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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E-O-N-A-, INC. 案 日期:2018年12月18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工程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与营销商,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人因工程师。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中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2)(A) 条,8 U.S.C. § 1153(b)(2)(A)。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类别允许美国企业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加五年工作经验的工作。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所需的支付该职位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适用了判例法,并忽视了公司支付能力方面的证据。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以下分析的新决定。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
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在美国永久填补一个职位而聘用外国工人,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本法第 212(a)(5)(A)(i) 条,8 U.S.C. § 1182(a)(5)(A)(i):DOL 批准表明,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不足以填补所提供职位,且聘用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 DOL 批准了所提供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劳工证与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本法第 204 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 判定受益人是否符合 DOL 认证的职位工作要求。如果 USCIS 批准申请,外国国民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本法第 245 条,8 U.S.C.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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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O-N-A-, Inc. 案
二、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优先日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所提供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在此,劳工证载明所提供的人因工程师职位的所提供工资为每年 101,130 美元。申请的优先日为 2017 年 5 月 22 日,即 DOL 受理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
截至审理主任作出决定时,申请人支付 2017 年(申请优先日所在年度)所提供工资能力所需的证据尚不可得。审理主任的决定基于优先日之前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其 2015-16 年度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1 申请人还提交了 2015-16 年度和 2016-17 年度财务报表副本。然而,与 8 C.F.R. § 204.5(g)(2) 相反,该财务报表未表明其经过审计。
申请人支付 2017 年 5 月 22 日之后所提供工资能力所需的证据现在应当可以获得。因此,我们将该事项发回审理主任重审。在重审中,审理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涵盖申请优先日之后期间的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申请人还可提交支付能力的额外证据,包括其在 2017 年和 2018 年支付给受益人的工资的文件记录,以及支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Reg'l Comm'r 1967) 所述因素的证据。在收到及时答复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三、结论
截至该决定时,申请人支付从申请优先日起所提供工资能力所需的证据尚不可得。涵盖 2017 年 5 月 22 日之后期间的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现在应当可以获得。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上述分析的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E-O-N-A-, Inc., ~D# 2407225 (AAO Dec. 18, 2018)
1 申请人的财政年度为 10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