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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9300024 日期:2023年12月2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经营一家杂货店,并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声称的新办公室的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1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19年7月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及其随后的四项动议,其中第一项为复议动议,其后为三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再次因另一项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记录显示,除本动议外,申请人还提交了另一份表格I-290B(收据编号[已隐去]),该表格亦为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于同日提交,并附有与本事项相同的支持性陈述。我们此后已对同时提交的动议(收据编号[已隐去])作出决定。在该决定中,我们考虑并处理了申请人支持性陈述中提出的论点。
因此,由于本动议基于我们已在同时提交动议的决定中考虑并处理过的论点,本动议的依据已无实际意义。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寻求作为新办公室处理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为一个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