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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3111762 日期:2020年12月14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申诉
表格 I-140,专业人员的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货运卡车运输企业,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管理分析师。申请人根据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为受益人申请专业人员的分类。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的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为由拒绝了该申请。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支持性文件,其中大部分已在记录中,并主张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的移民福利的资格。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类似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该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该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可以在美国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要符合其为受益人请求的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劳工证中所述的所提供的工资。如8 C.F.R. § 204.5(g)(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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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1确立时证明这一能力,并持续到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该能力的证据应以年度报告副本、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形式提供。在潜在美国雇主雇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情况下,审理主任可以接受该组织财务官员的声明,以证明潜在雇主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在适当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交额外证据,如损益表、银行账户记录或人事记录,或[USCIS]可以要求提供。
二、分析
本申请于2020年2月提交,附有2019年3月2日向劳工部提交的劳工证。因此,该申请的优先日为2019年3月2日,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该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劳工证表明管理分析师职位的所提供的工资为每年58,573美元。
在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时,USCIS首先审查受益人在优先日之后的期间是否受雇于申请人并获得报酬。申请人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其在相关时间段内以等于或高于所提供的工资的薪水雇用受益人,并附有8 C.F.R. § 204.5(g)(2)规定所需的一种证据形式,可作为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证明。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受益人自优先日起受雇于申请人。因此,申请人无法基于支付给受益人的工资来证明其自2019年3月2日优先日起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如果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优先日起雇用受益人并支付等于或高于所提供的工资的金额,USCIS将审查申请人联邦纳税申报表、年度报告或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记录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数字。如果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中的任一数字等于或超过所提供的工资,或在某一年中等于或超过所提供的工资与支付给受益人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则申请人通常被视为在该年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记录中包括申请人2019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表格1120S,S型公司美国所得税申报表。2如该纳税申报表所记录,申请人拥有净
1 基于就业的移民申请的优先日是基础劳工证向劳工部提交的日期。见8 C.F.R. § 204.5(d)。 2 记录中还包括申请人2019年加利福尼亚州所得税申报表副本,该表与其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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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为$39,5453,净流动资产为-$183,736。4 因此,申请人在2019年没有净流动资产,而是净流动负债,且净收入比所提供的工资低约$19,000。因此,申请人未能基于该年度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证明其在2019年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2019年1月至11月11个月期间和2020年1月至5月5个月期间的损益表,取代了先前提交的2020年1月至5月三个月期间的损益表。申请人还提交了截至2020年5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然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均未经审计,因此不符合8 C.F.R. § 204.5(g)(2)中关于作为申请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能力证据提交的财务报表必须经审计的监管要求。正如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所述,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陈述,因此作为申请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能力的证据不可靠。申请人未在上诉中通过提交2019年3月2日之后优先日期间的任何经审计财务报表来弥补这一证据缺陷。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新提交了其与I I银行商业支票账户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的月度对账单副本,审理主任已在其决定中考虑过这些对账单。申请人主张其可以利用商业支票账户中的资金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虽然8 C.F.R. § 204.5(g)(2)规定USCIS在“适当情况下”可以考虑银行账户记录,但它们不属于该规定中确定的三种所需证据类型——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以证明申请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银行对账单显示的是特定日期的账户余额,而非账户持有人随时间持续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此外,申请人未证明其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构成与其联邦纳税申报表附表L中记录的流动资产分开且不同的财务资源。最后,由于银行账户对账单仅涵盖2019年末和2020年初的六个月,它们不能证明申请人在2019年10月之前或2020年3月之后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因此,申请人未能基于其与I I的银行账户证明其自2019年3月2日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USCIS还可以考虑申请人的整体情况,包括其业务活动的总体规模,以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见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USCIS可自行决定考虑与申请人财务能力相关但超出其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范围的证据。我们可以考虑诸如申请人经营业务的年数、申请人业务既有的历史增长、申请人在其行业内的声誉、员工总数、受益人是否替代前雇员或外包
3 如果像申请人这样的S型公司仅从某一行业或业务取得收入,USCIS将其净收入(或亏损)视为1120S表格第1页第21行“普通业务收入(亏损)”项下的数字。但是,如果存在来自行业或业务以外来源的附加收入、抵免、扣除或其他调整的相关条目,则这些条目在1120S表格的附表K中报告,公司的净收入或亏损将在附表K第18行(“收入/亏损调节”)中找到。 4 对于公司而言,净流动资产(或负债)是其流动资产(填入附表L第1-6行)与其流动负债(填入附表L第16-18行)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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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支付给管理人员的报酬金额、任何异常业务支出或亏损的发生情况,以及USCIS认为与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相关的任何其他证据。
申请人称其成立于2011年,在2020年初提交申请时有四名员工。除本决定中已讨论的文件外,受益人财务状况的唯一其他证据是其2017年和2018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连同先前讨论的2019年纳税申报表,这些文件显示申请人在该三年期间的毛收入为2017年1,888,157美元、2018年1,709,665美元、2019年1,839,634美元。因此,申请人的业务量在2017年至2019年的三年间表现出稳定性,但无增长。申请人的纳税申报表记录了2017年(-$30,271)和2018年(-$47,990)的净亏损,随后在2019年反弹,录得净收入39,545美元。纳税申报表还记录了这三年中每年均有大量净流动负债——逐年增加,从2017年的-$43,640增至2018年的-$157,138,再增至2019年的-$183,736。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负值是由任何异常支出或亏损造成的。申请人财务状况的唯一其他文件是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均未经审计)以及银行账户对账单。如前所述,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收入数字不是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可靠证据。在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账户是独立财务资源且未作为流动资产列入申请人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下,银行账户对账单也不是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可靠证据。记录中的文件未证明申请人具有历史增长模式,也没有关于申请人在行业内声誉的独立客观证据。因此,我们得出结论,根据其整体情况,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有能力支付每年58,573美元的所提供工资。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2019年3月2日优先日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基于此理由,上诉将被驳回。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