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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美国新办公室首席运营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动议驳回(2023年12月20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逾期及逾期是否应予原谅、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附证据支持的新事实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逾期及逾期是否应予原谅、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附证据支持的新事实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动议的程序与要件问题,未重新审理原申请中实体办公场所及新办公室能否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的实体资格问题;动议被驳回不构成对这些实体问题的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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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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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为乌干达公司,经营烟花、防火产品及医疗和工业气体销售;请求将受益人临时调派至其位于美国的新办公室担任首席运营官,申请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非移民工作身份。拟设美国雇主为申请人子公司,该子公司于2022年在德克萨斯州注册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Ugandan company engaged in the sale of fireworks, fire prevention products, and medical and industrial g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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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Tposed U.S. employer is the Petitioner's subsid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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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子公司已取得足够实体办公场所容纳新办公室,也未能证明新办公室在一年内可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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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原审拒绝提出上诉;AAO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决定,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on January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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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提交重新开放动议,距2023年1月30日上诉驳回决定作出已169天;申请人主张从未收到驳回上诉的决定,并称多次寄送AR-11地址变更表但未收到USCIS通知,直至前律师告知才知悉上诉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this motion to reopen on July 18, 2023, 169 days after our decision was 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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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it never received our decision dismissing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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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AAO审查送达记录:决定寄往I-290B表格及G-28表格所载申请人和律师最后已知地址,USCIS记录未显示任一副本因无法投递被退回;记录亦未显示申请人在决定作出前更新地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was properly served under 8 C.F.R. § 103.8(a)(l)(i) and 8 C.F.R. § 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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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ither the record of proceedings nor USCIS records reflect that the Petitioner updated its add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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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逾期及逾期是否应予原谅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在决定作出后30日内提交,若决定邮寄送达则为33日;8 C.F.R. §§ 103.5(a)(1)(i)、103.8(b)。USCIS可裁量原谅逾期,但须记录显示延迟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8 C.F.R. § 103.5(a)(1)(i)。常规送达为按最后已知地址普通邮寄给当事人及其记录律师或代表;8 C.F.R. § 103.8(a)(1)(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从未收到AAO驳回上诉的决定,虽多次寄送AR-11地址变更表仍未收到USCIS通知,直至前律师告知才知悉,故请求重新开放并给予及时回应机会。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理由为实体资格问题,即子公司未取得足够实体办公场所、新办公室一年内不能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本次动议阶段未重新审理该实体问题。

申请人关于未收到决定及多次寄送AR-11地址变更表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逾期提交有合理原因,即未获通知且已尝试更新地址,从而请求原谅逾期。
AAO 如何评价
AAO未采信该陈述作为原谅逾期的依据;记录和USCIS记录均未显示申请人在决定作出前更新地址,且决定按表格所载地址寄送且未被退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向USCIS有效通知地址变更的证据;仅有关于寄送AR-11的陈述,记录不支持地址已更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tates that it has received no notices from USCIS despite mailing a Form AR-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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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pite the Petitioner's claim to the contrary, neither the record of proceedings nor USCIS records reflect that the Petitioner updated its add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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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90B表格及G-28表格所载地址与邮寄记录

证明目的
用于判断AAO驳回上诉决定是否已按最后已知地址有效送达。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决定已按I-290B和G-28所载申请人和律师最后已知地址分别邮寄,且USCIS记录未显示任一副本因无法投递被退回,故送达有效。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送达地址本身存在错误;问题在于申请人未证明在决定作出前已变更并通知地址。
核对原文依据
we mailed a copy ofthe decision to both the Petitioner and its counsel at their last known addr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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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先确认动议于上诉驳回决定作出169天后提交,明显超过30日或邮寄情形下33日的期限。随后依据I-290B和G-28所载最后已知地址认定决定已向申请人和律师双方邮寄,且无退回记录,故送达有效。申请人未能提供在决定作出前已通知USCIS地址变更的有说服力证据,因此延迟不属合理且超出其控制,AAO没有原谅逾期的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Accordingly, the motion to reopen was untimely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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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its burden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delay in filing was reasonable and beyond its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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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附证据支持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限于审查AAO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潜力;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重新开放案件并给予及时回应的公平机会,但未具体主张与上诉驳回决定相关的新事实。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涉及实体办公场所及新办公室经理或高管职位支持问题;本次动议阶段未重新审理该实体问题。

