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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12964847 日期:2020年12月2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其他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为一家太阳能公司,拟雇用受益人为电工/工头。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就业类移民签证类别下的技术工人。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移民与国籍法》,简称《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移民签证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两年教育、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技术工人申请必须附有美国劳工部(DOL)的有效劳工证批准,以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劳工证若在其批准后180天内未提交以支持申请,则失效。20 C.F.R. § 656.30(b)(1)。
在本案中,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因申请附有已失效的劳工证而拒绝了该申请。1 审理主任的决定正确指出,该拒绝不可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上诉。AAO的上诉管辖权基于国土安全部部长的授权委托。见 Delegation Number 0150.1(U)(2003年3月1日生效)。该授权委托规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拥有“对8 C.F.R. § 103.1(f)(3)(iii)(截至2003年2月28日有效)所述事项行使上诉管辖权的权力”(引注已更正)。根据8 C.F.R. § 103.1(f)(3)(iii)(B)(截至2003年2月28日有效),当“申请的拒绝是基于缺乏劳工部部长的认证”时,我们缺乏上诉管辖权。
我们对本上诉没有管辖权,因为该申请是基于缺乏有效劳工证而被拒绝的。因此,我们必须驳回该上诉。
命令:上诉被驳回。
1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直至2019年9月10日才正确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这已超过劳工证2019年8月5日的失效日期。被拒绝的申请不保留提交日期。8 C.F.R. § 103.2(a)(7)(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