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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507798 日期:2024年12月18日
对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8年)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将为美国经济带来利益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的非公民。
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以多项理由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1)申请人在NCE中所投资金的合法来源,以及(2)申请人的投资将为至少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岗位。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非公民如在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归类为移民投资者。非公民可直接在NCE中投资所需资金,或通过区域中心投资。区域中心可汇集移民(及其他)投资者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创造就业的合格项目。8 C.F.R. § 204.6(j)(4)(iii)。投资者必须证明其已将自有资本置于NCE的风险之中。见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Matter of Sofjici, 22 I&N Dec. 158, 165 n.3 (Assoc. Comm'r 1998)。此外,投资者必须证明其投资资本并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非法手段。8 C.F.R. § 204.6(e)。为证明资金来源合法,非公民投资者必须提交外国商业和税务记录或证明资本来源的文件等证据。见 8 C.F.R. § 204.6(j)(3)。
1 2022年3月15日,约瑟夫·拜登总统签署了《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该法对EB-5项目作出了重大修订,包括指定目标就业区(TEA)和最低投资金额。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于2018年8月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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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寻求EB-5分类的投资者必须证明其投资将惠及美国经济,并为符合条件的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岗位。8 C.F.R. § 204.5(i)(4)。为证明预期就业创造,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综合商业计划的副本,以证明在今后两年内将产生不少于10名符合条件的雇员,包括大致日期,以及此类雇员将于何时被雇用。2 参见 8 C.F.R. § 204.5(i)(4)(i)(B);另参见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13(明确综合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使USCIS能够就就业创造潜力得出合理推断,并且“必须可信”)。 记录显示,2018年8月,申请人向[已隐去]新商业企业(NCE)投资了5000003美元,该企业依据移民投资者计划与[已隐去]相关联。申请人主张其投资资金来源于其从[已隐去]收到的一笔股息付款,[已隐去]是一家尼日利亚公司,申请人在该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和股东。
审理主任部分基于以下认定拒绝了该申请:申请人未能证明该主张的股息付款中所含资金的合法来源,并指出所提交的[已隐去]财务报表显示2018年收入大幅增加,而记录中未对此作出充分解释或佐证。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观察到申请人提供了“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已隐去]实际赚取了所主张的全面收益总额,以及2018年为何出现如此显著的增长”。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存在事实错误,指出她在审查该尼日利亚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时将“全面收益总额”与“利润”混淆。此外,申请人强调该决定“似乎错误地且完全无视了先前提供的文件”,其中包括与[已隐去]运营相关的相关书面证据,以及对该公司2017年至2018年利润逐年增长的详细解释。
申请人的主张具有说服力。审理人员的书面决定必须说明拒绝的具体理由。见 8 C.F.R. § 103.3(a)(1)(i)。该说明应足以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使本办公室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见,例如,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拒绝动议的理由,以使被申请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认定)。
在此,审理主任的决定列明了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以及针对拒绝意向通知(NOID)作出回应时提交的证据清单。然而,该决定缺乏对该证据的实质分析,也未具体解释为何认定该证据不足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已隐去]向申请人支付了来源于公司通过其业务活动合法累积的利润的股息。正如申请人在上诉中所强调的,记录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尼日利亚税务清
2 8 C.F.R. § 204.6(j)(4)(i)(B)所述的两年就业创造期自申请裁决后六个月起算。见一般性 6 USCIS Policy Manual G.2(D)(5),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3 申请人表示NCE位于目标就业区,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美元下调至500,000美元。见 8 C.F.R. § 204.6(f)(2)(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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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隐去]的税务清缴证书,以及附有支持证据的对公司利润显著增长的解释。因此,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提交了“没有客观证据”的认定缺乏记录支持。由于该决定未说明审查了哪些证据以及所审查的证据如何支持审理主任的不利认定,申请人没有公平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认定。
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记录未能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申请人的500,000美元投资将按照8 C.F.R. § 204.6(i)(4)的要求在两年内为至少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岗位。审理主任认定该项目“严重延迟且严重资金不足”,并简要解释称申请人未能证明NCE拥有推进其开发和建设两个住宅社区计划所需的所有必要许可、批准和融资。审理主任还表示,其关于就业创造要求的不利认定部分基于“开源检索”。4 然而,该决定未指明这些来源,记录中也缺少审理主任可能审查过的任何开源材料的副本。如果决定将对申请人不利,且基于USCIS考虑而申请人不知情的贬损性信息,则必须在作出决定前告知申请人这一事实并给予其反驳该信息的机会。8 C.F.R. § 103.2(b)(16)(i)。法定资格的认定应仅基于向申请人披露的案卷记录中所含信息。见 8 C.F.R. § 103.2(b)(16)(ii)。
为确保对本办公室所审理程序的公平和完整考量,案卷记录必须包含所有已考虑证据的副本。审理主任负有责任确保记录完整,并包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以及审理主任在作出决定时考虑的任何其他证据。见 8 C.F.R. § 103.2(b)(1);参 cf Matter of Gibson, 16 I&N Dec. 58, 59 (BIA 1976)。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在审查全部案卷记录(包括申请人在上诉时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和新证据)之前,查明并纳入任何可能被无意中遗漏于诉讼记录中的文件。如果审理主任无法以缺失材料补充记录,且如果决定将部分基于非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则她应签发新的NOID,给予申请人合理的回应机会,然后再签发新决定。该新决定,如果不利,应按照8 C.F.R. § 103.3(a)(1)(i)的要求,包含对证据的足够详细和实质性的分析,以解释拒绝的具体理由。
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4 尽管审理主任在NOID中查明并提供了开源信息的链接,但这些信息的副本未被纳入案卷记录。此外,该决定表明审理主任在2023年进行了更新检索,即在RFE签发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