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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5851569 日期:2024年12月1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金融技术专家,寻求以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身份获得第二优先就业类(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她符合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基础EB-2分类资格,但她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因为记录不满足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所规定的三项要件中的任何一项。我们认可了审理主任关于EB-2分类的认定,但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证据不满足Dhanasar的国家重要性要件。鉴于Dhanasar三项要件中任何一项均具有决定性,我们未就国家利益豁免的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作出裁定。本事项现因复议动议提交本办公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表明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该决定依据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本办公室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确立所寻求福利资格的动议。申请人必须以优势证据标准确立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在本办公室先前驳回上诉的决定中,本办公室与审理主任一样认定,尽管申请人拟继续为一家美国电力公司担任金融技术专家的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证据未能证明其具有国家重要性,此为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890第一项要件所要求。本办公室特别采纳并确认了审理主任关于该问题的详细决定;通过强调申请人在下级提交的某些文件,进一步讨论了相关关键因素和证据缺陷;并在得出结论认为记录未能确立其作为公司财务雇员的拟议事业所主张的国家重要性时,提供了有理由的考量。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适用了更严格的证明标准,并进一步声称本办公室误解和错误适用了Dhanasar框架及相关法律和政策。然而,除这些概括性主张外,她并未明确指出本办公室先前决定中对法律或政策的任何不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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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具体说明本办公室依据当时面前的证据如何出错,从而足以支持复议。申请人指称本办公室在处理国家重要性问题时,不当“仅关注她作为公司金融技术专家的具体[拟议]职位,而非行业的重要性”。然而,她未解释为何或如何构成错误,尤其是考虑到Dhanasar指示在评估国家重要性时应考虑并关注具体事业的预期影响,而非其资格、职业或行业的重要性——而她主要依赖后者来主张其拟议工作具有深远意义。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890。她还重申了其资格主张及所提交支持文件的相关性。但在本办公室先前的决定中,本办公室特别指出,申请人在下级及再次在动议中强调的文件涉及Dhanasar的第二项要件,该要件“将关注点从拟议事业转移到外籍国民本人”。Id. at 890。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本办公室忽略了某些文件,包括其更新声明、两封专家信函以及“具有证明力的研究”文件,她声称这些“清楚证明[其]具体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然而,本办公室先前已处理这些文件及相关主张,并认定(与审理主任一样,且如前所述)它们关注其经验、技能及职业价值,涉及Dhanasar第二项要件及她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其事业,而非Dhanasar第一项要件。Id. at 890。本办公室在采纳并确认审理主任详细决定时进一步适当认定,记录缺乏具体、客观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拟议的公司工作将如她所主张在其领域内产生超出其雇主及其客户范围的更广泛影响、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以其他方式产生实质性的积极经济或社会影响。
申请人仍继续主张,其拟继续为一家美国公司从事金融工作的拟议事业将产生广泛影响,并促进其他“与关键国家优先事项直接相关”领域的发展,包括经济稳定、增长、能源安全、创新以及“STEM技能”的提升。然而,正如本办公室和审理主任特别指出的,记录证据(主要包括其声明、支持信函和一般行业报告)未能确立拟议工作对相关领域和行业具有更广泛影响,或它以具有国家意义的方式具体推进所述目标且可直接归因于其具体事业,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国家重要性。本办公室先前已充分考虑上述文件以及申请人关于错误和资格主张的动议主张——这些主张与其上诉主张大体相似甚至几乎相同——并在驳回其上诉时依据适用的证明标准和相关先例提供了有理由的分析。See, e.g.,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解释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可实质上重申相同主张并通过概括指称先前决定有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除以上述结论性方式提出主张、重申相同论点并概括性地不同意本办公室关于其拟议事业所主张国家重要性的裁定外,申请人未以有意义的方式告知本办公室,依据本办公室作出决定时面前的证据,本办公室如何出错。8 C.F.R. § 103.5(a)(3)。由于申请人未确立本办公室在先前决定中适用了不正确的法律或政策,或该决定依据当时面前的证据是不正确的,她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8 C.F.R. § 103.5(a)(3)。
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