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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9635454 日期:2021年12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自述为一家卡车运输企业,寻求根据L-1A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类别,继续受益人作为其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的临时雇佣。1 《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将在延期申请下以管理或高管身份雇佣受益人。我们基于相同理由以及另一项附加理由——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其在2016年2月提交本申请时正在经营业务——驳回了申请人对该决定提起的后续上诉。此后,申请人提交了五次复议动议,我们驳回了每一次动议。现本事项基于第六次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复议动议。
I. 动议要求
复议动议必须(1)陈述复议的理由,并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以及(2)证明该决定基于初始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我们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权力限于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重新开案或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正确填写并附有正确费用的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还必须表明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了一份“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有效期为2015年2月27日至2016年2月27日。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以支持高管或管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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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无法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8 C.F.R. § 103.5(a)(4)。
II. 分析
如前所述,审理主任基于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将在延期申请下以管理身份雇佣受益人而否决了该申请。我们在得出相同结论后驳回了上诉。基于我们对记录的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还发现了第二项不合格理由,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2016年2月提交本申请时正在“经营业务”,该术语定义见8 C.F.R. § 214.2(l)(1)(ii)(H)。我们已驳回申请人后续提交的五次复议动议。我们此前的决定是程序记录的一部分,并在此以引用方式纳入。
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在本案中,所涉先前决定是我们2021年6月14日的决定,在该决定中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第五次复议动议。
当前的复议动议包括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以及申请公司及其投资的其他公司的财务报表副本,这些材料此前已提交并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讨论过。尽管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提到了我们最近一次决定的日期,但并未具体提及我们驳回其第五次动议的理由。具体而言,该书面论证意见未陈述申请人请求复议该决定的理由,也未阐明申请人为何认为我们紧接的前一次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相反,申请人概括性地主张记录中的证据足以证明受益人将以管理身份受雇,且公司在2016年2月时正在经营业务,并请求复议我们驳回上诉的初始决定。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未涉及我们驳回其第五次复议动议时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且该书面论证意见的大部分内容几乎逐字重复了此前为支持先前动议而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
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地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该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犯了错误。参见Matter of O-S-G-,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概括性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此外,申请人在其最近两次先前动议中提交了相同的补充财务文件,因此该证据已属于记录的一部分。我们此前已处理过申请人2015年和2016年的财务文件和资产负债表,以及为何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公司正在从事法规所定义的经营业务。申请人在后续动议中重新提交相同的资产负债表,不足以满足其证明责任,即证明我们在认定该公司在2016年2月提交申请时未从事经营业务时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此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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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尽管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和此前已提交证据的副本以支持当前动议,但并未主张我们在驳回先前的复议动议时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未直接涉及我们在紧接的前一次决定中得出的结论,也未提供复议这些结论的理由。
因此,该动议未满足复议动议的所有要求,且8 C.F.R. § 103.5(a)(4)要求驳回该动议。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表明复议的正当理由,也未推翻驳回其先前复议动议的理由。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