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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0979969 日期:2020年12月2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IT服务提供商,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助理软件架构师 - TIS(技术与基础设施服务)。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基于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offer为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结论是依据审理主任对劳工证条款的解读,所提供职位不符合技术工人分类资格。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1 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通过批准劳工证,DOL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类似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该法第212(a)(5)(A)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经审查全部记录,包括上诉时提交的确认经验要求的证据,我们认定申请人已证明所提供职位符合技术工人分类的要求,且受益人具备劳工证所要求的就业经验。受益人可被归类为
1 申请的优先日期是DOL接受劳工证处理的日期。见8 C.F.R. § 204.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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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人。因此,上诉获支持,该申请根据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获得批准。
本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完全由申请人承担。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申请人已履行该责任。
命令: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