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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架构师(能源效率领域)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4年12月16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原创贡献具有领域重大意义(8 C.F.R. § 204.5(h)(3)(v))、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高薪酬(8 C.F.R. § 204.5(h)(3)(ix))、最终实质审查(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尖)
不成立 原创贡献具有领域重大意义(8 C.F.R. § 204.5(h)(3)(v))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维持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的拒绝决定。本次决定仅实际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原创贡献标准,因而未达到至少三项初步证据要求;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酬及最终实质审查均未作实体认定,予以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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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eed not reach these additional grounds because the Petitioner cannot fulfill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 of th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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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集成架构师,以能源效率领域的杰出能力申请第一优先职业移民(EB-1A);原审为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拒绝,现由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审理其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integration architec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energy effici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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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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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获得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receive a one-time achievement or satisfy at least three of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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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向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AAO依8 C.F.R. § 103.3受理并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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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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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决定

    AAO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决定,维持拒绝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DEC. 1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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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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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原创贡献具有领域重大意义(8 C.F.R. § 204.5(h)(3)(v))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法规要求提供申请人在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领域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的证据;先判断是否作出原创贡献,再判断该贡献是否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相关证据可包括关于其原创工作意义的已发表材料、推荐信、引用情况、专利或许可及商业使用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基于四封推荐信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其主张的六项替代标准中的任何一项;AAO在上诉中仅重新审查申请人主张的三类证据。

K-C-S-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雇主处设计开发BEN框架并带来每年超过一百万美元节省,属于重大原创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仅说明申请人对雇主的价值及节省金额,未说明该贡献在整体领域中的重大意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贡献超越雇主范围、被领域整体认可或影响的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K-C-S- discusses the Petitioner's "most recent work atl Iwhere he was instrumental in designing and developing BEN (Business Event Notification) framework," and "[t]his has resulted in annual saving of over a million 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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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L-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雇主处设计、开发和交付产品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同样把申请人贡献的相关性限定在雇主范围内,未证明对整体领域的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贡献如何被整体领域视为具有重大意义。
核对原文依据
R-L- states that the Petitioner's role is super critical to D ... where he was instrumental in designing, developing and deliv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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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tters do not establish the significance of his contributions beyond __ or show how those contributions have been considered to be majorly significant in the overall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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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参与向2500多台ATM推出新软件,帮助实时监控货币价值并为银行节省数百万美元。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未讨论申请人在软件推出中的参与如何影响或影响整体领域,而非仅限于其雇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对整体领域影响的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does not discuss how the Petitioner's involvement in rolling out new software somehow impacted or influenced the overall field rather than limited to his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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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促进了雇主增长,并通过解决方案、白皮书和博客为客户提供见解。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反映的是申请人对雇主的贡献,而非证明这些贡献在更大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建立贡献在更大领域中的重大意义。
核对原文依据
Once again, the letter reflects the Petitioner's contributions to his employer rather than establishing how those contributions have been majorly significant in the great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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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封推荐信整体

证明目的
作为专家证言证明申请人的原创贡献具有领域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信缺乏具体、详细信息解释申请人如何作出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仅主要结论性陈述不足以采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描述贡献及其领域意义,也未充分说明写信人知识及专业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is case, the letters lack specific, detailed information explaining how the Petitioner has made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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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推荐信虽赞扬申请人,但把其贡献的意义局限于雇主内部,未说明这些工作如何影响或推动整个领域。推荐信缺乏具体、详细说明原创贡献及其领域重大意义的内容,结论性陈述不足以满足标准。综合单封及整体材料,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作出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rgues that he fulfills the regulation at 8 C.F.R. § 204.5(h)(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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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idered both individually and collectively,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he has made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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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法规列出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之一,要求证明申请人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符合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其主张的六项替代标准中的任何一项;AAO未在上诉中就该标准展开实质分析。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明确表示因申请人无法满足三项初步证据要求,无需审理该附加依据,并保留该问题。因此本次决定未对该标准作出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also argues eligibility for the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criterion under 8 C.F.R. § 204.5(h)(3)(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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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ly, we reserve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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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酬(8 C.F.R. § 204.5(h)(3)(ix))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法规列出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之一,要求证明申请人相对于领域内他人获得高薪酬或显著高报酬。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符合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其主张的六项替代标准中的任何一项;AAO未在上诉中就该标准展开实质分析。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样以未达到三项初步证据门槛为由,表示无需审理该附加依据并保留该问题。本次决定未对该标准作出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high salary criterion under 8 C.F.R. § 204.5(h)(3)(ix), we need not reach these additional gr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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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ly, we reserve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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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尖)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在满足初步证据要求后,应综合全部材料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领域内升至最顶端的极小比例人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整体记录足以证明杰出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AAO因申请人未满足三项初步证据标准,表示无需作出Kazarian式最终实质审查。

