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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MATTER OFF-H-. INC. 日期:DEC. 14.2017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被描述为一家“食品、饮料和甜点”企业,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公司内部调职者分类,延长受益人作为其总裁兼总经理的临时雇佣。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境外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位。申请人就该否决提出上诉,我们驳回了上诉,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
本事项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在其动议中主张,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并考虑了其前任律师不当陈述的事实。1 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1 申请人未指明其前任律师不当陈述的任何“事实”,因此不清楚申请人认为哪些是“不当事实”。如果申请人声称其获得了律师的无效协助,我们注意到移民上诉委员会(委员会)已建立了提出和评估无效协助律师主张的框架。见 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637 (BIA 1988), aff'd, 857 F.2d 10 (1st Cir. 1988)。Lozada规定了提出无效协助律师主张的某些门槛性书面文件要求:(1) 申请人就相关事实作出书面宣誓陈述书。该宣誓陈述书应详细描述与前任律师的协议(即律师同意采取的具体行动)、前任律师实际采取的具体行动,以及前任律师就其行动所作的任何陈述;(2) 证明申请人已告知前任律师无效协助的指控,并给予前任律师回应的机会。前任律师的任何回应(或前任律师未能或拒绝回应的报告)应随主张一并提交;(3) 如果申请人主张案件处理违反了前任律师的道德或法律责任,应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向适当的纪律机构(例如州律师协会)提出投诉,或解释申请人为何未提出投诉。同上,第639页。在此,申请人未满足这些最低门槛性书面文件要求,以支持无效协助律师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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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动议要求
为获得复议的实体审理,申请人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填写完整的 I-2908 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并说明准予该动议的正当理由。8 C.F.R. § 103.5(a)(1)。
复议动议2基于法律理由,必须(1) 说明复议的理由;(2) 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以及(3) 基于初始决定时的记录证据证明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II. 分析
申请人未提供任何由相关先例决定支持的法律论证,以证明我们关于受益人美国管理或行政职位问题的决定有误。申请人不同意我们对“行政职位”一词的解释。然而,申请人的不同意似乎源于对“管理职位”和“行政职位”定义的误解和混淆。3 这是两个不同的定义,申请人必须满足其中一个定义的要求,以证明受益人主要是管理雇员或主要是行政雇员。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虽然其前任律师“可能没有清楚地解释受益人的职责和职能”,但从职责描述中可以清楚看出,受益人一直在并将管理一项基本职能。申请人声称,受益人的主要职责是经营申请人的业务,他“负责组织最重要的职能,即扩张”。申请人补充说,扩张职责包括“指导融资等职能、就各种主题与特许经营商谈判、就许可和执照与市政不同部门打交道、处理建筑问题、处理州和地方卫生与安全部门及法规,不胜枚举。”首先,经营申请人的业务或履行公司职能并非管理一项基本职能。见 Q Data Consulting Inc. v. INS, 293 F. Supp.2d 25, 29 (D.D.C. 2003)。其次,申请人对受益人
2 申请人未提交重新开案动议,也未陈述任何由宣誓陈述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证明重新开案本程序的正当性。8 C.F.R. § 103.5(a)(2)。 3 申请人注意到,我们承认“行政职位”一词的法定定义侧重于个人在复杂组织层级中的较高地位,包括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或职能,以及该人指导组织的权力。该法第101(a)(44)(B)条。我们还一贯指出,“行政职位”定义的内在要求是,组织必须有一级下属管理雇员供受益人指导。申请人认为我们要求受益人拥有一级下属管理雇员与法定定义不一致。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我们的措辞不一致,因为“行政人员在履行其职能时,‘监督和控制其他监督专业人员或管理雇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或组织分支机构内的一项基本职能’”。[原文强调。] 然而,“行政职位”的法定定义不包括“管理一项基本职能”的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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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张职责”的描述证实,履行这些职责的是受益人。申请人未指明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将执行融资、与特许经营商谈判、获得许可和执照以及处理建筑问题。正如我们先前所认定的,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将主要从事管理或行政职责,而非与申请人的其他雇员一起从事普通运营活动。见,例如,Family Inc. v. USCIS, 469 F.3d 1313, 1316 (9th Cir. 2006);Champion World, 940 F.2d at 1533。
申请人在动议中主张,受益人与Family Inc. v. USCIS案中的受益人不同,因为此处的受益人不在其酸奶店的雇员旁边工作。动议中还主张,申请人没有任何雇员;它拥有两家企业,受益人必须监督以确保其投资成功。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指出,特许经营通常要求企业主或其负责人每周在店内花费一定时间从事实际操作或一线监督工作,作为特许经营的条件。我们还指出,申请人未提供与 的特许经营协议副本,以便评估特许经营条件。申请人在动议中未回应这一关切。此外,记录显示申请人支付了酸奶店雇员的工资,且记录中未包含酸奶店是独立实体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因此,与申请人声称其没有雇员相反,记录表明申请人雇用了酸奶店雇员。此外,如果受益人的主要目的是监督其投资,这并非法定定义所规定的 primarily 管理或 primarily 行政职责。
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管理或将管理一项基本职能。为证明受益人将管理一项基本职能,申请人必须清楚描述管理该基本职能时将履行的职责。此外,申请人必须证明“(1) 该职能是一项明确界定的活动;(2) 该职能是‘基本的’,即组织的核心;(3) 受益人将主要管理而非履行该职能;(4) 受益人将在组织层级中或就所管理职能处于高级别;以及(5) 受益人将对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 Matter of 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5 (AAO Nov. 8, 2017)。在此,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将管理而非履行与申请人扩张相关的职责。
复议动议的记录不足以支持就本问题重新考虑我们的决定。复议动议未提供任何相关先例决定,以支持申请人关于我们将法律错误适用于本案所呈事实的主张。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表明重新考虑我们决定的适当理由。申请人未确立所寻求利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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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F-H-. Inc., ID# 881290 (AAO Dec. 1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