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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607634 日期:2022年12月13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专业人员的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计算机咨询企业,拟聘用受益人担任程序员分析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职业移民类别的专业人员。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该就业类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持续具备支付受益人拟议工资的能力。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并主张记录表明其具备支付拟议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支持上诉。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拟议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在确定支付能力时,USCIS审查申请人是否自申请优先日起每年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拟议工资。如果申请人未每年支付全额拟议工资,USCIS接下来审查其是否产生了足够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以支付拟议工资与已支付工资之间的任何差额。如果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USCIS可考虑影响申请人支付拟议工资能力的其他因素。参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
本案拟议工资为每年101,816美元,优先日为2014年9月10日。记录表明,申请人于2015年至2020年向受益人支付了部分工资。记录还包括申请人2014年至2021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反映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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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净流动资产高于拟议工资。经审查证据,包括上诉时提交的证据,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持续具备支付拟议工资的能力。
裁定: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