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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259269 日期:2023年12月2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体育与教育主管,寻求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职位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代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该分类的职位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
代理主任于2023年1月4日否决了该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提交了其上诉。申请人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勾选了一个方框,声明:“我的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已附上。”随表格 I-290B提交的证据如下:
-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出具的一封信函,声明“此信用卡交易授权——表格 G-1450 用于支付 USCIS 费用675.00美元……我已通过另一封 USPS 邮件寄出。”
- 佛罗里达州奥兰多美国邮政局于2023年2月4日出具的收据,证明一个信封以优先邮件寄往伊利诺伊州芝加哥,邮资9.65美元,预定于2023年2月7日投递。
- 代理主任决定的副本。
我们于2023年6月5日简易驳回了该上诉,声明“本办公室未收到任何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现本事项基于申请人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在动议中,申请人称其已于2023年2月2日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芝加哥锁定信箱提交了所有证据。他提交了其声称此前随合并动议一并提交的额外证据的副本。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将要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8 C.F.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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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a)(1)(i) 将我们重新开案的权限限于提交方已就该行动表明“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重新开案,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填写妥当的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及正确费用),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无法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 8 C.F.R. § 103.5(a)(4)。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在动议中,申请人解释称其收到了日期为2023年2月9日的表格 I-797C(行动通知),确认 USCIS 于2023年2月7日收到其表格 I-290B,收据编号为[已隐去]。他进一步称,USCIS 签发了第二份日期为2023年2月14日的表格 I-797C,收据编号为[已隐去],拒绝了他的表格 I-290B。申请人提交了其致 USCIS 芝加哥锁定信箱、日期为2023年2月22日的信函副本,提及该拒绝通知,声明:
我已通过 USPS 寄出两个不同的包裹(两个追踪号码均附上)。第一个包含一些新文件、I-290B 上诉或动议通知、G-1450 信用卡交易授权。USCIS 芝加哥已受理、扣款675.00美元并向我发送了收据(编号[已隐去])。第二个包含 USCIS 于2023年2月14日退还给我的所有文件。
申请人坚持称其随日期为2023年2月2日的致 USCIS 函件一并提交了支持其上诉的额外证据。记录中包含申请人致 USCIS 的两封日期为2023年2月2日的信函。如上所述,其中一封信随表格 I-290B 收到,声明“我已通过另一封 USPS 邮件寄出。”第二封日期为2023年2月2日的信函声明“非常感谢您给予我提交所有新证据[原文如此](附上)的机会。”1 第二封信似乎已被退回给申请人,且无任何材料显示其重新提交了被退回的额外证据。
申请人在表格 I-290B 上表示其额外证据已附于该表格。然而,基于申请人称其向 USCIS 寄送了两个独立包裹的陈述,申请人似乎将额外证据与表格 I-290B 分开提交,而表格 I-290B 似乎因未与表格 I-290B 直接一并提交而被“拒绝”。2
法规要求受影响方在决定送达后30天内提交完整上诉,包括适用表格说明中指示的任何支持性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8 C.F.R. § 103.3(a)(2)(i)。记录反映申请人已在表格说明指定的地点提交其表格 I-290B 和申请费,并表示其额外证据已
1 申请人上诉的信封显示 USPS 于2023年2月6日受理申请人的邮寄,邮资28.75美元,信封于2023年2月7日投递至 USCIS 芝加哥锁定信箱。然而,随上诉提交的 USPS 收据未列明寄件人姓名或投递地址,且日期和邮资金额不同,表明其指向的是与上诉不同的另一邮寄。 2 尽管申请人提及已寄送两个包裹的追踪号码,但记录中不包含与 USPS 收据上追踪号码相符的投递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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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然而,申请人承认尽管勾选了该标注,其仍将额外证据分开寄送。
表格 I-290B 的表格说明告知上诉人,如果未提交所有证据,USCIS 可能驳回上诉。说明进一步告知选择在提交上诉后30天内提交补充书面论证意见的上诉人,应将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直接邮寄至 AAO。在本案中,申请人未将额外证据与表格 I-290B 放在同一邮寄中提交。即使申请人在表格 I-290B 上表示其将在30个日历日内提交额外证据,其仍将证据邮寄至 USCIS 芝加哥锁定信箱,而非如表格说明所述邮寄至 AAO。
在我们于2023年6月简易驳回申请人初始上诉时,我们面前的记录不包含书面论证意见或其他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声明。因此,简易驳回上诉并无错误。虽然支持本动议提交的新证据包括申请人声称其最初提交的额外证据的副本,但申请人既未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证据已按照 8 C.F.R. § 103.3(a)(2)(i) 的要求依表格说明妥善提交。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程序或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因此,申请人未确立所寻求利益的资格。3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3 即使我们考虑了申请人的额外证据,我们仍会驳回这些合并动议。代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确立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中规定的国家利益豁免申请裁决框架的全部三个要件。具体而言,主任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或具有国家重要性、其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地位,或权衡之下,豁免职位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在动议中,申请人仅涉及 Dhanasar 第二要件。申请人的证据包括一页标题为“第二要件 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地位”的封面页,并包含已在回应主任的拒绝意向通知时提交的证据。申请人的证据未涉及代理主任否决中列出的所有缺陷,包括 Dhanasar 第一和第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