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DEC192023_06B5203

助理教授及可再生能源研究员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发回重审(2023年12月19日)

类别 NIW · 领域 科学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国家利益豁免第二要素:良好定位以推进拟议事业、国家利益豁免第三要素:权衡免除职位邀请是否有利于美国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原审决定,将案件发回德州服务中心,要求按上述分析重新作出决定,判断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原审可要求其认为与新决定相关的额外证据。AAO明确对发回后的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case on reman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助理教授和研究人员,寻求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并申请国家利益豁免,以免除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原审德州服务中心认定其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但未认定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assistant professor and research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qualified for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she had not established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但未证明免除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申请人就原审拒绝提出上诉,案件进入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依8 C.F.R. § 103.3进行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8 C.F.R. § 103.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上诉裁决

    AAO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决定,撤回原审决定并发回重审,要求按分析重新作出决定;AAO对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DEC. 19,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case on reman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条;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寻求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符合该分类,记录支持该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原审已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AAO认为记录支持该认定,本次未重新展开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her eligibility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nd the record supports that determin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国家利益豁免第一要素: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须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考量其对领域或区域的潜在广泛影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在美国从事可再生能源和微电网领域的助理教授与研究工作,旨在解决老化输电线路导致的停电问题,具有国家重要性。

原审意见

原审结论为“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已满足”,但未充分解释依据。

学术资历、个人陈述、推荐信及关于微电网和可再生能源研究的文章与报告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仅记载申请人提交了这些材料,未逐项评价;指出原审应分析这些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充分解释认定依据;AAO未指出材料本身的具体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copies of her academic credentials, personal statements, letters of recommendation, and articles and reports pertaining to microgrid and renewable energy research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原审虽认定该要素满足,却未充分说明理由;AAO要求原审分析具体证据,判断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实质价值及对领域的广泛潜在影响,并未自行认定满足或失败。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decision does not sufficiently explain the basis for this determin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Director should review the record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demonstrated her proposed endeavor has significant potential on the broader impact in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国家利益豁免第二要素:良好定位以推进拟议事业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二要素:考量教育、技能、知识、相关成功记录、未来活动计划、进展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兴趣等因素。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已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其良好定位,包括简历、学术记录、工作经历、研究项目、认证、研究资助、成就认可、会员资格、推荐信和引用记录。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申请人虽获得领域技能和经验,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良好定位;未描述所审证据、未列出所称因素、未分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简历、学术记录、工作经历、研究项目、认证、研究资助、成就认可、会员资格、推荐信和引用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备推进可再生能源和微电网研究事业的资历与成功记录。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原审未讨论或承认这些证据,也未解释为何不足;AAO未对各项证据作实质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分析证据内容;AAO要求原审具体分析记录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however, did not discuss or acknowledge any of this evidence or explain why such evidence was insuffici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原审未给予申请人证据应有考虑,未充分说明拒绝理由,妨碍有意义的上诉审查;因此发回要求原审分析记录具体内容,若仍认为不足须说明缺失及理由。AAO未自行认定该要素满足或失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evidence was not given due consider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decision does not describe the evidence reviewed by the Director to make the determination, nor does the decision analyze any evidence submitted by the Petition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国家利益豁免第三要素:权衡免除职位邀请是否有利于美国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三要素:综合权衡,免除职位邀请和劳工证是否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综合因素应支持国家利益豁免。

原审意见

原审结论为申请人未证明综合权衡有利于美国,但未讨论所权衡的证据,也未回应申请人关于第三要素的具体主张。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原审未适当评估Dhanasar第三要素的各项因素,未说明各权衡因素的相对权重,因此该要素认定有误;发回要求原审如仍认为不足,须回应申请人的论证和证据并解释权重。AAO未自行认定满足或失败。

