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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2679176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B专业知识工人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证券经纪服务公司,寻求根据L-1B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软件开发人员。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B类别允许雇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以“专业知识”调派至美国临时工作。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规定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以符合资格的职位受雇,且符合美国职位的资格。两项认定均基于以下结论: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和美国的职位需要专业知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先前提交的材料已满足其举证责任。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L-1B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符合资格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以“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雇用受益人。该法第101(a)(15)(L)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专业知识职位继续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从事预期的服务。8 C.F.R. § 214.2(l)(3)。
二、背景
申请人称其“提供证券经纪服务,专门从事利率产品的算法交易执行”。申请人声称在美国有35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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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有70名员工,包括其在印度、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子公司。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其印度子公司有22名员工,其中16名为软件开发人员。
根据受益人的简历,其在加入申请人印度子公司之前的所有就业经历均发生在学生期间,且涉及导航系统。他于2018年2月接受了申请人子公司的工作邀请,并于同年7月从I 毕业后开始为公司工作。在担任软件开发人员两年后,他被晋升为高级开发人员;在2021年12月提交申请时,他是印度子公司唯一持有该职衔的员工。申请人打算向受益人支付每年55,000美元的薪资。
三、专业知识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此前曾受雇于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也未能证明美国职位涉及特殊或高级水平的知识。申请人不主张受益人在国外的过往就业属于行政或管理职位。
作为门槛问题,我们必须确定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那么我们就不能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受益人的过往就业涉及专业知识;第二,受益人有资格担任需要专业知识的职位。
根据该法,专业知识包括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对公司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该法第214(c)(2)(B)条。
专业知识也被定义为个人所拥有的关于申请组织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知识,或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或专长。8 C.F.R. § 214.2(l)(1)(ii)(D)。申请人通常必须证明受益人的知识并非在整个特定行业中普遍持有,且不能轻易地从一个人传授给另一个人。参见2 USCIS Policy Manual L.4(B),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鉴于上述,为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申请人必须具体说明其产品和服务或流程和程序的性质、所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性质以及受益人知识的性质。申请人还应描述此类知识在组织内通常如何获得,并解释受益人如何以及何时获得此类知识。
申请人最初陈述:
[受益人]是如今不常见的编程语言的专家,例如C++和KDB/Q,这些语言用于[申请人]的软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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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利用网络技术的低延迟、低层级、多线程编程方面拥有深厚的知识和经验。他在使用面向对象编程、设计模式和数据结构的规模化交易系统设计方面拥有经验。受益人在期货和固定收益市场设计和开发算法交易策略方面的领域知识和经验,独特地补充了他的技术技能。他还在交易所连接、市场数据处理程序和FIX协议方面表现出色。
受益人拥有申请人软件系统和产品的专业知识,因为他曾参与开发这些系统和产品;见附件1。申请人在美国一直无法找到足够多具备受益人所拥有的资格和专业知识的软件开发人员。
申请人未引用任何支持性证据来证明C++和KDB/Q“不常见”的编程语言这一主张。未经支持的断言不能满足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尽管申请人引用附件1作为受益人专业知识和其在开发申请人软件系统中作用的证据,但该附件——申请人网站的打印件——并不支持这些主张。该打印件未提及受益人的姓名。它表明申请公司成立于2008年,并在“[经]过2年的研发”后“执行了其首笔客户交易”,表明该业务在受益人2018年受雇之前数年就已开始运营。较近的新闻稿标题提及新算法和其他工具,但未指明这些工具的创造者。
审理主任要求提供更多细节,称“受益人的专业知识描述含糊不清”。作为回应,申请人提交了两封几乎相同的信函,一封来自申请人的美国雇主官员,另一封来自印度关联公司的官员。每封信均表明受益人“拥有独特的技能、领域知识和经验组合”,并“为交易平台的许多核心组件做出了贡献,并对整个软件基础设施有深入的了解”。两封信还均称:“在美国没有其他人员担任与[受益人]相同的角色并达到相同的熟练程度。”这些信函的大部分内容重复了申请人早先信函的部分内容,有时逐字重复。
申请人引用了受益人“拥有航空航天工程硕士学位的正规教育,显示其在高度技术性工程和计算机技能方面的能力”。申请人未充分解释航空航天工程学位如何提供与证券交易公司就业相关的专业知识,而非计算机科学的通用背景。受益人在 的成绩单仅列出两门直接涉及计算机编程的课程名称:“计算工程”和“GPU编程”。
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称“职责描述含糊不清”,且没有证据“表明在国外履行这些职责所涉及的知识是特殊和/或高级的”,或受益人的“国外职位职责与贵组织内及整个行业中其他类似受雇人员的职责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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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表明受益人在公司内获得了与其他员工显著不同的在职知识,或就此产品或服务接受了高级或特殊培训”,也未“将受益人的知识与其他员工及同一领域工作者的知识进行比较”。
在上诉中,申请人引用了先前的陈述,并主张,除了那些陈述之外,"证明[受益人]特殊知识的唯一其他方式就是提交高度技术性的工作成果……而这些成果只有具备类似专业知识的人才能理解。"这一主张并未回应审理主任的关切。申请人已指明受益人在担任高级开发人员时所使用的工具,但申请人并未证明受益人对这些工具的掌握达到了法规和条例所设想的特殊知识的程度。指明受益人使用的编程语言并不能证明这些语言在其领域内"不常见",也不能证明受益人作为高级开发人员所使用的技能无法轻易传授给该领域的其他工作人员。
我们将驳回上诉,因为证据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且将受雇于美国申请人的特殊知识岗位。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于需要特殊知识的职位,以及受益人符合美国需要特殊知识的职位的资格。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