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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5563226 日期:2024年12月12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自称艺术家、设计师和发明人。她寻求以具有“杰出能力”的非公民身份,按基于就业的第一优先(EB-1)移民签证类别进行分类。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类别下成功的美国永久居留申请人必须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广泛记录其在其领域内成就所获得的认可。本法第203(b)(1)(A)(i)条。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十项初步证据要求中的一项——比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所需的数量少两项。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她满足了另外五项证据标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她提交的文件满足了另外两项证据标准:作为其领域内他人作品的评判人参与评审;以及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会上展示其作品。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并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要符合具有杰出能力的非公民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
- 寻求在美国继续其专业领域内的工作;并且
- 通过其工作,将实质性惠及该国。
本法第203(b)(1)(A)(i)-(iii)条。“杰出能力”一词是指与“该领域内升至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之一”相称的专业造诣。8 C.F.R. § 204.5(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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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的证据必须初步证明非公民获得了“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满足了十项较低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8 C.F.R. § 204.5(h)(3)(i-x)。1 如果申请人满足任一证据标准及其他法定要求,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随后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确定整体记录是否确立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及公认成就,使其处于其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之中。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19-20 (9th Cir. 2010);2 另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www.uscis.gov/policy-manual。
二、分析
A. 事实与程序历史
记录显示,申请人为尼日利亚出生并具有尼日利亚公民身份,在其本国一所大学获得社会学理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她创立了自己的时尚品牌,成立了一家公司制作手袋和配饰。她的[已隐去]和[已隐去]旨在提高对女性问题的认识,已引起关注。尽管缺乏正规艺术教育或训练,她已从手袋扩展至设计雕塑及其他艺术作品。
申请人表示,在美国,她计划继续其领域内的工作。她表示:“我打算继续我的创造性事业,并努力实现重大合作:在美国及全球范围内许可和分销我的作品。”
记录未表明——申请人也未主张——获得了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因此,她必须至少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十项证据要求中的三项。
记录支持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其本人及其领域内工作的已发表材料。见 8 C.F.R. § 204.5(h)(3)(iii)。她主张她还提供了以下证据:
- 其获得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其领域内卓越成就奖项;
- 其加入该领域要求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的专业协会;
- 其作为该领域内他人作品的评判人参与评审;
- 其在该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以及
- 其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会上的展示。
1 如果某项证据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其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资格。8 C.F.R. § 204.5(h)(4)。 2 记录显示申请人居住于第九联邦司法巡回区。因此,我们在此事项中必须遵循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适用先例判决。见 Jama v. Immigr. & Customs Enf't, 543 U.S. 335, 350 n.10 (2005)(“除极少数例外,[联邦机构]遵循个案产生地所在巡回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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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8 C.F.R. § 204.5(h)(3)(i), (ii), (iv), (v), (vii)。申请人的证据必须“客观满足适用于该类证据的法规描述的参数”。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B. 他人作品的评判人
为满足此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或作为评审组成员,作为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内他人作品的评判人参与评审,该领域为所寻求分类的领域”。8 C.F.R. § 204.5(h)(3)(iv)。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不仅收到了评判同一或相关领域内他人作品的邀请,而且实际参与了评审。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l)。
申请人称,多家艺术画廊和艺术家委托她评审艺术并指导艺术家。她提供了画廊所有者和其他组织的信件,说明她作为评审人和导师为他们所做的工作。她还指出报纸文章的副本,她声称这些文章证实了她作为艺术评审人和评判人的工作。
正如审理主任所认定,报纸文章不符合此证据要求。这些文章由同一篇关于申请人的文章在三家不同报纸上发表组成。在相关部分,该文章称:
一位享有盛誉的设计师和创新者,[申请人]在尼日利亚的艺术和创意界拥有压倒性的影响力,因为她已努力升至顶峰,成为那些仍在学习入门知识的人以及寻求通过行业深刻知识开拓新领域的人的首选人物。
该文章的直白语言表明,申请人在其领域影响并帮助了他人。但该文章并未确立她“评判”了他们的作品。因此,报纸文章不符合该证据要求。见 Negro-Plumpe v. Okin, No. 2:07-CV-820-ECR-RJJ, 2008 WL 10697512, *3 (D. Nev. Sept. 9, 2008)(认定雇主信件将申请人描述为“审查委员会顾问”并未证明申请人所主张的该角色中的评审活动)。
审理主任对艺术画廊所有者的信件不予采信,认定其缺乏支持申请人所主张评审活动的证据。但我们通常不要求此类非当事人信件的佐证证据。比较 In re Soffici, 22 I&N Dec. 158, 164-65 (Assoc. Comm'r 1998)(要求书面证据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其中一位艺术画廊所有者的信件称,申请人:
帮助开发和评判由我及其他合作艺术家创作的雕塑作品,以及由私人个人和政府机构委托我们创作的其他艺术作品:我运用了她的知识、技能和专长来确定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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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更希望有一封更详细的信件。但我们认定该文件足以满足此证据要求。
申请人提交了其作为其领域内他人作品评判人参与评审的证据。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相反认定。
C. 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会上的展示
此标准要求“[非公民]作品在该领域艺术展览或展示会上展示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USCIS 首先确定所展示的材料是否构成申请人的作品成果。另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l)。其次,该局确定展示申请人作品的场所是否为艺术展览或展示会。同上。在此语境中,“展览”一词意为“公开展示(如艺术作品……)”。Exhibition, Merriam-Webster.com, www.merriam-webster.com。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会上展示。然而,审理主任忽视了展示申请人作品的艺术画廊网站打印件。USCIS 政策规定,艺术展览和展示会场所可以是“虚拟的或其他形式的”。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l)。申请人提交的打印件来自“艺术”网站。因此,它们构成其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会上展示的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其作品在该领域艺术展览或展示会上展示的证据。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相反认定。
D. 其余问题
申请人已满足所请求移民签证类别十项初步证据要求中的至少三项。因此,我们无需触及、并在此保留对她就其声称已满足的其他证据标准所提出的上诉论点的审议。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就其最终决定所不必需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
USCIS 现在必须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最终实质审查。审理主任未作出此类认定。我们不在初审阶段决定该问题,而是将本事项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必须确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在其领域内的成就享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和认可,与已升至该领域最顶尖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一相称。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审理主任应考虑记录中任何可能相关的证据,即使该证据不符合某一监管标准或并非作为可比证据提出。同上。申请的批准或否决应取决于证据的类型和质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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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结论
申请人已满足所要求的三项证据标准。USCIS 现在必须对该申请作出最终实质审查。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最终实质审查并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