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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300006 日期:2023年12月21日
对加州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 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寻求继续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美国区域负责人。该公司请求将其 L-1A 非移民签证申请作为将担任“高管身份”的跨国公司调派人员予以延期。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所请求的延期。审理主任拒绝遵从先前为受益人批准的 L-1A 延期,认定该公司未能证明其拟议雇用属于所主张的高管身份。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证据,且本应遵循先前的批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审理主任本应在本案中遵从先前的 L-1A 批准。因此,我们将支持上诉。
一、法律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是指非公民,其在以非移民身份首次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工作,并寻求入境美国,临时为其境外雇主的分支机构、母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工作,且其身份为经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该法第 101(a)(15)(L) 条;8 C.F.R. § 214.2(l)(1)(ii)(A)。如果美国申请人寻求将其雇用为经理或高管身份,则其寻求 L-1A 分类。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非移民工作者申请说明”,16,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forms/i-129instr.pdf;另见 8 C.F.R. § 103.2(a)(1)(将表格说明纳入法规)。如果拟议的美国工作涉及专业知识,则其寻求 L-1B 分类。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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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记录显示,受益人为印度国民和公民,于 2012 年开始在申请人在印度的关联公司担任联合管理董事。自 2019 年以来,她以 L-1A 身份在美國为申请人担任所提供职位区域负责人。该公司先前为她批准的申请以高管身份将其 L-1A 身份延长至 2023 年 3 月。
如果涉及相同当事方和相同基本事实的先前非移民签证申请批准存在重大错误;情况或资格要求已发生变化;或新的重大信息对资格产生不利影响,USCIS 不应遵从该先前批准。一般见 2 USCIS 政策手册 A.(4)(B)(1),www.uscis.gov/policy-manual。否则,该局一般应遵循先前的批准。同上。“偏离先前的批准会带来重要后果,并涉及可预测性和一致性方面的关切。”同上。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当前为受益人提交的 L-1A 申请未能证明其拟议继续雇用属于所主张的高管身份。审理主任认定情况已发生变化,拒绝遵从先前的 L-1A 批准。
然而,与审理主任的认定相反,记录充分支持受益人拟议雇用属于高管身份。记录表明,符合该法第 101(a)(44)(B) 条对“高管身份”的定义,她将继续指导申请人组织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酒店/餐厅——的管理,并确立其目标和政策。记录还证明,截至申请提交时,该组织已有足够的人员配置,使她能够主要专注于高管层职责。
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拟议雇用具有持续的高管性质。因此,审理主任本应在本案中遵从 USCIS 先前的批准。
命令: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