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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332499 日期:2022年12月13日
对加州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设计和贸易企业,寻求继续受益人以L-1A非移民身份(适用于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来美国工作的公司内部调职人员)临时就业,担任其“首席执行官”。1 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就业。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为确立L-1A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或以需要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的职位雇用受益人。8 C.F.R. § 214.2(l)(1)。未来的美国雇主也必须是寻求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的符合条件的组织。8 C.F.R. § 214.2(l)(3)(i)。此外,寻求延长涉及新办公室的L-1A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提交:受益人在上一年度及延长申请下的职责说明;描述新运营机构人员配备及所设职位数量和类型的证据;其财务状况的证据;其在上一年度一直在经营业务的证据;以及其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保持符合条件关系的证据。8 C.F.R. § 214.2(l)(14)(ii)。
在否决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职位描述存在缺陷,未包括受益人将用于其指定工作职责的时间量,其中部分职责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期限为2021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的一年。“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机构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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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主任认定这些职责属于运营性质而非经理或高管性质。审理主任还讨论了申请人当前的人员配备情况,并质疑该组织是否有能力使受益人免于主要从事不符合条件的工作职责。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新提交了其组织结构图,并提供了一份工作职责分解,列明了分配给各项职责的时间百分比。尽管我们认可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交了新版受益人职位描述,但申请人在补证通知(RFE)首次要求提供该证据时未予提供。在此情形下,即申请人已被通知证据存在缺陷并获得回应该缺陷的机会时,我们将不接受在上诉时首次提供的证据。参见Matter of Soriano,19 I&N Dec. 764(BIA 1988);另参见Matter of Obaigbena,19 I&N Dec. 533(BIA 1988)。如果申请人希望所提交的证据得到考虑,本应针对审理主任的补证要求提交该证据。同上。在此情况下,我们无需也不考虑新版工作职责分解的充分性。我们进一步指出,申请人未解释审理主任在否决分析中如何出错,而是解释其为何未经历最初预期的扩张程度。
提起上诉的理由是为受影响一方提供途径,以补救其认为先前程序中决定内存在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参见8 C.F.R. § 103.3(a)(1)(v)。在此,申请人未指明其认为否决决定中哪些具体方面不正确;相反,申请人侧重于雇员工作职责,并解释其组织为何在运营第一年未充分发展。总之,上诉时提交的论点和证据,无论是单独来看还是与底层记录整体审视,均不足以满足申请人证明其将在获批申请下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的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就业。经考虑记录,我们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参见,例如,Matter of Burbano,20 I&N Dec. 872, 874(BIA 1994)(指出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的“独立审查权”并不排除“在[Board]同意下级决定的说理和结果时”“全部或部分”采纳或维持该决定);另参见Chen v. INS,87 F.3d 5, 7-8(1st Cir. 1996)(指出“作为一般命题,如果复审裁判机构认定下级决定已充分面对并正确解决了事实及由此得出的评价性判断,则该裁判机构可以自由地直接采纳那些认定”,前提是该裁判机构的命令反映出对案件的个别关注)。
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申请人在此未满足该责任,该申请将继续被否决。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