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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钢琴演奏者 · O-1 杰出能力工作签证:上诉驳回(2023年12月13日)

类别 O-1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角或明星参与者(8 C.F.R. § 214.2(o)(3)(iv)(B)(1))、在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中通过评论或其他已发表材料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8 C.F.R. § 214.2(o)(3)(iv)(B)(2))、8 C.F.R. § 214.2(o)(3)(iv)(B)(3)和(5)标准、整体实质审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高成就及领域内知名)、未主张或放弃的标准(重大奖项及8 C.F.R. § 214.2(o)(3)(iv)(B)(4)、(6))
不成立 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角或明星参与者(8 C.F.R. § 214.2(o)(3)(iv)(B)(1))、在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中通过评论或其他已发表材料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8 C.F.R. § 214.2(o)(3)(iv)(B)(2))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受益人未满足8 C.F.R. § 214.2(o)(3)(iv)(B)(1)和(2)的初始证据标准,且无法满足至少三类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因此未就(B)(3)、(5)标准及整体实质审查作出认定,相关问题保留。驳回上诉不构成对受益人O-1资格的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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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equently,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e Beneficiary's eligibility for the 0-1 visa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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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音乐与娱乐经纪机构,为受益人申请O-1非移民类别,主张受益人是在艺术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职业钢琴家。公开事实包括:受益人将在佛罗里达州教堂礼拜、排练、音乐会及独奏独唱演出中担任钢琴演奏,并在佛罗里达州担任伴奏。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music and entertainment agent, seeks to classify the Beneficiary as a professional pianist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the 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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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contracts and an itinerary of tour dates which indicate that the Benefici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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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满足艺术领域杰出能力的初始证据标准:未主张重大国家或国际奖项的提名或获得,也未满足六类文件中的至少三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e Beneficiary's satisfaction of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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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主任曾发出补件通知(NOID);申请人在回应中请求将所提交文件作为可比证据考虑,但未说明哪些列明标准不适用于钢琴家职业,主任因此未按可比证据考虑该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noted that within its response to the Notice oflntent to Deny (NOID), the Petitioner requested that the documentation provided be considered as comparabl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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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就加州服务中心决定向AAO提出上诉;上诉中主张受益人满足此前主张的四项标准,并称主任遗漏考虑咨询意见信等文件,同时提出补充论证。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at the Beneficiary satisfies the four previously claimed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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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 also asserts that the Director omitted to consider documentation offered in support ofthe Beneficiary's extraordinary ability, such as a consultation letter, and provides additional arg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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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审查

    AAO对本案进行重新审查,采纳并确认主任决定,并附加评论;最终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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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refore, we adopt and affirm the Director's decision with the added comments be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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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角或明星参与者(8 C.F.R. § 214.2(o)(3)(iv)(B)(1))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物、合同或背书等证据,证明受益人已并将在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担任主角或明星参与者。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指出具体错误,仅概括性不同意主任结论,并主张已提供推荐信。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该标准不满足;AAO采纳并确认。

推荐信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受益人满足该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标准列举的证据形式不包括未发表的证明或推荐信,推荐信不能按该标准接受。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推荐信如何符合该标准所列证据形式;申请人也未提出具体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exhaustive list does not include unpublished testimonial or recommendation le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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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该标准要求的是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物、合同或背书等特定形式的证据,而推荐信不在该穷尽列举之内。申请人未提出能推翻主任认定的新论证,也未说明推荐信如何符合该标准的证据要求,因此维持不满足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exhaustive list does not include unpublished testimonial or recommendation le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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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rovide any new arguments which overcome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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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中通过评论或其他已发表材料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8 C.F.R. § 214.2(o)(3)(iv)(B)(2))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由或关于该个人在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中的评论或其他已发表材料,证明其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如主张可比证据,须说明该标准为何不适用于受益人职业以及所提交证据如何与客观证据相当。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将证明信和咨询实体出具的“无异议”信函作为该标准的可比证据,理由是大多数报纸或杂志已不再做评论。

