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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4475714 日期:2024年12月12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信息技术架构师和企业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EB-2分类资格。现本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本法第203(b)(2)(A)条。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须初步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标准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资格。2 若申请人满足上述标准,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其被认可具有所需专业程度并将
1 若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2 USCIS此前已确认该两部分审理方法适用于特殊能力个人。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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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有利于美国的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祉。本法第203(b)(2)(A)条。
若申请人确立基础EB-2分类资格,则须进一步证明其值得以自由裁量方式豁免职位邀请要求,且符合“国家利益”。本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3批准国家利益豁免,若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性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二、分析
首先需处理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确立了基础EB-2分类资格。
申请人在其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中声明,其打算在美国担任软件工程师和架构师。根据随申请提交的职业计划,其具体打算从事一个名为I I的项目,但就其具体角色提供的细节有限。在上诉中,其提交了一份I 的商业计划,指出其公司将提供忠诚度和奖励计划、营销和广告以及一个生成虚拟货币的平台。
提交申请时,申请人主张其符合8 C.F.R. § 204.5(k)(3)(ii)(B)-(F)的初步证据标准,并以其他方式符合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分类资格。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EB-2分类资格,因其未满足六项标准中的三项。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特殊能力个人六项标准中的五项。经审查证据,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要求。
由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证明信,表明该外籍人士在为其寻求的职业中具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审理主任在审查所提交证据时未充分考虑申请人作为其自己企业所有者的身份。公司所有权证据
3 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一致认为,USCIS批准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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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足该标准的明文规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所拥有的组织在指定期间内正在积极经营,也未充分描述其在组织中的角色和工作职责。此外,申请人称其职业生涯中曾为其他多个组织工作,但拒绝提供来自这些组织的就业证据。因此,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以确立其符合该标准的资格。
执业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8 C.F.R. § 204.5(k)(3)(ii)(C)。
申请人主张其从“Prisma Sat”收到一份文件,该文件是一份官方商业文件,列明其为专业课程的参与者。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文件等同于与其职业相关的专业执照或认证。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证明该外籍人士曾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证据。8 C.F.R. § 204.5(k)(3)(ii)(D)。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与Tecnologia之间的合同所显示的收益证明其特殊能力。如审理主任所述,虽然申请人已证明其公司就已完成的工作获得报酬,但未证明该金额高于其领域通常预期水平。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通过将其与其领域内类似服务的其他合同进行比较,以支持其关于这些付款体现其特殊能力的主张。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www.uscis.gov/policy-manual。因此,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申请人主张其曾于2006年至2009年为Gristec Association的会员,且该过往会员资格应满足本标准,即使其已不再是该组织的活跃会员。法规明文使用现在时,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提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见8 C.F.R. § 103.2(b)(1)。申请人未主张其为专业协会的现任会员。因此,其未满足该标准。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8 C.F.R. § 204.5(k)(3)(ii)(F)。
为满足该要求,申请人最初提供了一封来自R-H-的信函,其中指出申请人“对物联网有深刻理解”。R-H-进一步指出,其与申请人将在贸易展上向客户展示应用,且申请人是一名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申请人主张,R-H-所描述的培训活动是其对扩大雇主特定产品相关知识基础作出重大贡献的证据。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Gristec Association描述其于2006年至2009年间为活跃会员的信函是其对该领域作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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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的额外证据。申请人未描述2006年至2009年间作为Gristec Association会员如何更广泛地为IT架构领域作出贡献,且Gristec的信函未包含关于申请人具体贡献的充分信息。信函中除关于申请人参与技术工作组的概括性陈述外,没有其他细节。这些信函对申请人为其雇主或与协会合作的工作提供的细节有限。然而,它们未描述超出那些雇主和客户范围、对更广泛行业或软件开发与架构领域的重大贡献,而这是该标准明文所要求的。因此,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并认定该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根据上述分析,申请人未能证明其通过满足8 C.F.R. § 204.5(k)(3)(ii)项下六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而达到初步证据要求。因此,我们无需就其是否展现出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专业水平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对记录进行整体审查,结论是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类别所需的专业能力。
申请人未能确立其作为特殊能力人士符合EB-2类别的资格,因此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条件。尽管其在上诉中主张其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下的全部三项要件,我们将保留这些问题。4 该申请将继续被拒绝。
裁定:上诉被驳回。
4 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