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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企业家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5年12月18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审理动议是否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证明最近一次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错误
不成立 重新审理动议是否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证明最近一次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审理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程序仅处理第二次合并动议是否符合8 C.F.R. § 103.5的动议要求,未对杰出能力申请进行新的实质资格审理,也未批准该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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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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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and the latest decision in the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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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称为首席执行官和企业家,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本次程序是就该申请此前被拒、上诉被驳回及先前动议被拒后提出的第二次重新审理与复议合并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a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and entrepren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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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secon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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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服务中心(SCOPS)拒绝该I-140杰出能力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资格;申请人主张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五项,SCOPS仅认定满足三项初始标准中的一项。

    核对原文依据
    Service Center Operations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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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after fin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satisfied only one out of the required three initial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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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上诉,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初始标准,并撤回SCOPS关于其满足8 C.F.R. § 204.5(h)(3)(iii)一项标准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subsequent appeal,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met none of the initial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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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先前动议

    申请人提交重新审理与复议合并动议,主张证明标准适用错误、Kazarian两步审查适用错误并保留其他标准审查;其称随动议提交了“新近获得且此前无法取得”的证据,但AAO以不符合动议要求为由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then filed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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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dismissed his prior motions as they did not meet the motion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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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次动议

    申请人再次提交重新审理与复议合并动议;书面论证意见称附有“新近获得”且“初次审理时无法取得”的证据,但该证据未随书面论证意见提交。复议方面,申请人未质疑最近一次决定本身的正确性,而是重复此前已审议的主张。AAO于2025年12月18日驳回两项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such evidence was not included with the b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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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ontest the correctness of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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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DEC. 1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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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审理动议是否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2)要求重新审理动议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且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Matter of Coelho)。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书面论证意见附有“新近获得”且“初次审理时无法取得”的证据,可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ii)、(iii)三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为AAO对第二次合并动议的处理。

书面论证意见中声称的“新近获得且此前无法取得”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i)、(ii)、(iii)三项初始标准,从而具备重新审理所需的新事实。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证据未随书面论证意见提交,故不能作为重新审理动议的文件证据支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声称存在的证据与实际提交材料之间不一致:书面论证意见提及但未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he attached "newly obtained evidence" that was "unavailable at the time of the initial adjudication," but such evidence was not included with the b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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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虽在书面论证意见中声称附有新近获得的证据,但该证据并未随书面论证意见提交,因此动议缺乏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据此重新审理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2)。

核对原文依据
such evidence was not included with the b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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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did not provide documentary evidence in support of the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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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最近一次决定在法律或政策适用上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3)要求复议动议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及程序中最近一次决定(8 C.F.R. § 103.5(a)(1)(i)、(ii));重复上诉已审议的事实和争点不构成复议理由(Matter of O-S-G-)。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SCOPS适用了错误的证明标准(援引Matter of Chawathe)、错误解释8 C.F.R. § 204.5(h)(3)(i)和(ii)两项标准、忽视专家信和组织证明(援引Matter of E-M-)以及未正确适用Kazarian两步分析。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为AAO对第二次合并动议的处理。

