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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5406956 日期:2024年12月1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国际营销创新高管,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附属于该分类的职位offer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该事项现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的程序记录中的证据系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本办公室2024年8月的简易驳回决定中,我们指出申请人的上诉未具体指明审理主任决定中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此外,尽管申请人表示将在提交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向AAO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但记录未显示AAO在该期限内收到这些材料。相反,申请人的动议表明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被错误地寄送至亚利桑那州坦佩而非AAO。在提交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后提交的任何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必须按照8 C.F.R. § 103.3(a)(2)(viii)的规定及表格I-290B的提交说明直接寄送至AAO。由于AAO未收到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且申请人的上诉提交材料未具体指明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我们简易驳回了上诉。见8 C.F.R. § 103.3(a)(1)(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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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其2024年4月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副本及一份FedEx跟踪回执,显示该书面论证意见被错误地寄送至亚利桑那州坦佩而非AAO。1 申请人请求本办公室考虑其法律书面论证意见中针对审理主任2024年3月决定所提出的论点。
在动议中适当提交至本办公室的唯一决定是本办公室2024年8月的上诉决定,而非审理主任2024年3月对申请的否决。见8 C.F.R. § 103.5(a)(1)(i)、(ii),要求动议针对“先前的决定”或“最新的决定”,本案中即本办公室2024年8月的决定。尽管本办公室认可申请人关于在提交表格I-290B后何处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的信息令人困惑的主张,但如前所述,关于提交此类文件的要求在8 C.F.R. § 103.3(a)(2)(viii)及表格I-290B的提交说明中有明确规定。由于申请人未遵守表格关于何处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说明,我们认定本办公室简易驳回上诉的决定是正确的。换言之,本办公室关于记录中缺乏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认定是正确的。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本办公室的简易驳回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也未能证明本办公室的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系不正确的。
申请人未能表明本办公室在法律或USCIS政策上存在错误。因此,本办公室没有复议其决定的依据。据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跟踪回执显示送达日期为2024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