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提交I-140,寻求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并请求豁免EB-2所附的职位offer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申请。此前AAO已因申请人未按Matter of Dhanasar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而驳回其上诉。本次为申请人对该AAO决定提出的复议动议。
程序经过
初次拒绝由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作出;随后申请人上诉,AAO以未证明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为由驳回上诉;现申请人提出复议动议,本次AAO仅审查该复议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
争议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在适用法律或政策上有误,且依据作出决定时的记录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动议范围限于审查先前决定,不满足要求者应被驳回。申请人负优势证据举证责任。
提交的证据
本次复议动议中,申请人重申上诉时的论点与在案证据,主张其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符合国家利益豁免,并称仔细审查在案证据可得出不同结论;但未指出先前决定具体误用了哪项法律或政策,也未提交新的证据或说明记录中的具体错误。
AAO 认定
AAO认定申请人未说明先前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也未证明依据当时记录该决定不正确;重复此前已审理过的论点不构成复议的正当理由,援引Matter of O-S-G-。因此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
裁决结果
驳回复议动议(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本次未重新审理国家利益豁免实体要件,未认定申请人满足或不满足Dhanasar标准。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本次复议动议的程序与标准,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的指引,也不确立约束性规则;未讨论EB-2高级学位资格本身、劳工证或雇主等要素。
阅读提示
核对本次复议动议是否具体指出先前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错误、是否依赖作出决定时已在案的证据、是否仅重复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并核对先前AAO驳回上诉决定中对Dhanasar国家重要性的认定范围。
逐项证据与认定
复议动议是否符合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的要件
证据:申请人在动议中重申上诉论点并请求不同结果,称仔细审查在案证据可得出不同结论,但未解释先前决定如何误用法律或政策。
认定理由:AAO指出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且依据当时记录不正确;申请人未具体指出错误,重复已审理论点不构成正当理由(Matter of O-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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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决定是否依据当时记录不正确
证据:动议未提交新证据或指出记录中的具体错误,仅重复上诉时的证据与主张。
认定理由: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先前决定依据作出时记录不正确,故不符合8 C.F.R. § 103.5(a)(3)要求。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1 段
国家利益豁免的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Dhanasar)
证据:先前上诉决定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本次动议仅重申相关论点。
认定理由:AAO在本次复议中未重新作出实体认定,仅指出该问题已在先前决定中处理,重复论点不构成复议理由;本次未就Dhanasar要件作出新的满足或不满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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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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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322265 日期:2024年12月1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因为申请人未能按照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确立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该判例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由我们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任何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审查“先前决定”。见8 C.F.R. § 103.5(a)(1)(i)。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先前决定1)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2)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在动议中,申请人对我们驳回其上诉的决定表示不同意,并称根据提交的证据,她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她重申了为支持其上诉而提出的论点,同时请求不同的结果,如其所写,称“仔细审查记录中的证据将允许根据§INA 203(b)(2)(B)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内应适用的标准得出不同且适当的结论。”然而,她并未解释在我们驳回其上诉时任何法律或政策是如何被错误适用的。至于申请人对其先前论点的重申,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已处理了这些论点,她重复相同论点并未显示复议的正当理由。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概括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而寻求复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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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未能表明我们的先前决定包含法律或政策错误,或该决定基于当时记录是错误的。因此,本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必须被驳回。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