重新开放动议中的主张及所附材料

证明目的
用于满足重新开放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提供文件证据的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动议未陈述与驳回上诉决定相关的新事实,也无文件证据支持,故不符合重新开放动议的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与AAO驳回上诉决定相关的新事实及支持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atisfied the requirements for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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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认定逾期后进一步指出,即使行使裁量权原谅逾期,申请人也未满足重新开放动议的要求,因为其未陈述任何与驳回上诉决定相关、且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因此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it does not state any new facts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that relate to our decision dismissing it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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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开放动议的提交日期与AAO驳回上诉决定日期,确认是否在30日或邮寄送达33日期限内;本案为169天。
    核对原文依据
    169 days after our decision was 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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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I-290B和G-28表格所载地址、邮寄记录及是否有退回记录,以判断送达是否有效;本案记录未显示退回。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records do not indicate that either copy of the decision was returned as undeliver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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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记录中是否有在AAO决定作出前向USCIS更新地址的证据;本案记录和USCIS记录均未显示地址已更新。
    核对原文依据
    neither the record of proceedings nor USCIS records reflect that the Petitioner updated its add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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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次动议审查范围限于AAO最新决定,原审关于实体办公场所和新办公室经理或高管职位支持的认定未在本次重新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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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426502 日期:2023年12月2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乌干达公司,从事烟花、防火产品以及医疗和工业气体的销售,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公司内部调派人员分类将受益人临时调派至美国,担任其新办公室的首席运营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的子公司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所来容纳新办公室,且新办公室将在一年内支持一个管理或行政职位。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该事项现因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在决定作出后30天内提交,若决定通过邮寄送达则为33天。8 C.F.R. §§ 103.5(a)(1)(i), 103.8(b)。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原谅重新开案动议的逾期提交,前提是记录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的控制范围。8 C.F.R. § 103.5(a)(1)(i)。

1 拟议的美国雇主是申请人的子公司,_!_________I,该公司于12022年在德克萨斯州注册成立。

原文第 2 页

我们于2023年1月30日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提交了本重新开案动议,即在我们决定作出后169天。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属逾期提交。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从未收到我们驳回上诉的决定,以此作为重新开案动议逾期提交的解释。具体而言,申请人称尽管多次向USCIS邮寄表格AR-11(外侨地址变更卡),但未收到USCIS的任何通知。由于申请人声称其仅最近从前任律师处得知上诉被驳回,申请人请求我们重新开案并给予其“及时回应的公平机会”。

根据 8 C.F.R. § 108.3(a)(l)(i),常规送达包括将通知以普通邮件寄送至受影响一方及其记录在案的律师或代表最后已知地址。在此,我方决定作出时,申请人最后已知地址为 Form 1-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提供的邮寄地址。此外,该地址以及申请人律师的地址也载于随上诉提交的 Form G-28《作为律师或认可代表出庭通知》上。记录显示,我方已将决定副本邮寄至申请人和其律师在这些表格上所列的最后已知地址。2 此外,USCIS 记录未显示决定任一副本被退回为无法投递;因此,该决定已根据 8 C.F.R. § 103.8(a)(l)(i) 和 8 C.F.R. § 292.5 适当送达。

缺乏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申请人在否决通知发出之前曾寻求通知USCIS地址变更,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延迟提交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因此,我们没有依据根据8 C.F.R. § 103.5(a)(1)(i)原谅重新开案动议的逾期提交。即使我们行使酌情权原谅本动议的逾期提交,申请人也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因为其未陈述任何与我们驳回其上诉的决定相关的、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2 尽管申请人有相反主张,但诉讼记录和USCIS记录均未显示申请人更新了其地址。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2-2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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