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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营销创新高管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12月13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AAO 2024年8月简易驳回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AAO 2024年8月简易驳回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审查申请人是否证明AAO 2024年8月简易驳回上诉的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并未重新审理I-140申请的实体资格,也未认定国家利益豁免是否成立;主任2024年3月的拒绝决定不在本次复议审查范围内。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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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nly decision properly before us on motion is our August 2024 appellate decision, and not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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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述为国际营销创新高管,提交I-140表格寻求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即劳工证要求)。原审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以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为由拒绝申请;AAO曾简易驳回上诉,本次处理申请人对AAO决定提出的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innovation executive,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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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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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于2024年3月作出决定,拒绝I-140申请,理由为申请人未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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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s March 2024 denial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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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提交I-290B上诉通知;其2024年4月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被错误寄往亚利桑那州坦佩,而非AAO。联邦快递跟踪回执显示投递日期为2024年5月3日。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presents a copy of its April 2024 appeal brief and a FedEx tracking rece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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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tracking receipt shows a delivery date of May 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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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决定

    AAO于2024年8月作出简易驳回决定:上诉未具体指出主任决定中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错误,且记录未显示AAO在30个日历日内收到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In our August 2024 summary dismissal decision, we stated that the Petitioner's appeal did not identi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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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复议动议

    申请人提出复议动议,提交2024年4月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副本及联邦快递跟踪回执,主张材料系误寄至坦佩,请求AAO考虑其针对主任2024年3月决定的法律论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sks that we consider the arguments presented in its legal brief challenging the Director's March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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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复议决定

    AAO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决定,驳回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DEC. 1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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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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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AAO 2024年8月简易驳回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复议审查仅限于审查AAO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及补充证据在提交I-290B后须直接寄送AAO;8 C.F.R. § 103.3(a)(2)(viii)及I-290B表格填写说明。简易驳回可依据8 C.F.R. § 103.3(a)(1)(v)。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2024年4月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系误寄至亚利桑那州坦佩而非AAO,并请求AAO考虑其中针对主任2024年3月拒绝决定的法律论证。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于2024年3月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该实体认定并非本次复议审查对象。

2024年4月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副本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曾针对主任2024年3月拒绝决定提出具体法律论证,从而说明AAO简易驳回所依据的“记录中无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有误。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审查该书面论证意见的实体内容;其评价限于该材料未在提交I-290B后直接寄送AAO,因而在作出简易驳回时记录中确实缺少该书面论证意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被寄往亚利桑那州坦佩而非AAO,未在AAO规定的期限内进入上诉记录;AAO据此认定简易驳回时记录缺少上诉书面论证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presents a copy of its April 2024 appeal brief and a FedEx tracking rece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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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other words, our determination that the record lacked an appeal brief was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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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快递跟踪回执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已于2024年5月3日投递,但投递地址为亚利桑那州坦佩而非AAO。
AAO 如何评价
AAO记载该回执显示投递日期为2024年5月3日,并据此确认材料未寄至AAO;该证据反而支持AAO关于记录中缺少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判断。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回执显示的投递对象不是AAO,不能证明AAO在期限内收到上诉书面论证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racking receipt shows a delivery date of May 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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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ing that the brief was incorrectly sent to Tempe, Arizona rather than the A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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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复议仅能审查其2024年8月最新决定,而非主任2024年3月的拒绝决定。关于寄送地点,AAO承认申请人称相关说明令人困惑,但认为8 C.F.R. § 103.3(a)(2)(viii)及I-290B表格说明已清楚规定提交地点。由于申请人未按表格说明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AAO认定其关于记录中缺少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判断正确,简易驳回并无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故无复议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only decision properly before us on motion is our August 2024 appellate decision, and not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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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follow the form's instructions regarding where to submit the appeal brief: we conclude that 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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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we erred as a matter of law or USCIS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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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2024年4月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寄送地址及联邦快递回执所载投递日期,并与8 C.F.R. § 103.3(a)(2)(viii)及I-290B表格说明中关于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地点的要求对照;该材料仅涉及上诉程序收件问题,不涉及国家利益豁免实体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presents a copy of its April 2024 appeal brief and a FedEx tracking rece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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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requirements regarding the submission of such documents are clearly stated in the regulation at 8 C.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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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复议审查范围限于AAO 2024年8月简易驳回决定;主任2024年3月对I-140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拒绝理由未在本次决定中重新评价,不应据此推断该实体争点的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only decision properly before us on motion is our August 2024 appellate decision, and not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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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5406956 日期:2024年12月1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国际营销创新高管,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附属于该分类的职位offer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该事项现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的程序记录中的证据系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本办公室2024年8月的简易驳回决定中,我们指出申请人的上诉未具体指明审理主任决定中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此外,尽管申请人表示将在提交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向AAO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但记录未显示AAO在该期限内收到这些材料。相反,申请人的动议表明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被错误地寄送至亚利桑那州坦佩而非AAO。在提交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后提交的任何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必须按照8 C.F.R. § 103.3(a)(2)(viii)的规定及表格I-290B的提交说明直接寄送至AAO。由于AAO未收到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且申请人的上诉提交材料未具体指明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我们简易驳回了上诉。见8 C.F.R. § 103.3(a)(1)(v)。

原文第 2 页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其2024年4月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副本及一份FedEx跟踪回执,显示该书面论证意见被错误地寄送至亚利桑那州坦佩而非AAO。1 申请人请求本办公室考虑其法律书面论证意见中针对审理主任2024年3月决定所提出的论点。

在动议中适当提交至本办公室的唯一决定是本办公室2024年8月的上诉决定,而非审理主任2024年3月对申请的否决。见8 C.F.R. § 103.5(a)(1)(i)、(ii),要求动议针对“先前的决定”或“最新的决定”,本案中即本办公室2024年8月的决定。尽管本办公室认可申请人关于在提交表格I-290B后何处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的信息令人困惑的主张,但如前所述,关于提交此类文件的要求在8 C.F.R. § 103.3(a)(2)(viii)及表格I-290B的提交说明中有明确规定。由于申请人未遵守表格关于何处提交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说明,我们认定本办公室简易驳回上诉的决定是正确的。换言之,本办公室关于记录中缺乏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认定是正确的。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本办公室的简易驳回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也未能证明本办公室的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系不正确的。

申请人未能表明本办公室在法律或USCIS政策上存在错误。因此,本办公室没有复议其决定的依据。据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跟踪回执显示送达日期为2024年5月3日。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2-1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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