关于证明标准、两项标准解释、专家信和组织证明及Kazarian框架的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证明AAO先前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从而支持复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主张重复此前已审议的争点,未针对最近一次决定,且未充分解释错误所在;仅涉及两项标准,第三项标准的主张被视为放弃。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最近一次决定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未就第三项标准提出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contentions in his current motion merely reargue facts and issues we have already considered and analyzed in our appellat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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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has not fully explained how we misapplied Matter ofChawathe, Matter ofE-M-, or the Kazarian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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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质疑最近一次决定(2025年8月18日)本身的正确性,其主张针对的是更早的决定,且实质是重复此前已审议和分析的事实与争点,不属于重新审理申请。即使将这些主张视为针对先前决定,申请人也未充分解释AAO如何错误适用Matter of Chawathe、Matter of E-M-或Kazarian框架,且仅就两项标准提出异议,等于放弃第三项标准的主张,故未显示在最终实质审查前满足三项监管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ontest the correctness of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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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assertions do not pertain to our latest decision in the proceeding issued on August 1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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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raised issues with only two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 and (ii), essentially waiving his prior claim that he met the third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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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重新审理动议所称“新近获得”的证据是否实际随书面论证意见提交;AAO的认定仅针对本次提交情况,不推断该证据若提交是否足以改变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such evidence was not included with the brief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复议动议的审查范围限于程序中最近一次决定(2025年8月18日);核对申请人的主张是否针对该决定,而非更早的SCOPS或上诉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assertions do not pertain to our latest decision in the proceeding issued on August 1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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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未重新认定杰出能力十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AAO仅指出申请人在本次动议中仅就两项标准提出异议,第三项标准的主张被视为放弃。
    核对原文依据
    essentially waiving his prior claim that he met the third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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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0720269 日期:2025年12月1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首席执行官兼企业家,寻求根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该条款使那些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可获得移民签证。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符合这一限制性极强的第一优先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我们驳回了上诉以及随后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因第二次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依据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系属错误。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8 C.F.R. § 204.5(h)(3)(i)-(x)项下十项标准中的五项,但SCOPS在认定申请人仅满足所需三项初始标准中的一项后驳回了该申请。参见8 C.F.R. § 204.5(h)(3);另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1

1 实施条例规定了确立杰出能力的多步骤分析:第一步要求申请人通过一次性成就证明其在该领域的国际认可,或提供符合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充分合格文件;在

原文第 2 页

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一项初始标准,并撤销了SCOPS关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iii)项下一项标准的认定。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主张本办公室施加了错误的举证标准、错误适用了Kazarian两步审查法,并且错误地保留了对其他主张标准的审查。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声称已提交额外证据,该证据系“新获得且先前无法获得”,表明其符合8 C.F.R. § 204.5(h)(3)(i)、(ii)和(iii)项下的三项标准。然而,我们驳回了其先前的动议,因其不符合动议要求。

我们将再次驳回申请人的本次动议,因其不符合动议要求。在此,申请人实质上重复了其先前动议中提出的主张。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声称其附上了“新获得的证据”,该证据“在初始审理时无法获得”,但该等证据并未随书面论证意见一并提交。因此,我们认定重新开案动议未提供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8 C.F.R. § 103.5(a)(2)。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对本办公室先前决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相反,申请人主张SCOPS施加了错误的举证标准(援引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错误解释了8 C.F.R. § 204.5(h)(3)(i)和(ii)项下两项标准中的标准、忽视了专家信函和组织证明(援引 Matter of E-M-, 20 I&N Dec. 77 (Comm. 1989)),以及未能正确适用Kazarian两步分析法。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系对我们在上诉决定中已审议和分析的事实和问题再次争辩,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笼统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

如上所述,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以及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8 C.F.R. § 103.5(a)(1)(i)、(ii)。申请人的主张与本办公室于2025年8月18日在本程序中作出的最新决定无关。2 申请人未能证明本办公室在最后一项决定中适用法律或政策存在错误,或该决定依据当时本办公室面前的证据系属错误。因此,申请人的复议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3)的要求。

总之,尽管申请人主张了新的事实,但其未提供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文件证据,因此,申请人未能确立资格。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在作出时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上述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表明申请人满足初始证据要求后,第二步是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全部材料。 2 即使我们考虑申请人的主张适用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其亦未充分解释本办公室如何错误适用了 Matter of Chawathe、Matter of E-M- 或 Kazarian 框架。此外,申请人仅对8 C.F.R. § 204.5(h)(3)(i)和(ii)项下的两项标准提出异议,实质上放弃了其先前关于符合8 C.F.R. § 204.5(h)(3)(iii)项下第三项标准的主张。因此,申请人未能表明其在最终实质审查之前满足三项监管标准。

原文第 3 页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属于其他不准入境或可驱逐出境情形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I-862(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丧失未来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12-1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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