原审意见

主任未将相关文件作为可比证据考虑,因为申请人在补件回应中未说明哪些列明标准不适用于钢琴家职业;AAO采纳并确认。

证明信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作为评论的可比证据,证明受益人获得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这些信函中的陈述等同于获得该标准所要求的成就认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信函反映与主要媒体评论或已发表材料同等级的成就和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statements in the letters are equivalent to receiving such recognition for achiev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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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实体出具的“无异议”信函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作为可比证据,并称主任遗漏考虑。
AAO 如何评价
AAO确认该信函满足提交适当咨询实体书面咨询意见的要求,但咨询意见仅为建议性、对USCIS无约束力;信函结论称受益人“似乎满足”杰出标准,但未说明依据,也未解释其作为职业钢琴家的成就在领域内如何获得认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信函未解释结论依据及成就认可方式,不能替代该标准要求的评论或已发表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unclear on whatl Ibased this conclusion, and she does not offer an explanation as to how the Beneficiary's achievements as a professional pianist are recognized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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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首先指出可比证据主张未在主任面前提出,因此上诉中不予考虑。即使实质审查,申请人也未主张该标准不适用于钢琴家职业,且未证明钢琴家无法通过主要媒体的评论或已发表材料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受益人未获得此类认可不等于该标准不适用。证明信中的陈述也不等同于获得此类成就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not consider this basis as it was not presented before the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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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act that the Beneficiary did not receive such recognition for achievements is not evidence that the criterion does not apply to her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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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14.2(o)(3)(iv)(B)(3)和(5)标准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初始证据要求至少满足三类标准;因未达到三类,AAO未审查这两项标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满足这两项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曾认定不满足;AAO未就这两项作出实质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明确表示无需处理这两项理由,因为申请人无法满足至少三类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因此这两项标准未被实质审查,保留未决。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claims the Beneficiary's eligibility under 8 C.F.R. § 214.2(o)(3)(iv)(B)(3) and (5), we need not address these grounds because it cannot fulfill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 of at least thre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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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实质审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高成就及领域内知名)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即使满足初始证据标准,仍须根据案卷整体及证据质量认定受益人是否具有艺术领域杰出能力,即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高成就及在领域内知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综合全部证据受益人满足O-1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未作整体实质审查;AAO因初始证据不足也未作整体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因申请人无法满足至少三类初始证据标准,无需就受益人是否具有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高成就及领域内知名作出整体认定,因此保留该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We also need not provide a totality determination to establish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has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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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主张或放弃的标准(重大奖项及8 C.F.R. § 214.2(o)(3)(iv)(B)(4)、(6))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可选择主张重大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六类文件中的至少三类;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在主任或上诉阶段主张重大奖项标准及(B)(4)、(6)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未审查这些未主张标准;AAO认定放弃。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在主任或上诉阶段主张这些标准,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或论证,因此视为放弃,不构成本次实质争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claim the Beneficiary's nomination for, or receipt ot: significant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wards or priz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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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推荐信在该标准下的定位时,应注意AAO依据的是该标准列举的证据形式不包括未发表的证明或推荐信,而非一般性否定推荐信的证明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exhaustive list does not include unpublished testimonial or recommendation lette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可比证据主张时,应区分主任阶段是否提出与上诉阶段新增论证;AAO明确未在主任面前提出的可比证据依据不予考虑。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not consider this basis as it was not presented before the Direct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咨询意见信时,应注意其仅满足咨询程序要求,且咨询意见为建议性、无约束力;AAO指出信函未解释结论依据及成就认可方式。
    核对原文依据
    Consultations are advisory in nature, however, and are not binding on USC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审查边界时,应区分已实质审查的(B)(1)、(2)标准与因未达三类而保留的(B)(3)、(5)标准及整体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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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9181081 日期:2023年12月13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杰出能力 - O)

