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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门员总监兼教练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4年12月12日)

类别 EB-1A · 领域 体育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媒体报道(8 C.F.R. § 204.5(h)(3)(iii))、评审(8 C.F.R. § 204.5(h)(3)(iv))、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高薪(8 C.F.R. § 204.5(h)(3)(ix))、先前O-1身份批准是否约束I-140审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主任按照本决定的分析作出新决定,重新审查拒绝决定中所涉四项标准下的证据。本次未批准申请,也未认定申请人满足或未满足任何标准;最终实质审查未进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ofthe Director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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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also remand this matter for the Director to re-examine the evidence submitted under the four criteria considered in the denial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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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述为守门员总监(goalkeeper director),寻求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并计划在美国继续从事守门员总监及教练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goalkeeper directo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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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nds to continue his activities as a goalkeeper director and coach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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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I-140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初始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satisfied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of which he must meet at least th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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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决定提出上诉,主张其满足媒体报道、评审、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四项标准,并称主任未审查和考虑相关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eligibility for these four criteria and asserts that the Director's decision was errone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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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认为主任决定说理不足,无法进行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决定撤回主任决定并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a remand is warranted in this case because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insufficient for review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decision ofthe Director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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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媒体报道(8 C.F.R. § 204.5(h)(3)(ii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提供关于申请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与其寻求分类领域工作相关的已发表材料。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了文章及出版物发行量统计证据,主张主任错误地以文章无可读网址、部分文章未列作者为由整体拒绝给予证据权重,且未个别考虑列有作者的文章。

原审意见

主任认为提交的文章因无可读网址而被视为不可靠,部分文章未列作者而不予考虑,并认为发行量统计证据不具证明力。

关于申请人工作的文章及出版物发行量统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有相关报道。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为文章无可读网址而不可靠、部分无作者而不予考虑,并认为发行量统计不具证明力;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决定未反映其完整审查了这些证据,对整体拒绝缺乏充分说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决定未具体说明对哪些文章、哪些发行量证据作了何种个别审查;行政上诉办公室未认定证据本身是否合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rticles and evidence regarding circulation statistics for the publications in which the articles appeared, but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such evidence was not prob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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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id not provide sufficient explanation for the blanket rejection of the evidence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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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主任决定未显示其完整审查了该标准下的证据,对整体拒绝证据缺乏充分说明,因此要求发回重新评估,本次未对申请人是否实际满足该标准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provide sufficient explanation for the blanket rejection of the evidence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is criterion and is instructed to re-evaluate the evidence on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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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8 C.F.R. § 204.5(h)(3)(iv))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提供申请人以个人或作为评审小组成员身份评审他人工作成果的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未具体说明考虑了哪些证据,仅笼统认定其证据不足;其提交了某市证书、市政厅证明信及评审规则等材料。

原审意见

主任笼统认定仅履行工作职责显示胜任力,但不等于其成就已获领域认可,未具体指明所考虑的证据。

某市证书,载明申请人作为七名专业人士小组成员担任评审四年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曾担任评审。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在说明发回理由时列举了该证据,指出主任未具体说明对其的审查;本次未对其证明力作最终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决定未具体说明对该证书的审查和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a certificate from the City ofl Istating that the Petitioner served as a judge for four years on a panel of seven profession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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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厅证明信及评审遴选规则副本

证明目的
佐证申请人担任评审的角色及评审程序。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在说明发回理由时列举了该证据,指出主任未具体说明对其的审查;本次未对其证明力作最终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决定未具体说明对该证明信和规则的审查和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a letter from the Town Hall ofI Iattesting to this role as well as a copy of their rules regarding jury se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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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同意难以从主任决定中辨别其具体考虑了哪些证据,主任仅作模糊结论,因此要求发回重新审查该标准下的全部证据,本次未认定申请人是否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hould re-examine the Petitioner's claims and all evidence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ose claims when evaluating this criterion on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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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提供申请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允许该角色针对组织、机构或其分支、部门。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错误要求其证明对“整个组织”的领导或关键作用,且未充分讨论其提交的十一封信件和九份附件。

原审意见

主任认为申请人未提供详细信息说明其角色如何对“整个组织”具有领导或关键作用,并以一句话概括证据内容。

十一封信件和九份佐证附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仅用一句话概括证据内容,未具体讨论这些信件和佐证材料,因此要求发回重新评估;本次未对其证明力作最终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决定缺乏对这些信件和佐证材料的具体讨论。
核对原文依据
despite the Petitioner's submission of eleven letters and nine supporting exhibits, the Director simply stated with respect to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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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gree that the Director's decision lacks specific discussion of the letters and the supporting evidence meant to support his asser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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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主任将标准错误限定为“整个组织”,且决定缺乏对信件和佐证材料的具体讨论,因此要求发回重新评估该标准下的证据,本次未认定申请人是否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analysis is incorrect as USCIS policy states that the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may be "for an organization, establishment, or a division or department of an organization or establis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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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re-evaluate the evidence submitted under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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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8 C.F.R. § 204.5(h)(3)(ix))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提供申请人相对于领域内其他人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的证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不要求该人已经实际赚取该薪酬,可信的职位邀请显示预期工资可以证明其有能力获得高薪。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错误要求其提供实际已赚取工资的证据,并错误地贬低其职位邀请。

