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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项目经理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3年12月21日)

类别 NIW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唯一问题是主任驳回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错误;AAO明确申请人未对I-140拒绝本身提出上诉,因此初次拒绝的实体理由和原申请 merits 不在本次审查范围内。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appealed the denial of the Form 1-140 itself, but rather the Director's subsequent dismissal of the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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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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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土木工程项目经理,寻求EB-2职业移民分类(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以免除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本次程序为对德州服务中心主任驳回重新开放动议的决定提出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civil works project manag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or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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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now appeals the Director's dismissal of the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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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2020年3月9日,申请人提交I-140表格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on March 9, 2020, the Petitioner filed a Form 1-140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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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2021年7月27日,主任发出补件通知,申请人提交了回复。

    核对原文依据
    on July 27, 2021, the Director issued a request for evidence, to which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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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初次决定

    2022年3月9日,主任基于实体理由拒绝申请,拒绝通知邮寄至记录地址,该地址与补件通知所用地址相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ubsequently denied the petition on its merits on March 9, 2022, mailing the denial notice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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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addresses on record, which were the same addresses used for the request for evidence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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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2022年6月3日,申请人以重新开放动议形式提交I-290B,主张提交动议时未收到拒绝决定,并附上USCIS邮件、案件历史截图和邮件回执。

    核对原文依据
    On June 3, 2022, the Petitioner filed a Form I-290B,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as a motion to reopen the petition's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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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决定

    主任驳回重新开放动议,指出动议所附证据未证明满足重新开放动议的提交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smissed the motion noting the evidence submitted with the motion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requirements for filing a motion to reopen were m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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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诉

    申请人对主任驳回动议提出上诉,重新提交动议阶段文件,并新增律师2022年3月14日宣誓书和申请人2023年3月28日宣誓书,均称未收到I-140拒绝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re-submits the documents he submitted with the motion to reopen, together with Counsel's affidavit dated March 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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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2)要求重新开放动议陈述新事实并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4)规定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未收到I-140拒绝决定,若送达适当本应正常上诉,因此请求重新开放。

原审意见

主任驳回动议,认为动议所附证据未证明满足重新开放动议的提交要求。

USCIS记录及邮寄地址记录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未收到拒绝决定,暗示送达不当。
AAO 如何评价
AAO依据USCIS记录认定2022年3月9日拒绝决定已邮寄至记录地址,该地址与补件通知地址相同;2022年6月7日才根据申请人请求变更地址,6月8日按新地址补寄副本;记录未显示6月7日前有地址变更请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记录存在矛盾;AAO以记录地址和变更时间点否定送达不当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records show that the Form 1-140 denial decision was properly mailed to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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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records do not reflect a request to change the Petitioner's address prior to June 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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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阶段提交的USCIS邮件、案件历史截图和邮件回执

证明目的
证明未及时收到拒绝决定及案件状态。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材料突出案件历史,但不能证明拒绝决定邮寄不当,也未提供克服原申请被拒理由的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未显示送达程序存在缺陷,也未提出与原申请实体理由相关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ccompanying documents highlighting the decision's case history, neither establish the denial decision was improperly mailed to the Petitioner nor do they provide new facts overcoming the grounds of the denied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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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2022年3月14日宣誓书和申请人2023年3月28日宣誓书

