯错。相反,申请人强调其过去的成就并讨论其未来工作的潜力。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以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泛泛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我们如何错误适用法律,也未指出与我们对证据的分析相矛盾的政策,该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3)项下复议动议的要求。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