原审意见

主任认为职位邀请不是已赚取工资的证据,因为工资不一定会实际支付,因此不能纳入工资计算。

职位邀请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有能力获得高薪。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为职位邀请不是已赚取工资的证据而不予纳入计算;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该理解与政策不符,要求发回重新审查,本次未对职位邀请的可信度或工资水平作最终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决定未按政策考虑预期工资;行政上诉办公室未认定该职位邀请是否可信或是否显示高薪。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rred by requiring him to present evidence of actual wages earned and erroneously discounted his offer of 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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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we also remand this matter for the Director to re-examine the evidence submitted under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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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主张,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并不将“已获得”解释为必须已经实际赚取薪酬,可信的职位邀请可以证明其有能力获得高薪,因此要求发回重新审查该标准下的证据,本次未认定申请人是否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a credible job offer showing prospective wages may establish a petitioner's ability to command a high salary in thei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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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O-1身份批准是否约束I-140审理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O-1为非移民杰出能力类别;先前非移民申请批准不阻止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依据不同标准——法律、法规和判例——拒绝移民申请。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未考虑其曾获得O-1身份这一事实。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主任对此的具体意见。

先前O-1非移民申请批准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曾获杰出能力非移民身份认可。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该批准基于不同标准,不约束本次I-140审理,也未据此推翻或支持主任对四项标准的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先前批准与本次I-140证据之间的具体比较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USCIS has approved at least one 0-1 nonimmigrant visa petition filed on behalf of the Petitioner, we note that the prior approval does not preclude USCIS from denying an immigrant visa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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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承认至少有一份代表申请人提交的O-1非移民申请已获批准,但指出该先前批准不约束本次基于不同标准的I-140审理,并引用判例说明许多I-140申请在非移民申请获批后仍被拒绝;该问题仅作背景讨论,本次未据此认定申请人满足或未满足任何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ior approval does not preclude USCIS from denying an immigrant visa petition which is adjudicated based on a different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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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媒体报道标准时,应区分文章是否列有作者、是否载有可读网址,以及发行量统计证据是否被主任实际审查;行政上诉办公室仅指出主任说理不足,未认定这些材料合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tated that because the submitted articles did not contain a legible URL, the articles were deemed to be unreliabl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Petitioner acknowledges the lack of an author in certain articles but argues that the Director erred by not affording individual consideration to other article(s) that did identify an auth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评审标准时,应查看某市证书、市政厅证明信及评审规则是否具体说明申请人担任评审的角色和年限;行政上诉办公室仅要求发回重新审查,未评价其证明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evidence in support ofthis criterion included a certificate from the City ofl Istating that the Petitioner served as a judge for four years on a panel of seven professional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时,应查看十一封信件和九份附件是否说明申请人的角色对组织、机构或其分支、部门具有领导或关键作用;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错误限定为“整个组织”,但未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may be "for an organization, establishment, or a division or department of an organization or establishm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despite the Petitioner's submission of eleven letters and nine supporting exhibi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高薪标准时,应查看职位邀请是否可信并显示预期工资,以及是否与领域内其他人比较;行政上诉办公室仅纠正主任要求实际已赚取工资的做法,未认定该职位邀请达到高薪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oes not interpret the phrase "has commanded" to mean that the person must have already earned such salary or remuneration in order to meet the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先前O-1批准仅作程序背景,不能替代本次I-140基于不同标准的证据审查;行政上诉办公室未据此认定任何标准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Even if a service center director has approved a nonimmigrant petition on behalf of an individual, we are not bound to follow that finding in the adjudication of another immigration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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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576161 日期:2024年12月12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守门员主管,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初始证据标准,而申请人必须至少满足其中三项。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条件如下:

(i) 该[非公民]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

(ii) 该[非公民]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非公民]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成就在该领域内得到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比例。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守门员主管,打算在美国继续其作为守门员主管和教练的活动。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已获得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尽管申请人声称满足8 C.F.R. § 204.5(h)(3)中与已发表材料(iii)、评审(iv)、领导或关键角色(viii)以及高薪(ix)相关的证据标准的字面要求,但审理主任认定其一项均未满足。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符合这四项标准的资格,并声称审理主任的决定有误。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审查和考虑为支持申请而提交的证据,特别指出审理主任不当忽视了相关书面证据的若干部分,且未适当确认和分析所提交的全部证据。

尽管本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但本办公室认为本案发回重审是有正当理由的,因为审理主任的决定不足以供审查。

审理人员必须充分解释否决签证申请的理由,以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使本办公室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上诉审查)。参见8 C.F.R. § 103.3(a)(1)(i);另参见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被申请人有

原文第 3 页

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对该裁定提出质疑)。在此,基于上述理由,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充分解释否决的理由。