申请人是一家音乐和娱乐经纪机构,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艺术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专业钢琴家。为此,申请人寻求 O-1 非移民分类,该分类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O)(i) 条,8 U.S.C. § 1101(a)(15)(O)(i)。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适用于艺术领域杰出能力个人的初步证据标准:获得或提名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或至少六种可能文件形式中的三种。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就本处相关而言,本法第 101(a)(15)(O)(i) 条规定,对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在该领域获得认可、并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的个人,可给予 O-1 分类。国土安全部(DHS)法规将“艺术领域的杰出能力”定义为“卓越”,并将“卓越”定义为“在艺术领域取得的高水平成就,其技能和认可程度显著高于通常水平,达到被描述为杰出者在艺术领域享有盛誉、领先或知名的程度”。见 8 C.F.R. § 214.2(o)(3)(ii)。

原文第 2 页

其次,DHS 法规规定了用于证明受益人持续赞誉和成就获得认可的替代性初步证据标准。申请人可以提交获得或提名“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品”(例如“奥斯卡奖、艾美奖、格莱美奖或导演工会奖”)的证据,或至少六类所列文件中的三类。见 8 C.F.R. § 214.2(o)(3)(iv)(A)-(B)。

提交满足初步证据标准的文件本身并不确立 O-1 分类的资格。见 59 Fed. Reg. 41818, 41820 (1994年8月15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是分类的标准,而仅是确定该标准是否已满足的机制。”)。因此,当申请人提供满足初步证据标准的合格证据时,我们将判断全部记录及证据质量是否显示艺术领域的杰出能力。见本法第 101(a)(15)(O)(i) 条及 8 C.F.R. § 214.2(o)(3)(ii)、(iv)。1

二、分析

申请人表示受益人是一名专业钢琴家。申请人提交了合同和巡演日期行程表,显示受益人在佛罗里达州的教堂礼拜、排练、音乐会和独奏独唱演出中作为钢琴家演出,并在佛罗里达州作为伴奏者演出。

A. 证据标准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交了与 8 C.F.R. § 214.2(o)(3)(iv)(B)(1)、(2)、(3) 和 (5) 标准相关的证据,但结论认为其未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认为受益人满足此前主张的四项标准。2 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遗漏了考虑为支持受益人杰出能力而提供的文件,例如咨询意见函,并提出了额外论点。

经审查,我们认为审理主任的决定体现了对申请人主张及支持证据的仔细和全面审查与分析。因此,我们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并附加以下评论。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实践“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美国上诉法院的立场,认为上诉裁决者可以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虑”)。

1 另见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其中我们认定,“真相不能仅由证据数量决定,而应由其质量决定。” 2 申请人在审理主任面前或在上诉中均未主张受益人获得或提名 8 C.F.R. § 214.2(o)(3)(iv)(A) 项下的重要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品,也未主张其符合 8 C.F.R. § 214.2(o)(3)(iv)(B)(4) 或 (6) 项下的资格。由于申请人在上诉中未提供任何涉及这些标准的证据或论点,我们认为这些问题已被放弃。见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指出当提交方未对不利决定中涉及的问题提出上诉时,该问题即被放弃)。另见 Sepulveda v. U.S. Atty. Gen., 401 F.3d 1226, 1228 n.2 (11th Cir. 2005),引用 United States v. Cunningham, 161 F.3d 1343, 1344 (11th Cir. 1998);Hristov v. Roark, No. 09-CV-27312011, 2011 WL 4711885 at *1, *9 (E.D.N.Y. Sept. 30, 2011)(认定原告的主张已被放弃,因其未在上诉至 AAO 时提出)。

原文第 3 页

外国人已经并将作为主要或领衔参与者,在具有卓越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提供服务的证据,该声誉由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物、合同或代言证明。8 C.F.R. § 214.2(o)(3)(iv)(B)(1)。

申请人未指出与本标准相关的具体错误,而是广泛不同意审理主任关于其未满足该标准的结论。此外,申请人坚持认为其提供了推荐信。然而,申请人未证明这些推荐信如何符合本标准下的任何证据要求。为满足本标准,申请人必须提交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物、合同或代言形式的证据。3 广告、宣传稿和代言属于宣传材料。4 代言面向公众并服务于营销目的。5 这一详尽清单不包括未发表的证言或推荐信。6 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足以推翻审理主任认定的新论点。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本标准。