整体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有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处于领域顶端。
AAO 如何评价
AAO整体审阅后认为记录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工作意义达到所需声誉,也未显示其属于领域上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未显示国家或国际范围的认可,也未显示其处于领域最顶端的极小比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contain sufficient evidence establishing the Petitioner among the upper echelon in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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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虽表示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但仍整体审阅记录并认为其不支持申请人已建立所寻求类别要求的声誉和认可。AAO强调该类别极为严格,面向已处于领域顶端者,而记录未显示申请人的工作意义达到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显示其属于领域最顶端的极小比例。

核对原文依据
We also need not provide the type of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ferenced in Kaza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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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otherwise demonstrate the Petitioner has garner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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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四封推荐信是否具体说明申请人的贡献如何超越雇主范围、在整体领域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写信人的专业背景;AAO正是以这些具体说明缺失为由否定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Submitted letters should specifically describe the person's contribution and its significance to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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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未对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酬标准作实体认定,不能将保留视为申请人未满足该两项标准;本次决定仅以未达到三项初步证据门槛为由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Accordingly, we reserve these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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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AAO虽表示无需作出最终实质审查,但仍整体审阅记录并认为其不足以证明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该整体评价与初步证据门槛的认定应分开理解。
    核对原文依据
    we have reviewed the record in the aggregate, concluding it does not support a conclusion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e acclaim and recognition required for the classification sou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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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163329 日期:2024年12月16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集成架构师,寻求在能源效率领域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获得一次性成就,也未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签证可供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使用,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在其杰出能力领域继续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符合8 C.F.R. § 204.5(h)(3)(i)至(x)所列十类标准中至少三类(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中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的合格文件,证明持续赞誉和领域内成就的认可。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比例。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获得8 C.F.R. § 204.5(h)(3)项下的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所主张的六项替代监管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符合三类证据的资格。1 基于下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8 C.F.R. § 204.5(h)(3)(v)的规定,该规定要求“[外籍人士]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其依据是四封推荐信。USCIS首先确定该人是否在领域内作出了原创性贡献。2 USCIS随后确定该原创性贡献是否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3 相关证据的示例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该人原创工作重要性的已发表材料;关于该人原创工作的推荐语、信件和宣誓书;证明该人的原创工作被引用达到表明领域内重大意义的水平的文件;以及源自该人工作的专利或许可,或该人工作商业使用的证据。4

尽管这些信件赞扬了申请人,但信件并未证明其贡献在领域内产生了重大意义。相反,这些信件将申请人贡献的相关性限于其雇主。例如,K-C-S-讨论了申请人“最近在[已隐去]的工作,他在设计和开发BEN(业务事件通知)框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以及“[这]已带来每年超过一百万USD的节省。同样,R-L-指出申请人的角色对D……至关重要,他在设计、开发和交付

1 未在上诉中提出的任何不合格理由均视为放弃。参见 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2 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3 同上。 4 同上。

原文第 3 页

产品……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此,这些信件未确立其贡献超出[已隐去]的意义,也未说明这些贡献如何被认为在整个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参见 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4-35(维持一项认定,即一名交际舞者未满足该标准,因为她未证实其在整体领域中的影响)。

