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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货店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动议驳回(2023年12月21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复议动议是否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动议审理仅围绕申请人是否满足重开与复议的程序要求,未重新全面审理L-1A初次资格;原申请仍处于被拒绝状态。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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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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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ly,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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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经营一家杂货店,寻求以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类别将其受益人临时调派至美国,担任所称新办公室的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此前由同一外国母公司拥有的关联实体曾为受益人提交新办公室申请并获准,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该关联实体后续延期申请被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AAO于2018年8月9日驳回其上诉。本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15日成立。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于2019年7月拒绝本案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operates a grocery store and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general manager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of its claimed ne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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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in July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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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in this matter was incorporated one week later, on August 1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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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于2019年7月拒绝本案L-1A新办公室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in July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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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申请人对原审拒绝决定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as well as its four subsequent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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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先后提交四次动议:第一次为复议动议,其后为三次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AAO均予驳回。最近一次被驳回的动议中,AAO认定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证明此前驳回动议有误,也未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或证明2023年1月决定作出时依据当时记录即为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most recent mo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meet motion to reopen requirements because it provided no new facts to establish that we erred in dismissing the prior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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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本次为申请人第五次动议,仍为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另有一份相同动议及相同支持证据的单独提交(收据号IOE0921326925)。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again on another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fifth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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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a separate filing (with receipt number IOE0921326925), the Petitioner filed an identical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and offered the same supporting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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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以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潜力,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副总裁声明重申其参加了关于特许经营计划的公司会议,并主张申请人因拥有新的联邦税号而符合新办公室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申请人副总裁声明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参加了关于特许经营计划的公司会议,并主张申请人拥有新的联邦税号,因而符合新办公室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声明只是重申此前已提出并已被否决的主张,不构成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可改变最新驳回动议结论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a statement from its vice president, who reiterates that claim that he attended company meetings regarding plans to franch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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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将审查范围限定于最新一次驳回重开动议的决定,只考虑与该最新决定相关的新证据。副总裁声明只是重复此前已提出并被审议过的特许经营会议主张和联邦税号主张,未提出新事实。因此AAO认定不存在重开先前决定的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we will only consider new evidence to the extent that it pertains to our latest decision dismissing the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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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s,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new facts to establish that we erred in dismissing the prior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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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即为错误,8 C.F.R. § 103.5(a)(3);复议不是重复提交上诉书面论证并泛称先前决定有误的程序,参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再次主张其符合新办公室资格,并主张AAO此前相反认定错误。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申请人关于新办公室资格的主张及论证

证明目的
证明AAO此前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新办公室资格属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主张重复此前已审议并否决的事实与问题,未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先前决定依据作出时记录中的证据即为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Namely, the Petitioner argues that it qualifies as a new office and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to the contrary was in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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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再次争论此前决定已经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属于重复既有论证,而非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申请人未证明先前决定在作出时依据当时记录即为错误,故不符合复议动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gain argues facts and issues that we considered in our previous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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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consider at 8 C.F.R. § 103.5(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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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动议所附副总裁声明与先前动议材料是否实质相同,以理解AAO为何认定其不构成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who reiterates that claim that he attended company meetings regarding plans to franch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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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关于新办公室资格及联邦税号的主张在先前决定中是否已经提出并审议,以理解复议动议的范围限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gain argues facts and issues that we considered in our previous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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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为动议程序,AAO明确仅审查与最新驳回动议相关的证据和法律论点,不构成对原L-1A申请资格的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and "the latest decision in the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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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9321360 日期:2023年12月2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经营一家杂货店,寻求根据L-1A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声称的新办公室的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1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临时调派至美国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19年7月否决了该申请。2 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及其随后的四项动议,其中第一项为复议动议,其后为三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驳回了最近的动议,认定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案的要求,因为其未提供新的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我们还驳回了先前的复议动议,认定申请人未指出任何法律或政策错误,也未证明我们先前于2023年1月作出的决定在当时作出时是不正确的。现该事项再次提交我们审议,系针对另一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即申请人的第五项动议。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1 寻求作为新办公室处理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为一个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 2 记录显示,申请人的前关联公司I______I,与申请人同属一家外国母公司所有,曾代表受益人提交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有效期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10月31日。该关联公司随后为延续受益人雇佣而提交的申请被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我们于2018年8月9日驳回了其对该决定的上诉。本案申请人在一周后,即2018年8月15日注册成立。在否决该申请的决定中,审理主任质疑申请人提交“新办公室”申请的资格,指出申请人的一家关联公司——在同一地点经营同一零售机构且已不存在——此前曾根据另一份L-1A新办公室申请雇用受益人。该申请被否决,理由是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以管理或行政能力雇用受益人。 3 在另一份提交文件(收件编号IOE0921326925)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相同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并提供了相同的支持证据。

原文第 2 页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因此,我们仅在新证据与我们驳回重新开案动议的最新决定相关的范围内考虑该新证据。同样,我们仅考虑与我们驳回复议动议的最新决定相关的法律论点。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我们进一步指出,受影响一方可以对我们驳回其动议的决定提交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根据我们现行法规,受影响一方在程序中提交动议的次数没有限制。然而,动议并非重述此前已审议并驳回的论点的机会。重新争论上诉中提出的事实和问题也不构成复议动议的适当依据。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提交上诉时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仅泛泛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4

在此,申请人提供了其副总裁的陈述,该陈述重申了其参加了关于特许经营计划的公司会议的主张,以及申请人因拥有新的联邦税号而符合新办公室资格的主张。因此,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据此,没有重新开案我们先前决定的依据。

此外,关于当前的复议动议,申请人再次争论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已审议的事实和问题。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提交上诉时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仅泛泛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即,申请人主张其符合新办公室资格,而我们先前相反的认定是不正确的。由于申请人未证明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103.5(a)(3)规定的复议动议要求。据此,原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4 另见Matter of Medrano, 20 I&N Dec. 216, 219 (BIA 1990, 1991)(“上诉中供审议的论点应一次性全部提交,而非以零散方式提交。”)。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2-2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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