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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0720269 日期:2025年12月1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首席执行官兼企业家,寻求根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该条款使那些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可获得移民签证。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符合这一限制性极强的第一优先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我们驳回了上诉以及随后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因第二次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依据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系属错误。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8 C.F.R. § 204.5(h)(3)(i)-(x)项下十项标准中的五项,但SCOPS在认定申请人仅满足所需三项初始标准中的一项后驳回了该申请。参见8 C.F.R. § 204.5(h)(3);另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1
1 实施条例规定了确立杰出能力的多步骤分析:第一步要求申请人通过一次性成就证明其在该领域的国际认可,或提供符合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充分合格文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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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一项初始标准,并撤销了SCOPS关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iii)项下一项标准的认定。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主张本办公室施加了错误的举证标准、错误适用了Kazarian两步审查法,并且错误地保留了对其他主张标准的审查。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声称已提交额外证据,该证据系“新获得且先前无法获得”,表明其符合8 C.F.R. § 204.5(h)(3)(i)、(ii)和(iii)项下的三项标准。然而,我们驳回了其先前的动议,因其不符合动议要求。
我们将再次驳回申请人的本次动议,因其不符合动议要求。在此,申请人实质上重复了其先前动议中提出的主张。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声称其附上了“新获得的证据”,该证据“在初始审理时无法获得”,但该等证据并未随书面论证意见一并提交。因此,我们认定重新开案动议未提供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8 C.F.R. § 103.5(a)(2)。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对本办公室先前决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相反,申请人主张SCOPS施加了错误的举证标准(援引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错误解释了8 C.F.R. § 204.5(h)(3)(i)和(ii)项下两项标准中的标准、忽视了专家信函和组织证明(援引 Matter of E-M-, 20 I&N Dec. 77 (Comm. 1989)),以及未能正确适用Kazarian两步分析法。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系对我们在上诉决定中已审议和分析的事实和问题再次争辩,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笼统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
如上所述,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以及程序中最新的一项决定。8 C.F.R. § 103.5(a)(1)(i)、(ii)。申请人的主张与本办公室于2025年8月18日在本程序中作出的最新决定无关。2 申请人未能证明本办公室在最后一项决定中适用法律或政策存在错误,或该决定依据当时本办公室面前的证据系属错误。因此,申请人的复议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3)的要求。
总之,尽管申请人主张了新的事实,但其未提供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文件证据,因此,申请人未能确立资格。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确立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在作出时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上述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表明申请人满足初始证据要求后,第二步是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全部材料。 2 即使我们考虑申请人的主张适用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其亦未充分解释本办公室如何错误适用了 Matter of Chawathe、Matter of E-M- 或 Kazarian 框架。此外,申请人仅对8 C.F.R. § 204.5(h)(3)(i)和(ii)项下的两项标准提出异议,实质上放弃了其先前关于符合8 C.F.R. § 204.5(h)(3)(iii)项下第三项标准的主张。因此,申请人未能表明其在最终实质审查之前满足三项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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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属于其他不准入境或可驱逐出境情形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I-862(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丧失未来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