同样,A-V-表示他“对[申请人]最近在[已隐去]的工作印象极为深刻,[他]在向整个2500多台ATM机队推出具有增强功能和客户体验的新软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以及“[这]一集成有助于实时监控货币价值,为银行在期权方面节省了数百万美元。”再次,该信未讨论申请人对推出新软件的参与如何以某种方式影响或影响了整体领域,而非仅限于其雇主[已隐去]。最后,S-P-表示申请人“为[已隐去]的增长做出了贡献,并通过提供解决方案、白皮书和博客为客户提供了卓越见解。”再一次,该信反映的是申请人对其雇主的贡献,而非确立这些贡献如何在更大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在此,这些信件简要表明申请人的贡献对其雇主的重要性,但未以重大方式显示对整体领域的影响或作用。虽然这些信件简要表明申请人如何影响其雇主,但它们未进一步阐述和解释其雇主的项目如何转化为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5

领域专家详细解释该人贡献的性质和重要性的信件,也可为评估所主张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提供有价值的背景,特别是当记录包含证实所主张重要性的文件时。6 提交的信件应具体描述该人的贡献及其对领域的重要性,并应阐明写信人知识和专长的基础。7 在本案中,这些信件缺乏具体、详细的信息,未解释申请人如何在领域内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USCIS无需接受主要为结论性的陈述。1756, Inc. v. The U.S. Att'y Gen., 745 F. Supp. 9, 15 (D.C. Dist. 1990)。

基于上述理由,无论单独还是整体考虑,申请人均未证明其在领域内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

三、结论

申请人未确立其满足原创性贡献标准。尽管申请人还主张其符合8 C.F.R. § 204.5(h)(3)(viii)项下的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以及8 C.F.R. § 204.5(h)(3)(ix)项下的高薪标准,但本办公室无需触及这些额外理由,因为申请人无法满足8 C.F.R.

5 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2(B)(1)(该标准下的分析侧重于该人的原创工作是否构成领域内重大、显著的贡献)。 6 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2(B)(1)。 7 同上。

原文第 4 页

§ 204.5(h)(3)项下三项初始证据要求。本办公室也无需提供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中提及的最终实质审查类型。因此,本办公室保留这些问题。8

尽管如此,我们已对记录进行整体审查,认定该记录不支持得出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类别所需的声誉与认可这一结论。申请人寻求的是一种高度限制性的签证类别,该类别旨在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那些正朝着顶端迈进的人士。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认定即使大联盟级别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作为“杰出能力”个人进行分类的法定标准);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1(内部引号省略)(认定杰出能力认定“在设计上极为严格”);Hamal v. Dep't of Homeland Sec. (Hamal II), No. 19-cv-2534, 2021 WL 2338316, at *5 (D.D.C. June 8, 2021), aff'd, 2023 WL 1156801 (D.C. Cir. Jan. 31, 2023)(认定EB-1签证“保留给极少数潜在移民”)。另见 Hamal v. Dep't of Homeland Sec. (Hamal I), No. 19-cv-2534, 2020 WL 2934954, at *1 (D.D.C. June 3, 2020)(引用 Kazarian, 596 at 1122(维持对一位专攻非爱因斯坦引力理论的已发表理论物理学家申请的驳回)(指出“[法院]已认定即使成就卓著的个人也未能赢得这一认定”));Lee v. Ziglar, 237 F. Supp. 2d 914, 918 (N.D. Ill. 2002)(认定“可以说是韩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棒球运动员之一”的人不符合作为棒球教练的签证资格)。在此,申请人未能表明其工作的重要性体现了所要求的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或符合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声誉的工作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见该法第203(b)(1)(A)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声誉,且其是已升至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一。见该法第203(b)(1)(A)条及8 C.F.R. § 204.5(h)(2)。记录中不包含足以证明申请人处于其领域上层梯队的证据。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作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予以考量。

裁定:上诉被驳回。

8 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认定行政机关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2-1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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