外国人已因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证据,该认可由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中由本人撰写或关于本人的评论或其他已发表材料证明。8 C.F.R. § 214.2(o)(3)(iv)(B)(2)。

在其上诉陈述中,申请人请求将提交的证言以及由申请人联系以进行咨询的'----------------------------'出具的“无异议”函,接受为本标准下评论的可比证据,理由是“[r]eviews 现在大多数报纸或杂志都不再做了。”

8 C.F.R. § 214.2(o)(3)(iv)(C) 的法规规定,“[i] 如果本节第 (o)(3)(iv) 段中的标准不 readily 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受益人的资格。”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为何该法规标准不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以及所提交的证据如何与 8 C.F.R. § 214.2(o)(3)(iv) 所要求的客观证据“可比”。审理主任的决定指出,在其对拒绝意向通知(NOID)的回应中,申请人请求将所提供的文件视为代表受益人的可比证据,但未指明所列标准中哪些不 readily 适用于受益人作为钢琴家的职业。因此,审理主任未将该文件视为可比证据。

由于申请人在初次提交时,或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或NOID时,未依据8 C.F.R. § 214.2(o)(3)(iv)中的一项或多项标准阐明可比证据的资格主张,我们将不考虑该依据,因为其未在审理主任面前提出。参见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规定如果“申请人在否决前已被告知所需证据并获得合理机会在记录中提供该证据,我们将不以任何目的考虑上诉时提交的证据”,且“我们将

3 另见2 USCIS Policy Manual M.4(D)(2)(appendix),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4 同上。 5 同上。 6 同上。

原文第 4 页

根据审理主任面前的诉讼记录裁决上诉”);另见Matter of Obaigbena, 19 I&N Dec. 533 (BIA 1988)。

尽管如此,我们注意到,在此,申请人并不主张该标准不适用于受益人作为职业钢琴家的职业。7 申请人未证明钢琴家无法通过关键评论或关于该个人的其他已发表材料在主要媒体上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成就。受益人未获得此类成就认可的事实,并不构成该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的证据。此外,申请人未证明信件中的陈述等同于获得此类成就认可。因此,申请人既未证明该标准不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也未表明这些信件反映了与该标准证据要求相同水平的成就和认可。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满足该标准。

最后,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审理主任未讨论的来自I I的“无异议”信表明“在证据的总体中[受益人]满足了O1标准”。正如申请人所承认,来自l I的信件满足申请人提交来自适当咨询实体的书面咨询意见的举证责任。8 C.F.R. § 214.2(o)(2)(ii)(D)。然而,咨询意见本质上是建议性的,对USCIS不具有约束力。8 C.F.R. § 214.2(o)(5)(i)(D)。无论如何,J I信件结论认为,在审查受益人的文件后,“[她]似乎符合8 C.F.R. § 214.2[(o)]中规定的杰出标准。”目前不清楚l I基于什么得出这一结论,且她未解释受益人作为职业钢琴家的成就是如何在该领域获得认可的。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满足与8 C.F.R. § 214.2(o)(3)(iv)(B)(1)和(2)相关的标准。尽管申请人主张受益人依据8 C.F.R. § 214.2(o)(3)(iv)(B)(3)和(5)具备资格,我们无需处理这些依据,因为其无法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我们也无需提供总体裁定以确定受益人是否已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赞誉、是否已获得高水平的成就,以及是否已被认可为在艺术领域杰出、著名、领先或知名。参见法案第101(a)(15)(O)(i)条及8 C.F.R. § 214.2(o)(3)(ii)和(iv)。8 因此,我们保留这些问题。9 consequently,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具备O-1签证类别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理由均被视为裁决的独立和替代依据。

7 一般参见2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M.4(D)(指示:关于所列标准不 readily 适用于受益人职业的一般性无支持主张不具有证明力,且如果申请人仅因受益人无法满足该标准而提交替代特定标准的证据,而该特定标准本 readily 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官员不考虑可比证据)。 8 同上。 9 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一般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裁决);另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否则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问题)。

原文第 5 页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2-1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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