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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5186051 日期:2024年12月1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对所需工作要求的豁免、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简易驳回了上诉。现本事项作为重新开案与复议的合并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5(a)(2)-(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依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系属错误。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有关当事人未就上诉具体指明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申请人于2024年4月及时提交了上诉,我们于2024年6月简易驳回,因为申请人未在其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具体指明审理主任决定中的任何法律或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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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未如其表格I-290B所示,在提交上诉后30日内向本办公室提交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简易驳回其上诉有误,因为她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该意见于2024年4月送达。她提交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副本及一份收据,显示于2024年4月29日送达至亚利桑那州坦佩。然而,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交的表格I-290B上表明,她将按规定在提交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向AAO提交其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见8 C.F.R. § 103.3(a)(2)(i)(规定上诉方必须提交完整上诉,包括表格I-290B说明中所指明的任何支持性书面论证意见和文件)。此外,申请人提交上诉时生效的表格I-290B说明明确规定,在提交表格I-290B之后提交的任何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必须直接寄送”至本办公室。1 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她将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寄送至本办公室,而仅证明一个包裹被寄送至亚利桑那州坦佩的一个地址。
申请人还在动议中主张,她及时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因为提交期限的最后一日适逢周末,根据USCIS政策,我们将提交日期延至下一个非星期六、星期日或联邦假日的营业日。然而,其上诉被简易驳回是因为她未向AAO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且在其他方面未就上诉具体指明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而非因为其书面论证意见逾期。截至简易驳回之日,本办公室尚未收到申请人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且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提交上诉后30日内送达至本办公室。
因此,申请人未提出足以推翻简易驳回依据的新事实,也未满足8 C.F.R. § 103.5(a)(2)规定的重新开案要求。申请人亦未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错误,或简易驳回依据当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系属错误。据此,她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见8 C.F.R. § 103.5(a)(3)。
因此,本办公室没有重新开案或复议其决定的依据,该合并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表格I-290B于2024年5月更新,但该表格同样规定,“在提交表格I-290B之后提交的任何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必须直接寄送至A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