8 C.F.R. § 204.5(h)(3)(iii)的标准要求提供关于某个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且该材料与其寻求分类的领域内的工作相关。申请人提交了文章以及关于文章所发表出版物的发行量统计的证据,但审理主任认定此类证据不具有证明力。经审查,该决定未反映审理主任在得出此结论时已充分审查了证据。例如,审理主任称,由于所提交的文章未包含清晰可辨的URL,文章被视为不可靠,且在此标准下未给予任何证据权重。审理主任还认定,部分文章未列明作者,因此不值得考虑。

在上诉中,申请人承认某些文章缺少作者,但主张审理主任未对其他确实标明作者的文章给予单独考虑,属错误。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干瘪”的分析错误地得出结论,认为文章未得到出版物发行量统计证据的支持,而事实上此类证据已提交并被审理主任忽视。审理主任未为全盘拒绝为支持该标准而提交的证据提供充分解释,并被指示在发回重审时重新评估该证据。

关于8 C.F.R. § 204.5(h)(3)(iv)的评审标准,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具体针对其提交的证据,而是笼统地得出结论认为证据不足。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根据审理主任的决定难以辨别在得出该裁定时考虑了哪些具体证据。由于该决定仅含糊地得出结论称“仅仅履行其工作相关职责表明胜任能力,但并非其‘成就已在专业领域内得到认可’的证据”,而未具体指明所考虑的证据,审理主任在发回重审评估该标准时应重新审查申请人的主张及为支持这些主张而提交的全部证据。申请人为支持该标准而提交的证据包括一份来自[已隐去]市的证书,说明申请人曾在由七名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团中担任评审四年,一封来自[已隐去]市政厅证明其该角色的信函以及其关于评审团遴选规则的副本,以及其他支持性证据。

在评估申请人关于其曾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主张(8 C.F.R. § 204.5(h)(3)(viii))时,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适用法律并忽视所提交的证据。审理主任称,申请人未提供关于其角色如何对“整个组织”具有领导或关键作用的详细信息。审理主任的分析不正确,因为USCIS政策规定,领导或关键角色可以是“对组织、机构,或组织或机构的一个部门或分部”而言。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此外,尽管申请人提交了十一封信函和九份支持性附件,审理主任就该标准仅称“证据仅表明他参与制定和执行训练方法;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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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门方法和球探网络的水平;并因其精细处理而脱颖而出。”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这一句话表明为支持该标准而提交的文件未被充分考虑或给予适当考虑。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决定缺乏对信函及旨在支持其主张的支持性证据的具体讨论。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重新评估该标准下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认定其不满足8 C.F.R. § 204.5(h)(3)(ix)项标准——该标准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该个人相对于领域内其他人已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的服务——与USCIS政策相矛盾。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错误地要求其提供实际所得工资的证据,并错误地贬低了其工作录用通知。

经审查,我们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称,“工作录用通知不是所得工资的证据,因为它并不总是被支付。因此该证据不能计入工资计算。”与审理主任的认定相反,USCIS并不将“已获得(has commanded)”一语解释为必须已经赚得该等工资或报酬才能满足该标准。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前引,F.2(B)(l)。相反,显示预期工资的可信工作录用通知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获得高薪的能力。Id. 因此,我们也将此事项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重新审查根据该标准提交的证据。

B. 0-1非移民身份

最后,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考虑申请人曾获得0-1身份这一事实,该类别专为具有杰出能力的非移民保留。尽管USCIS已批准至少一份为申请人提交的0-1非移民签证申请,我们指出,此前的批准并不妨碍USCIS拒绝一份依据不同标准——法规、规章和判例法——裁定的移民签证申请。许多I-140移民申请在USCIS批准此前的非移民申请后被拒绝。参见,例如,Q Data Consulting, Inc. v. INS, 293 F. Supp. 2d 25 (D.D.C. 2003); IKEA US v. US Dept. of Justice, 48 F. Supp. 2d 22 (D.D.C. 1999); Fedin Bros. Co., Ltd. v. Sava, 724 F. Supp. 1103, 1108 (E.D.N.Y. 1989), aff'd, 905 F. 2d 41(2d. Cir. 1990)。此外,我们对USCIS服务中心——即裁定非移民签证申请的办公室——的权限,类似于上诉法院与地区法院之间的关系。即使服务中心主任已批准为某个人提交的非移民申请,我们在裁定另一份移民申请时也不受该认定的约束。参见La. Philharmonic Orchestra v. INS, No. 98-2855, 2000 WL 282785, at *2 (E.D. La. 2000)。

III. 结论

尽管该决定对涉及的四个标准各作了简要分析,但审理主任对每个标准的讨论很少或没有提及所考虑的具体证据。因此,我们认为申请人未被充分告知审理主任认定支持四项标准提交的材料均不满足8 C.F.R. § 204.5(h)(3)监管要求的理由。我们也将此事项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重新审查在拒绝决定中所考虑的四项标准下提交的证据。

原文第 5 页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2-1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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