证明目的
证明律师和申请人未收到I-140拒绝决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上诉阶段提交的未收到宣誓书不能证明拒绝决定邮寄不当,也未提供新事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宣誓书仅陈述未收到,未推翻USCIS关于按记录地址适当邮寄的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ffidavits submitted on appeal attesting to the non-receipt of the Form 1-140 denial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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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I-140拒绝决定基于实体理由作出,且已按记录地址适当邮寄,送达在邮寄时完成。上诉阶段提交的宣誓书和案件历史材料既不能证明拒绝决定邮寄不当,也未提供足以克服原申请被拒理由的新事实。因此主任认定申请人未遵守8 C.F.R. § 103.5(a)(2)的要求并无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ffidavits submitted on appeal attesting to the non-receipt of the Form 1-140 denial decision, and the accompanying documents highlighting the decision's case history, neither establish the denial decision was improperly mailed to the Petitioner nor do they provide new facts overcoming the grounds of the denied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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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and be supported by affidavits or other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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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USCIS记录中2022年3月9日拒绝通知的邮寄地址是否与补件通知地址一致,以及2022年6月7日地址变更请求的时间点;这些记录是AAO认定送达适当的关键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March 9, 2022, the Director mailed the Form 1-140 denial decision to the addresses on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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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次上诉仅审查重新开放动议的驳回,不审查I-140原申请的实体资格;原申请被拒理由未在本次决定中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only issue before us on appeal is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at the Director erred by dismissing the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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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28559554              日期:2023年12月2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土木工程项目经理,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或作为具有特殊能力个人的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该EB-2移民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进行国家利益豁免。见本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或以其他方式在“国家利益”下值得对工作要求进行自由裁量豁免。申请人随后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审理主任以该动议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提交要求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现对审理主任驳回该动议提出上诉。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作为初步事项,我们强调,申请人并未对表格I-140本身的否决提出上诉,而是对审理主任随后驳回重新开案动议提出上诉。因此,最初否决决定的实质内容以及基础申请的实质内容均不在我们审查范围内。上诉中我们面临的唯一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审理主任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存在错误。

记录显示,2020年3月9日,申请人提交了表格I-140申请;2021年7月27日,审理主任发出了补件通知,申请人对此提交了答复。审理主任随后于2022年3月9日就实质内容否决了该申请,并将否决通知邮寄至

原文第 2 页

记录在案的地址,该地址与补件通知所使用的地址相同。1 2022年6月3日,申请人提交了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作为对申请否决的重新开案动议,解释称其在提交动议时未收到审理主任的否决决定。他表示:“若已完成适当的送达[sic],基础I-140申请本应被适当上诉。”随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USCIS于2022年4月7日发给申请人律师的电子邮件副本,告知2022年3月9日已将否决通知邮寄至记录在案地址,并将向申请人邮寄该通知的礼节性副本;基础表格I-140申请的USCIS案件历史截图,显示2022年3月9日USCIS邮寄了关于该决定的重复通知;以及2022年5月26日来自USCIS案件状态的电子邮件回执。审理主任驳回了该动议,指出随动议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满足提交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附有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8 C.F.R. § 103.5(a)(4)规定,“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新提交了其随重新开案动议提交的文件,连同律师于2022年3月14日出具的宣誓书,证明律师未收到表格I-140否决决定,以及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出具的宣誓书,证明未收到表格I-140否决决定且不同意该动议的决定。

USCIS记录显示,表格I-140否决决定已适当邮寄给申请人。2022年3月9日,审理主任将表格I-140否决决定邮寄至记录在案地址。USCIS记录表明,2022年6月7日,USCIS根据申请人的地址变更请求更改了申请人的地址。2022年6月8日,使用更新后的邮寄地址向申请人邮寄了否决决定的重复件。USCIS记录未反映在2022年6月7日之前有任何更改申请人地址的请求。因此,审理主任的否决决定系按照8 CFR § 103.8(a)(1)和(d)关于常规送达的规定邮寄,且该送达在邮寄时即已完成。8 CFR § 103.8(b)。

在此,我们认定审理主任否决表格I-140的决定系基于实质内容,且已适当邮寄给申请人。上诉中提交的证明未收到表格I-140否决决定的宣誓书,以及强调该决定案件历史的随附文件,既未证明否决决定被不当邮寄给申请人,也未提供推翻申请被拒理由的新事实。因此,我们认定审理主任正确判定申请人未遵守8 C.F.R. § 103.5(a)(2)下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1 USCIS记录显示,表格I-140否决决定已邮寄给申请人及其在申请人G-28表格(律师或认可代表出庭通知)上列明的记录律师。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未证明审理主任在驳回重新开案动议时存在错误。因此,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驳回上诉。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2-2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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