核对原文依据
Without a proper evaluation of the factors identified in Dhanasar 's third prong,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for this prong was in err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原审决定是否具体分析申请人提交的简历、学术记录、研究项目、资助、推荐信和引用记录等材料,以及是否说明第二要素各因素的适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however, did not discuss or acknowledge any of this evidence or explain why such evidence was insufficien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原审对第一要素的认定是否说明拟议事业的具体内容及其对领域的潜在广泛影响,而非仅笼统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decision does not sufficiently explain the basis for this determin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原审对第三要素是否逐项权衡并说明各因素的相对权重;本决定仅指出原审说明不足,未对豁免资格作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should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and evidence, and explain the relative decisional weight given to each balancing fact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786345 日期:2023年12月1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助理教授和研究人员,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她未能证明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B)(i)条。其次,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值得对工作邀请要求获得“符合国家利益”的自由裁量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规定,USCIS 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¹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表明:

1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 USCIS 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于自由裁量性质)。

原文第 2 页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已确立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资格,且记录支持该认定。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对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

A. 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Dhanasar 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即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聚焦于申请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审理主任的决定认定“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已满足”。然而,该决定未充分解释此认定的依据。

申请人表示她打算在美国作为助理教授和研究人员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工作。她指出因输电线路老化可能导致停电,表示她打算“解决并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并称她“致力于在清洁可再生能源和微电网领域寻求进一步的发展,这可能服务于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利益……”。申请人提供了其学术资历、个人陈述、推荐信以及与微电网和可再生能源研究相关的文章和报告的副本,以支持其符合第一项要件的资格。

审理主任应分析证据以确定记录是否充分证明该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该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² 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我们考虑其潜在的前瞻性影响。参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审理主任应关注申请人将做什么,而非具体职业。对某一领域或区域具有广泛影响的重大潜力的事业,通常可达到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水平,以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³ 审理主任应审查记录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拟议事业在该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的重大潜力。

如果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文件不符合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的实质价值或国家重要性要求,该决定应讨论证据中的不足之处,并充分解释不符合资格的理由。

² 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D)(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³ 参见同上。

原文第 3 页

B. 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

在第二项要件中,焦点转向申请人及其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地位,我们在作出此认定时考察若干因素。我们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其在相关或类似工作中的教育、技能、知识和成功记录;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实现拟议事业的任何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同上 at 890。

对于 Dhanasar 的第二项要件,审理主任认定尽管申请人“在其事业领域获得了技能和经验”,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她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然而,该决定未充分解释此认定的依据。该决定未描述审理主任为作出认定所审查的证据,也未分析申请人提交的任何证据。该决定称:“在考虑以下非穷尽性因素清单及其他因素后,记录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然而,审理主任未列出其所指的因素,而仅在下一句中简单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她提交了大量证据以证明她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申请人重申其资历和推进其事业的承诺,并特别指出证据包括其简历、学术记录、工作经历、研究项目、认证、研究资助、成就认可和会员资格。申请人进一步强调推荐信及其引用记录,并认定所有这些证据足以满足此项要件。然而,审理主任未讨论或认可任何此类证据,也未解释为何此类证据不足。

综合考虑在审理主任决定之前提交的证据,我们认定申请人的证据未得到适当考虑。审理人员必须充分解释拒绝签证申请的理由,以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使我们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参见 8 C.F.R. § 103.3(a)(1)(i);另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拒绝理由,以使答辩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认定)。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充分处理随申请提交的或在回应证据请求时提交的支持第二项要件的证据。审理主任应分析记录的具体内容,以确定申请人的证据是否使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如果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文件不符合 Dhanasar 的第二项要件,该决定应讨论证据中的不足之处,并充分解释不符合资格的理由。

C. 确定豁免对美国利益的权衡因素

关于 Dhanasar 的第三项要件,审理主任陈述了法律及执行第三项要件权衡分析的相关考虑因素,并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然而,审理主任未讨论在权衡中所考量的证据,

原文第 4 页

权衡这些考量因素,或就第三项要件回应申请人的具体主张。 未对Dhanasar第三项要件中所确定的因素进行适当评估,审理主任对该要件的裁定即属错误。如果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文件材料不符合该要件,该决定应当回应申请人的论点和证据,并说明对每一项权衡因素所赋予的相对裁断权重。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该申请发回重审给审理主任,以裁定申请人是否已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并作出新的决定。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交其认为与新的裁定相关的任何补充证据。因此,对于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我们不发表意见。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2-1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