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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9321360 日期:2023年12月2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经营一家杂货店,寻求根据L-1A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声称的新办公室的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1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临时调派至美国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19年7月否决了该申请。2 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及其随后的四项动议,其中第一项为复议动议,其后为三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驳回了最近的动议,认定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案的要求,因为其未提供新的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我们还驳回了先前的复议动议,认定申请人未指出任何法律或政策错误,也未证明我们先前于2023年1月作出的决定在当时作出时是不正确的。现该事项再次提交我们审议,系针对另一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即申请人的第五项动议。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1 寻求作为新办公室处理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为一个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 2 记录显示,申请人的前关联公司I______I,与申请人同属一家外国母公司所有,曾代表受益人提交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有效期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10月31日。该关联公司随后为延续受益人雇佣而提交的申请被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我们于2018年8月9日驳回了其对该决定的上诉。本案申请人在一周后,即2018年8月15日注册成立。在否决该申请的决定中,审理主任质疑申请人提交“新办公室”申请的资格,指出申请人的一家关联公司——在同一地点经营同一零售机构且已不存在——此前曾根据另一份L-1A新办公室申请雇用受益人。该申请被否决,理由是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以管理或行政能力雇用受益人。 3 在另一份提交文件(收件编号IOE0921326925)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相同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并提供了相同的支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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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因此,我们仅在新证据与我们驳回重新开案动议的最新决定相关的范围内考虑该新证据。同样,我们仅考虑与我们驳回复议动议的最新决定相关的法律论点。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我们进一步指出,受影响一方可以对我们驳回其动议的决定提交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根据我们现行法规,受影响一方在程序中提交动议的次数没有限制。然而,动议并非重述此前已审议并驳回的论点的机会。重新争论上诉中提出的事实和问题也不构成复议动议的适当依据。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提交上诉时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仅泛泛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4
在此,申请人提供了其副总裁的陈述,该陈述重申了其参加了关于特许经营计划的公司会议的主张,以及申请人因拥有新的联邦税号而符合新办公室资格的主张。因此,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据此,没有重新开案我们先前决定的依据。
此外,关于当前的复议动议,申请人再次争论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已审议的事实和问题。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提交上诉时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仅泛泛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即,申请人主张其符合新办公室资格,而我们先前相反的认定是不正确的。由于申请人未证明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103.5(a)(3)规定的复议动议要求。据此,原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4 另见Matter of Medrano, 20 I&N Dec. 216, 219 (BIA 1990, 1991)(“上诉中供审议的论点应一次性全部提交,而非以零散方式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