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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3349378 日期:2022年12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作为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个人的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针对附属于该EB-2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的分类资格,但未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以及随后的两项合并动议。
现本事项再次提交我们面前,涉及第三项重新开案和复议的合并动议。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确立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一、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提交至我们面前的申请并未使申请人有权对申请被拒进行复议。相反,复议动议针对的是我们最近的决定。因此,我们不能考虑对审理主任拒绝决定的新异议,申请人也不能利用本次提交在程序的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主张。
申请人继续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然而,她并未主张我们最后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或我们的决定基于该决定时的记录是错误的。因此,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必须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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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新开案动议
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移民程序重新开案的动议不受青睐,其原因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再审申请和新审动议不受青睐的原因相同。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引用INS v. Abudu, 485 U.S. 94, 108 (1988));另见Selimi v. Ashcroft, 360 F.3d 736, 739 (7th Cir. 2004)。在给予双方公平机会发展和陈述各自案件的前提下尽快结束程序,存在强烈的公共利益。INS v. Abudu, 485 at 107。
基于其裁量权,USCIS“在决定何时重新开案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度”,并且“应当有权采取限制性做法”。同上,第108页。过于随意地批准动议可能导致外籍人士不断产生新事实以确立资格时出现无休止的拖延,这可能造成不必要地浪费时间处理提交请求。一般见INS v. Abudu, 485 U.S. at 108。新事实必须具有如此的重要性,以至于“如果程序……被重新开案,连同所有随之而来的拖延,所提供的新证据可能会改变案件的结果。”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另见Maatougui v. Holder, 738 F.3d 1230, 1239-40 (10th Cir. 2013)。因此,寻求重新开案程序的一方承担“沉重的负担”。INS v. Abudu, 485 at 110。就当前动议而言,申请人未满足该负担。
在当前动议中,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新证据或事实。她提及先前关于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主张和解释。由于我们已在先前的决定中分析了这些内容,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显示重新开案程序的正当理由。
三、结论
申请人未显示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也未确立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