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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5231072 日期:2024年12月1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飞机机械维护专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附属于该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对基础EB-2移民分类或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以及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再次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1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对请求的福利具有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这些程序中最新决定(驳回上诉)。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对请求的福利具有资格的动议。
1 尽管申请人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仅勾选了重新开案动议的方框,但他在随表格I-290B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中仍主张他同时提交了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因此,我们将把本动议作为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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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最近一次驳回申请人首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的修订事业陈述构成试图实质性改变其拟议事业。因此,我们告知申请人,我们不会在动议中考虑实质性改变后的拟议事业,因为申请人必须在提交时确立资格。2 并且,依据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6 (Assoc. Comm. 1998),我们还告知申请人,他不得对申请作出实质性改变“以图使有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的要求”。因此,我们认定在动议中提交的新证据未确立其对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此外,我们认定,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先前驳回其上诉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合并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新的书面论证意见,连同其在审理主任面前和上诉时提交的个人陈述副本,以及其先前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中提交的事业陈述副本。申请人主张,我们先前的决定错误地将其提交材料“解释为两个不同的事业,而非一个具有互补要素的单一、连贯的提案”。据申请人称,其原始提交材料和动议中提交的陈述3“都聚焦于同一目标:通过先进、可持续的做法和创新方法提升美国航空维护行业”。他表示,虽然其初始申请提供了更广泛战略计划的概要(其事业的“什么”),但其在动议中提交的陈述提供了“对其方法和技术的更详细解释”,并未实质性改变事业。我们不同意。
记录显示,在审理主任面前,申请人表示他打算作为飞机维护专家工作以改善航空业,并提供“国内或国际旅行的安全和实用解决方案”。具体而言,申请人声称他将对飞机进行故障排除、诊断和更换,这将为众多行业提供“关键任务服务”,特别是运输、旅游和医疗保健领域的行业。然后,在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再次主张,作为飞机维护专家,他将“协助飞机的故障排除、诊断和更换”,并将“负责确保飞机处于适当的工作状态,这对航空旅行的安全至关重要”。他还强调,自初始申请以来,他持续保持“将其服务提供给[美国]某公司以使其受益的意图”,并大量依赖记录中的专家意见信,该信讨论了其作为飞机维护专家的个性化服务的好处。在驳回其上诉的决定中,我们解释说,虽然我们承认这一事业的实质价值,但我们同意申请人未证明其事业将产生超出提供给其潜在雇主的好处的更广泛影响,或以其他方式产生实质性经济效应。
2 8 C.F.R. §§ 103.2(b)(12);另见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确认“[申]请人必须在提交时确立资格”,且“申请不能在申请人根据新的事实条件变得合格后的未来日期获得批准”) 3 申请人反复提及他“在上诉时提交”的修订事业陈述;然而,他并未随上诉提交该事业陈述。在上诉时,申请人依赖的是在审理主任面前提交的同一份个人陈述。新的事业陈述是首次随其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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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随后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新的事业陈述,其中他表示打算“彻底变革航空维护行业”,通过“实施先进的可持续做法……并辅以采用环境管理国际最佳实践的技术人员综合培训计划”,目标是“大幅减少航空维护运营的生态足迹”。如前所述,我们认定新的事业陈述构成对其初始拟议事业——“在美国作为飞机维护专家工作,以有效改善美国航空业,[并]协助飞机的故障排除、诊断和更换”——的不可允许的实质性改变。
现在,在动议中,申请人声称其原始提交材料提供了其“服务提供以及在美国建立专业航空维护业务背后的战略愿景”的概要,但该陈述并无记录支持。申请人一直重申其直接为美国公司工作的意图,并未讨论其依赖实施可持续做法来彻底变革该领域的意图。而且,虽然申请人声称其随先前动议提交的事业陈述是互补的,并为其初始事业提供了“如何”,这同样没有记录支持。例如,在讨论两个事业的明显重叠时,申请人似乎放弃了其先前动议中提交的事业的主要目标之一。具体而言,他没有讨论其关于其事业将减少航空维护运营的生态足迹的主张,包括减少危险材料的使用、促进飞机部件的回收和再利用,以及率先在该领域引入绿色技术。虽然这在其动议中提交的事业陈述中有所讨论,但申请人未涉及这些目标,也未以其他方式解释这一重点变化如何未实质性改变其事业。
此外,如前所述,动议应确立申请人对所寻求福利的资格。在此,即使我们认定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的事业并非实质性改变,他仍未确立其国家重要性。具体而言,他未能推翻我们的初步认定,即记录未确立其事业将产生超出提供给其潜在雇主的直接好处的更广泛影响。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与我们的决定相关、足以支持重新开案的新事实,也未能证明我们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错误。申请人不能通过泛泛地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该动议必须说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通过泛泛指控先前决定存在错误而寻求重新审议的程序)。因此,我们没有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决定的依据,合并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