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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9259228 日期:2023年12月1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会计师,寻求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以及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职位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代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该分类的职位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
代理主任于2023年1月20日驳回了该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提交了其上诉。该上诉未包含对上诉依据的说明,但申请人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勾选了一个方框,声明:“我的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将在提交上诉后30个日历日内提交给AAO。”
我们于2023年6月20日简易驳回了该上诉,声明:“截至目前,我们尚未收到您的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该事项现因重新开案动议而由我们审理。在动议中,申请人对该认定提出异议,并提交了一份补充声明,以及证据表明她于2023年3月13日邮寄了书面论证意见,且该书面论证意见于2023年3月17日被收到。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将要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我们重新开案的权限限于提交方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重新开案,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填写妥当的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无法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见8 C.F.R. § 103.5(a)(4)。
申请人主张她于2023年3月17日及时提交了支持其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她提供了其日期为2023年1月27日的书面论证意见副本,以及一份美国邮政署(USPS)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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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和跟踪信息,显示一个包裹于2023年3月17日送达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德克萨斯服务中心。
法规要求受影响方在决定送达后30天内提交完整上诉,包括适用表格说明中指明的任何支持性书面论证意见。8 C.F.R. § 103.3(a)(2)(i)。记录显示,申请人已在表格说明指定的地点妥善提交了其表格I-290B和申请费,并表示将在30天内向AAO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
表格I-290B的表格说明指示选择在提交上诉后30天内提交补充书面论证意见的上诉人,将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直接邮寄给AAO。在本案中,申请人将其书面论证意见邮寄给了德克萨斯服务中心。申请人将其上诉陈述发送到了错误的地址,这延迟了其并入记录。
在我们于2023年6月简易驳回申请人初次上诉时,我们面前的记录不包含具体指明被上诉决定中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书面论证意见或其他陈述。因此,简易驳回该上诉并无错误。虽然为支持本动议而提交的新证据包括一份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副本,但申请人既未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表明该书面论证意见是按照8 C.F.R. § 103.3(a)(2)(i)所要求的表格说明妥善提交的。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确立重新开案的正当依据。由于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上诉的正当理由,我们将不处理其关于代理主任错误驳回原申请的主张。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